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精选8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1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 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臵应当符合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 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2篇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兔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腔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汁(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筋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3篇
关键词:基层医院,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管理
太原市社区卫生服务行业从起步阶段的基本医疗、预防保键两项功能逐步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扩展[1]。作为社区医院在基础建设规模、医疗设备及技术力量等方面,较地、市级医院有一定差距,若想在医疗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就必须从医院管理、人才培养入手,加大医院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增强医院的活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为2004年中央实施企业医院主辅分离改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改制以来,医院依托企业实力及自身条件,不断推陈出新、完善管理体系,发展成为全国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文通过剖析某社区医院7年间相关数据资料,采用回顾分析法,从医院管理思路、人才培养、职称队伍和科研论文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探讨基层管理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数据结果
2.1 医院人员情况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2]。在国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形势下,社会对社区医生的配备需求越来越大,培养高学历、具备多方面能力的全科医生的问题值得探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科室现有成员31人,见表1。
注:学历项中包括财会及管理人员,职称项仅包括医技人员。
2.2 社区培训情况
2.2.1 组织参加上级部门培训。
社区人才培养以医学全科人才定位为导向,社区医院采取省、市各级卫生系统培训人员方式,见图1。7年间组织人员参加省、市各级医院、市医保中心等各类机构培训,内容从全科医护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社区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及冠心病)管理、妇儿保健、传染病、护理和院内感染防护,逐年增加为全科医师管理人员骨干培训、医患纠纷及事故处理、中医药社区应用、中医全科医师培训、社区精神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社区推广、社区康复培训、公共卫生医师培训、社区网络应用培训和社区管理模式与药品制度改革等。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综合素质,树立全科意识。
2.2.2 协助辖区开展健教活动。
为鼓励医院人员不断汲取知识,引导社区居民形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习惯,社区医院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防治等多形式的板报、讲座及义诊咨询活动,其中健康教育讲座从开始的每季1次到现在的每月3次,内容从简单的疾病常识到现在的家庭诊疗护理、慢病预防和重点人群管理等全方位健康教育,接受健康教育的辖区居民达万余人次。
2.3 积极引进设备,拓宽国际视野
社区医院设备的大型化、综合性固然无法与大医院相比,但为适应患者需求,自2004年至今逐年引进呼吸机、洗胃机、心电监护仪、新式生物生化分析仪和三维正脊等各类医疗设备,加强对远程心电监测网络、医保网络系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网络系统和社区卫生管理网络系统的维护,极大地缓解了上级医院接诊患者的压力。目前,国家在加大力度扶持基层医院,如何使他们瞄准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积极参与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大科研资金投入,争取路外资金资助又是此类医院持续发展的一种新趋势。2006年至今承担国际、国内科研课题4项,组织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9次。此外,为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管理工作经验,外出参加课题国际年会3次,发表科研交流论文9篇。
3 讨论
对医院建设而言,学科是基础和平台,人才是根本和关键,项目是手段和载体,成果是品牌和标志。主要指医院医护人员科研实力、医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研经费和管理等方面。研究数据整体反映了该社区医院卫生人才数量或质量几年间均在提升,但增长较为缓慢,医务人员科研能力参差不齐。作为转型的社区医院,今后需在人才建设管理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3.1 重视“三重身份”人才挖掘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最近指出,目前采取专家到社区医疗机构轮转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医务人员短缺问题,必须建立起长远的培养机制才能解决问题,社区急需“三重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即:具有带教资格的医学导师、三甲医院学科带头人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者[3]。为此,作为基层医院应与三级医院形成联动模式,建立起各类培训基地与协作医疗机构,努力使“三重身份”人才从常协作到长合作,最终培养出符合社区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3.2 强化“科研意识人才”培养
胡锦涛总书记对北京市地坛医院和一些研究机构、大学校园联合攻关的“1+2”科研模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1+2模式给地坛医院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力和动力,这为我国医院科技事业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明确方向[4]。其模式充分强调了医务工作者的科研意识,在社区工作注重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科研工作能力,谁抢占了医疗高新技术的制高点,谁就赢得了医疗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只有建立适应医疗卫生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体系,才能确保科教兴医在社区医疗机构深入持久的开展。
3.3 尝试“新型全科人才”管理
医院人才管理是医院人事管理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充分调动人才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体效应[5,6]。社区卫生服务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医疗的新型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在医院管理职业化积极推进的今天,探索和研究这种人才管理模式刻不容缓。建立一套系统的内部培养、选拔体系,有梯度、有针对性地培养并选拔人才,始终保持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并培养其全科思维,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跟踪医学科技发展的新形势,使医院的人才管理得到全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4 展望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本文对太原市某社区医院资料进行分析,尝试性地提出社区医院人才挖掘、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三步走的战略方针。当然,以上结果仅为对某社区医院进行的分析,不能代表总体,但基层医院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患者的认可,必须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这可以看作一个缩影,它离不开持之以恒的医院人才培养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使基层医院加大对人才及管理的重视程度,实现人员科研经费的来源的多层次、多渠道模式。这就更对基层医院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基层医院管理只有对医疗人才建设愈加重视,才能提高医院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锦春,武非平.关于加快发展太原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对策研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0(1):3-7.
[2]钱金方,张建国,沈志坤.探索和构建社区医学人才培养新模式[J].中华全科医学,2010(5):616-618.
[3]李长明.社区急需“三重身份”的复合型人才[J].中国社区医师,2010(17):22.
[4]吴凤清.医疗科研的误区与突破[J].中国医院院长:2009(2):36-40.
[5]赵洋.医院科研管理人员具备素质之我见[J].中国医疗前沿,2009(2):38.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4篇
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与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施设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存在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接收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1名卫生保健人员。150人以下的需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作的聘用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指导。托幼机构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应当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以后每3年由发证机构进行复核。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知识,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四章
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并严格实施。注重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安全、合理、科学的营养膳食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应有接受过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儿童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做到合理搭配,保证膳食平衡。
(三)根据儿童年龄及生理特点、季节变化等制订与之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卫生保健人员要定期检查儿童体格锻炼的计划实施情况,对儿童进行体能训练与测试。
(四)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每个儿童家长;做好儿童入园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保教人员要加强全日观察,对疑似儿童采取隔离。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园前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对营养不良、生长发育迟缓、肥胖儿童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干预措施,对特殊儿童、残疾儿童要有相应的护理措施。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各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卫生消毒、膳食管理、安全管理、家长联系、传染病管理等制度,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及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适时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原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传染病人及时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儿童健康检查要求:
(一)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入托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内有效。
(三)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个月内有效。
(四)在园(所)儿童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七)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体检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填写《儿童保健手册》,体检后托幼机构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对适龄儿童未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的,督促及时接种。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6.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7.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基本要求
8.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 9.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5篇
1、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人员培训:1年1次,150名儿童至少配1名。内容: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
3、健康检查:上岗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年1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一日生活制度,为儿童提供营养膳食、体格锻炼、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
5、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免疫规划。
6、对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做好...工作信息收集。
7、儿童健康体检:托幼机构发现在园的儿童疑似传染病是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8、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
9、儿童膳食管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存储。11、1日生活安排: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正餐间隔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2.5小时/日。
12、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
13、留样食品:冷藏存放48小时,每样不少于100g。
14、膳食营养: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
15、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在园喂药: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儿童疾病,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
18、健康教育: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等。
19、儿童伤害的大多数情况是可以预防的
20、托幼机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执行....制度,落实......措施。
21、伤害发生率:5-6岁最高;时间:室内外活动时、盥洗用厕时、进餐时、家长接送儿童时,新儿童入园1周内。场所:户外活动场地、盥洗室、活动室、走廊等。
22、宣传和培训:对儿童家长...宣传;开展儿童....演练;对保教人员.....培训。
23、生活用品及玩具:...圆角;....触摸不到;玩具符合安全标准,不给儿童玩弄体积过小,锐利,易破碎的东西。
24、睡眠:不含食物睡觉;定时巡视;纠正儿童蒙被睡。
25、如厕:厕所保持干燥;消毒液.....26、盥洗: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27、儿童伤害现场急救:又称儿童急症救助。目的:减少儿童痛苦;.....挽回儿童的生命。
28、急救原则和步骤:观察儿童的呼吸、心跳是否正常。8个步骤:观察现场、观察评估、看管其他儿童、检查评估、实施儿童急症救助、通知儿童家长、与儿童沟通、记录。
29、鼻出血:让儿童头略低、捏住其鼻翼,用消毒棉球蘸1%麻黄素塞入出血的鼻腔,可在鼻部和前额冷敷。经上诉处理鼻出血仍无法控制的应立即送医院。
30、惊厥:让儿童左侧卧立,不要把任何东西塞入儿童口中,移开周围的玩具、家具,用你的手伸到儿童下面或用毛巾、毯子或衣服保护儿童头部;注意惊厥开始和结束时间,马上与家长联系,如持续15分钟以上,立即打120,如果不会处理立即打120,惊厥发生后应让儿童侧身躺下休息。
31、骨骼关节等急救:评估4要素:变形、开放性伤口、触觉过敏、肿胀 明显肿大
伤势较轻:冷敷;较重:立即打120--医务人员到达前避免受伤部位活动--如伤处出血先控制出血,可对伤处冷敷。
32、头部摔伤:头部表皮局部皮下肿胀形成淤青肿块--加压冷敷,不可揉;开放性颅脑外伤:常规消毒后用手掌轻压出血点,血不止立即打120;高出坠落受伤的儿童:不可移头和颈....颅内有损伤---立即打120;之后没任何异常:密切观察24小时。
33、烧伤:立即脱离热源,用冷水冲淋或冷水浸
34、烫伤:粘连部分不能拉;先用清洁冷开水冲洗,再送医院。
35、开放性伤口:用干净的定西把你的手和儿童出血的伤口隔离开来压迫伤口;压迫出血点直到出血停止,用干净流动水清洗伤口。止血方法:指压法、包扎法。出血无法止住--立即打120。
36、骨折:闭合性骨折先将骨折处固定,固定范围超过骨折部位上下各一个关节,送医院。支气管或气管异物:拍背法、推腹法,在医院用喉镜或支气管镜取异物。一般昆虫咬伤:局部涂氨水、清凉油、炉甘石洗剂、冷敷止痛。吸入中毒:撤离现场,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保持呼吸道通畅。口服中毒:催吐、洗胃、导泻、灌肠等。
37、溺水一般处理:通畅气道。控水是必须进行的,但时间不宜过长。......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38、心肺复苏(CPR):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系列急救措施。目的:使心脏肺脏恢复正常功能,使生命得以维持。
39、儿童心肺复苏基本步骤:婴儿和儿童CPR程序:C-A-B A:开放气道(仰头抬颌法、托颌法);B:建立呼吸(口对口人工呼吸);C:胸外按压。40、单手按压法--儿童:手掌置于胸骨下部;双手按压法--儿童和成人:手掌置于胸骨下部。按压深度:儿童5cm,频率100次/min。
41、单人复苏时胸外按压颌人工呼吸的比时30:2。
42、海姆立克急救法原理:利用冲击腹部--膈肌下软组织。
43、七大营养素: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水。[蛋白质分:完全蛋白质(分解成必须氨基酸)、不完全蛋白质、半完全蛋白质];[脂肪分:饱含脂肪酸、不饱含脂肪酸、单不饱含脂肪酸、多不饱含脂肪酸]
44、缺铁性贫血要吃动物性食物。
45、膳食纤维促进肠胃蠕动,但不能提供能量。
46、维生素c、叶酸提高铁的吸收率。
47、维生素A暗的适应能力下降。(影响视觉)
48、维生素D来源于阳光,促进钙吸收、促进骨骼成长。
49、碳水化合物:节约蛋白质、抗生酮。50、维生素B2会影响口角周炎。
51、人日数计算:早餐儿童进餐人数*0.2+午餐进餐人数*0.4+晚餐儿童进餐人数*0.4
52、体格生长常见指标:体重、身高、坐高、头围、胸围、上臂围、皮下脂肪。53、2岁到青春期前体重增长缓慢,稳速成长,大约每年增长2kg
54、学龄前儿童:指3岁后至6-7岁入小学前的儿童,此期,生长发育速度减慢。
55、呼吸运动的特点:年龄越小、潮气量越小,呼吸频率越快
儿童咀嚼能力仅达到成年人的40%;血量比例相对比成人多,年龄越小比例越大,约为体重的9%-12%(成人:7%-8%);大肌肉群发育早,小肌肉群发育还不完善,且肌肉的力量差,特别容易受损伤。56、4-5岁儿童能正确认识圆形方形等各种形状,能够识别上下前后4个方位,对左右方位的识别不准确; 57、5-6岁儿童会双脚交替跳跃,跳跃姿势熟练,走细直线滑行,会自己荡秋千; 58、3-6岁时期会出现高级情感。如:信任、同情、道德
简答:
1、RNl推荐摄入量:目标值
针对某一特定年龄,性别,生理状态群体而言,能够满足97%-98%的人群,在此营养素摄入标准下不发生相应营养素缺乏的水平,是健康个体的目标值。
2、体格发育的一般规律。
a、VS婴儿期,体格发育速度相对↓,仍保持稳步↑
身高约每年增长5-7厘米,四肢的加长较躯干迅速。
体重每年增加2公斤左右。
头围每年增加小于1厘米。
b、各项生理发育迅速很快,新陈代谢较旺盛;
c、身体机能发育还不成熟,对外界环境的适应力及对疾病的抵抗力都较弱。
3、中位数至中位数+1SD之间为中+ 中位数至中位数-1SD之间为中-中位数+1SD至中位数+2SD之间为中上 中位数-1SD至中位数-2SD之间为中下 >中位数+2SD为上 <中位数-2SD为下
低体重:儿童的年龄别体重低于同年龄同性别人群中位数减两个标准差。生长迟缓:儿童的年龄别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人群中位数减两个标准差。消瘦:儿童的身高别体重低于同年龄同性别人群中位数减两个标准差。肥胖:身高别体重超过同年龄同性别人群均值的20%为肥胖;超过标准值的10%-19%为超重;超过标准值的20%-29%为轻度肥胖,超过标准值的30%-49%为中度肥胖;超过标准值的50%以上为重度肥胖。
一、缺铁性贫血(IDA):红细胞呈小细胞低色素性改变
1、病因:a、先天储铁不足;b、铁摄入量不足;c、肠道铁吸收障碍;d、生长发育旺盛,铁的需求量增加;e、铁丢失增多。
2、贫血程度:
轻度:血红蛋白 90-109g/L 中度:血红蛋白 60-89g/L 重度:血红蛋白 30-59g/L 极重度:血红蛋白 <30g/L
3、治疗: 消除病因、饮食疗法(富含铁的食物有:猪鸡鸭的肝脏、血制品、芝麻酱;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新鲜蔬菜水果)、诊断性补铁治疗、铁剂治疗(每日摄入的铁量为2-6mg/kg)
二、儿童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
1、病因:
① 长期喂养不当造成热量摄入不足; ② 反复感染或患其他疾病; ③ 相关的社会环境因素。
2、分类与评价方法
低体重:年龄别体重低于同性别、同年龄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2SD; 成长迟缓:年龄别身高低于同性别、同年龄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2SD;
消瘦:年龄别身高正常,但身高别体重低于同性别、同身高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2SD; 严重慢性营养不良:年龄别身高及身高别体重均低于中位数-2SD。
3、血浆血蛋白:<25g/L课诊断为蛋白质营养不良。
4、治疗
① 治疗原发病
② 按病情轻重、消化功能好坏,循序渐进增加能量和蛋白质(中重度营养不良,消化功能低下者热量从40-60kcal/(kg.d)渐增到120-150kcal/(kg.d));蛋白质从1g/kg.d增加到3-4g/kg.d。
③ 及时纠正水、电解质紊乱 ④ 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⑤ 配合中医中药
⑥ 必要时在补充热量和蛋白质的基础上使用蛋白质合成促进剂。
三、儿童单纯性肥胖症
1、病因
① 摄入热能过多 ② 运动量少
③ 其他病因:出生体重、家庭中肥胖体型的遗传、家庭中不良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影响
2、BMT=体重/身高国际标准:18岁时BMI值25和30为超重和肥胖的界值点; 中国标准:18岁男女超重、肥胖的界值点为24和28。超重:儿科学大于等于10%,儿童保健学>15%; 轻度肥胖:大于等于20%; 中度肥胖:大于等于30%; 重度肥胖:大于等于50%。
中心性肥胖:儿童腰围大于等于同年龄、同性别第90百分位
3、儿童肥胖的治疗
④ 饮食调整 ⑤ 运动处方
⑥ 教育和行为矫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三)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等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
第三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
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七条 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每年应接受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培训。
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一)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二)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县(区)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传染病人及时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章 卫生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规范要求,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评价结果应反馈至县(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由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相关专业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7篇
近日,韶关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围绕儿童疾病预防,儿童饮食营养和安全,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卫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市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基础设施、卫生保健设备和人员配备还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规范开展。通知对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提出了四点意见: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领导。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要提高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卫生保健管理水平,为集居儿童身体心理健康发育提供良好条件,确保《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是密切协作,严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和托儿所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管理;要将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工作、食品卫生与安全、公共场所卫生、消毒管理等工作纳入综合执法管理,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三是统一标准,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各级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要按《韶关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标准》要求,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强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范文 第8篇
一、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修订过程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
一、一日生活安排;
二、儿童膳食;
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五、卫生与消毒;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八、伤害预防;
九、健康教育;
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毒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修订后《规范》的第七部分将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 建立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2)强调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发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10.信息收集
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的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的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的《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的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
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的《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1.卫生评价流程
(1)明确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2.卫生评价标准
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100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附件
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