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制作合同标准版(精选9篇)
设计制作合同标准版 第1篇
摄影/设计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摄影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服装摄影
□家具摄影
□产品摄影
□画册摄影
□设计
□印刷
其他
拍摄/设计及服务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二、费用:
详见合同附件
三、付款方式:
1、预付款: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摄影设计服务费的 50 %作为预付款,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合作开始时间。
2、尾款:合同完成,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支付乙方此次商业摄影设计服务费用的尾款(总费用的 50 %)。
四、乙方拍摄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自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拍摄/设计的开始时间,并应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拍摄/设计正片,通过网络或当面移交方式将作品样稿交付甲方确认。
2、甲方对乙方拍摄设计作品应及时验收确认。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将尾款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帐户。
3乙方在收到甲方尾款结清的有关凭据后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快递的方式把摄影/设计作品电子正稿交付甲方并出具给甲方正式版权使用证明书。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拍摄设计费用之前,乙方拍摄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在付清所有委托费用之后,乙方的作品著作权归甲方,甲方对作品享有完全权利。
3、乙方可以将作品放置到网络上,以便于乙方的电子营销。
4、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拍摄/设计提出建议,以使乙方拍摄/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收到样稿后如需修改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具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修改后期望达到的效果。因甲方频繁提出修改要求导致延长摄影/设计作品的最后交付日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拍摄/设计参考;
3、乙方对拍摄/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作品:
4、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如若效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拍摄/设计,如若拍摄/设计最终结果还是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退还不合格商品已支付的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应当负责赔偿。
2、甲方在作品初稿完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其预付的 50 %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委托费用的200%。
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即告终止。
八、归责:
1.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及纠纷由甲方负责。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拍摄的图片必须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及纠纷由乙方负责。
3.乙方交付样稿后,如甲方提出修改的要求,且修改要求在双方前期制定要求范围内,乙方有负责修改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修改要求超出双方约定的要求范围,其修改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修改导致交片时间后延,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乙方账号: 农业银行:6228-4804-7050-7632-011
户名:冉茂华(企业法人)
开户行: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五里店支行
设计制作合同标准版 第2篇
装饰工程名称: 委托方(甲方): 设计方(乙方):
室 内 装 饰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香港芒果兄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室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
1、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范围、要求及内容: 1.1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1.2 设计范围:
室内设计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室外设计 :(投影面积为平方米)
1.3 设计要求:设计风格由乙方提议,不受限制,最后由甲方认可。1.4 设计内容:以上项目之室内设计,包括:
1.4.1 概念方案设计:
依据乙方上门量房的尺寸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的资料,按设计师的意念提供平面优化建议、功能布局及家具布置等给甲方审阅;并包括一些风格定位意念图片、主要饰面材料及家具图片等等。
1.4.2 深化方案设计:
设计师在获得甲方同意及认可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后,并在其基础上提供深化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吊顶图、剖面图、立面图,及主要饰面材料、厨卫设施,供甲方审阅。
1.4.3 施工图设计:
设计师在获得甲方同意及认可效果图方案设计成果后,并在其基础上提供完整招标文件及施工图,包括一般需要的施工细部及图纸,即地坪、墙面、天花、电器插座、固定家具等的细部设计,并包括饰面材料,活动家具、装饰灯具图表及说明、工程规范及技术说明。
1.4.4 施工配合:
包括与施工之承包商进行施工前图纸交底,协助甲方评估挑选家具厂商,列出交货期较长的项目清单请甲方提早订购,施工期间到工地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协助甲方审定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或代替材料的样板,确保施工后成果与设计相符。
2、设计费的支付办法如下:
2.1按照上述基本服务内容,乙方的室内设计及顾问工作总设计费为
人民币:(¥ 元);
2.2 甲方将按整体设计工作分段的方式计算缴款予设计师:
第一期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开始作业,甲方支付40%设计定金,计人民币:(¥ 元);
第二期 概念设计,效果图阶段完成并获甲方认可,甲方支付50%设计费,计人民币:(¥ 元);
第三期 深化设计施工图阶段完成并获甲方认可,甲方支付10%计费,计人民币:(¥ 元)共100% 2.3 支付约定
甲方以人民币形式将设计费直接支付款项至乙方下列指定账户: 银行 : 地址 : 户名 : _ 账户 : _
3、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全部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3.1.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 有权索赔。
3.1.3 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需付乙方在合同终止以前已经完成的设计工
作,分段费用。3.2 乙方责任:
3.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A3施工图一式四份),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3.2.2 出图时间表如下:
概念方案及效果图(需 个工作日,不含修改时间)___月 日
深化施工图方案(需 个工作日)___月____日
乙方应按以上时间表或尽力提前完成设计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引致设计延 误,乙方不能负责。
3.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数据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
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3.2.4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
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4、其它:
4.1 在设计方案合作期间,乙方保证设计师到现场沟通方案,每周至少去
一次,包括:概念及深化方案的沟通及汇报。在施工阶段,乙方保证委派 设计师到工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包括施工图交底、提供现场指导及项目 验收。
4.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4.3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市的经济仲裁委 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4.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6 本合同双方盖章后开始生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4.7 乙方负责同甲方沟通图纸,甲方认可方案通过后需要局部改动修改则按500元/次计费。
委托方名称: 承接方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及签署)(盖章及签署)
设计制作合同标准版 第3篇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其所骗取财物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该行为当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该行为是否能够成立诈骗罪呢?如果成立诈骗罪, 那么是否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呢?
2 问题产生根源
上述问题产生根源, 其实本质是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 问题分析
3.1 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从刑法理论上讲, 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所以对于诈骗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当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其前提是“本法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要有“特别法”。但如果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但其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那么该行为当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可以理解为其他条款对该行为没有规定。
3.2 在刑法上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是看犯罪构成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主体和主观方面上是一样的, 所以二者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和客体。
(1)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 、对象。因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上述的某些方面是一样的, 所以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方法或者手段。具体说也就是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 即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手段看似五花八门, 其实概括起来无非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上面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合同诈骗行为都是诈骗行为。
(2) 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十类,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作出规定;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作出规定。在本案中可以作两点理解:①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诈骗行为对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犯要求必须在量上达到这一标准。
4 结 论
综上所述,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 其与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其发生在特定的活动中, 采用特定的手段, 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 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特殊诈骗罪的要求, 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 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 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特殊诈骗罪的要求, 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 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洋标准和土合同 第4篇
我国演员一旦走向国际,特别是从好莱坞“衣锦还乡”后,就会要求制片方按照好莱坞标准處事——合同细节甚至具体到酒店床垫的厚度。于是就会产生诸多矛盾。
最近,导演也开始站出来,要按照洋标准来定土合同。事情源于导演何平和张扬相继在微博上晒出从西班牙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旋即宣布,导演协会已向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修正提案,其中“导演是电影的作者;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是提案核心诉求,这一诉求一旦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意味着制片方需多次向导演支付报酬。
这本是一项合理要求,与演员要求房车配备、酒店规格等有本质区别。但问题在于,合理要求未必能被合理满足。这牵涉太多相关方的利益纠葛,而不仅仅是一次法规修订。如果一部电影在电视台播放一次制片方就要给导演一次酬劳,制片方首先要跳起来,因为国内电视台购买一次版权一般是两年,两年里可以反复播放。反过来,制片方在与导演签合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对方放弃二次获酬的权利——即便修改著作权法,有些条款也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在我国电影界,事情往往因某个外来事件引发,然后有人出来要说法,接着引发大讨论,但没多久,就开始纠缠于其他积怨已久的矛盾,吵架吵到无聊,原来的核心议题早被忘得一干二净。这次关于“二次获酬”的讨论,本应是制片方与导演之间的利益交涉,但最先站出来发难的却是编剧。因为在导演协会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提出导演才是一部影片的真正作者。
“作者论”源自法国导演特吕弗发表于1955年的一篇文章《阿里巴巴与作者论》。但即便激进如特吕弗,他也承认并非所有导演都能成为“作者”。而且作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要在一批影片中体现出导演个性和风格特性;影片应具有某种内在涵义;此外,电影作者是对电影制作全面控制的人,无导演、编剧之分。最后一点是“作者论”的关键所在,但导演们往往对此视而不见。
对比上述三点,内地大银幕上比较活跃的导演,真正称得上“作者”的实在寥寥,更不用把话题扯到电视剧上——清一水的流水线作业,根本没有什么导演风格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作者”。
导演与制片人可谓“积怨已久”。去年此时,国内曾出现制片人开除导演,并把署名变成“前期导演”一事,激起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激烈争端。今年《画皮II》刷新国产电影票房纪录后,制片人中心制又得到广泛认同。导演和编剧之间的矛盾更是由来已久,导演稍微改下剧本,就能在编剧一栏署上自己的名字,比起如今的二次获酬权利,导演的“二次创作能力”更让编剧们“闹心”。
此次讨论仍是牢骚式的情绪发泄。美国编剧工会可以用罢工、谈判的方式,坐下来取得实质结果,这在当前国内市场是不可能做到的。归根结底,还是游戏规则的问题。此外,“作者”们推出的“作品”成色也很重要。当一个行业里出来的产品,绝大多数只会被人骂时,互相争权夺利就只会被人笑话。
VI设计标准合同 第5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xxxx品牌VI设计内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xxxx的品牌设计顾问公司,负责品牌VI设计工作。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设计期限:
一年期为12个月法定工作日计算,委托期为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5月1日。
设计范围:品牌VI整套服务方案,具体内容见服务内容协议。
以上套餐价格不含印刷品、喷绘品等后期制作费用。套餐不包含插画,专业卡通形象,动画,视频等深度设计内容。
二、费用
包年设计全案费用:优惠价人民币¥338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捌佰圆整)(此费用不含税,不含任何其他第三方费用)。
三、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按项目签署合同,按项目进度结算费用。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在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的费用(全案费用的40%),即人民币¥13520 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贰拾圆整);备注:以上报价均不含税。
3、甲方在确认乙方LOGO设计方案进度后,支付该合同总金额的 30%,计为¥10140,即:人民币 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乙方收到该款项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图纸电子档案。
4、甲方在乙方交付剩余VI设计项目设计方案图档后 1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合同剩余总金额的 30%,计为¥10140,即:人民币 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乙方收到该款项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全套图纸电子档案。
四、服务承诺
1、合作期内随时根据客户需要配合开展相关设计服务工作。
2、如甲方要求乙方进行合同所规定范围外的工作,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如果有产生实际费用的由甲方另外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2.1合同期间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应固定安排一位工作人员与乙方联系工作。同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和相关的各种批文,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若因此致使乙方形象、经济等方面受损,乙方有权采用法律程序予以维护自身权益。2.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品牌策略、平面广告策划思路、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及时全面的提出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2.3 签字定稿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因此而产生的第三方成本费用以及所造成的工作延误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直接责任与损失。
2.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书约定期限内付款,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如若甲方没按期限内付款,则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工作。2.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指示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2.6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经双方确认的广告推广计划,甲方有责任按计划安排实施。
2.7所有相关政府方面的手续报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工作。、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品牌策划、设计、制作任务。
3.2若完全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3.3乙方所有宣传推广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3.4乙方所有的策划、设计、代理发布工作内容应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并有义务提醒甲方注意相关问题。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将作品著作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乙方许可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发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2、因设计师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
3、乙方如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当季度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则每拖延一日按违约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订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室内设计委托合同(标准) 第6篇
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室内装饰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并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室内设计的地址:
设计内容:
建筑面积 :约平方米。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室内设计,乙方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元。
计币(大写):元整。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付%设计费,计币 元整。并与乙方约定上门测量的时间和地点(年月日)。乙方设计师在测量后天内完成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和效果图。
三、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甲方与设计师经过沟通同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支付%设计费,计币整,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完成全套装潢设计图及施工图纸,甲方到乙方处取图,并约定设计交底日期,此时甲方结清设计费。
四、全套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再与乙方设计师沟通。乙方根据协商方案,绘制更改图纸,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设计师应有四次去现场放样及指导施工,以达到设计效果,如施工方另有要求设计师出现场,则按元/天,每次2-3人收取费用;乙方出差所产生的费用由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如甲方或业主方推翻已确认施工方案,另行设计按每平方米元收取设计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设计费总价的%违约金给甲方。
2、乙方延期天以上未完成设计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的设计费用,并承担设计费总价%的违约金。
3、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按合同规定的设计
费总价的%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甲方如要求乙方修改图纸,图纸完工时间
由双方另行约定。
七、设计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如甲方中途
反悔,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如设计产值超过已付设计费的甲方必须按
乙设计工作量产值结清设计费。
八、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成都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
不成时,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将以下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中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标准格式) 第7篇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合同签约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合同签订地点:
二、承包方式:
1、综合单价包干,该单价已包括(包成品制作、包安装、包竣工验收,保修期内免费维保、半成品材料费、运费、安装验收费、税金、材质检验费等、玻璃洁净、材料的场内外运输、保险及风险等一切措施费、利润等费用)。
2、结算方式: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现场实际门窗安装尺寸计算面积计算工程量)。本工程各分项综合单价为:推拉门元/㎡、推拉窗元/㎡、观光电梯幕墙元/㎡、地下通道玻璃幕墙元/㎡、地下通道钢结构雨棚元/㎡、观光电梯钢结构元(单项)、地下通道钢结构元(单项)。结算时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安装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门窗实际尺寸计算。
3、工程量暂定为:㎡,工程暂定总造价为:元。
三、材质要求:
1、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为粉末喷涂,颜色按甲方指定样品。推拉窗采用90系列,主材壁厚不低于1.4mm;推拉门采用90系列,主材壁厚不低于2.0mm。百叶窗采用50系列,百叶框壁厚不低于1.2mm,百叶片壁厚不低于1.0mm。门窗玻璃全部采用5+6A+5mm中空双钢化防辐射白玻。
门窗数量以交工验收的数量,尺寸中标单位现场测量制作安装,每套门窗必须有制作厂家铝合金商标标识。
2、胶条必须使用“荣基”品牌,材质必须采用三元乙丙胶条或橡胶条,保修期内不得硬化。玻璃胶使用“广东白云”或“杭州之江”品牌。所有五金配件必须使用“坚朗”品牌,推拉门窗均使用月牙锁、双尼轮滑轮。门窗所有螺丝必须采用不锈钢螺丝。
3、玻璃幕墙、钢结构顶棚及玻璃屋顶、钢结构雨棚
酒店观光电梯采用140系列隐框幕墙,铝合金型材壁厚:主龙骨壁厚3.0mm,横梁壁厚2.5
mm。玻璃采用8mm厚白玻热弯钢化。钢梁材料规格及要求严格按招标图纸。
4地下室出入口幕墙采用140系列隐框幕墙,铝合金型材壁厚:主龙骨壁厚3.0mm,横梁壁厚2.5mm。玻璃采用5+6A+5mm厚中空双钢化白玻。
5、地下室出入口钢结构雨棚使用6+1.14pvb+6mm双钢化夹胶玻璃,钢结构材质及沿口包边铝板必须严格按招标图纸报价。
6、地下室出入口顶棚及玻璃屋顶使用6+1.14pvb+6mm双钢化夹胶玻璃,钢结构材质及沿口包边铝板必须严格按招标图纸报价。
7、玻璃雨棚及屋顶、玻璃幕墙的胶必须使用“广东白云”或“杭州之江”品牌。五金件必须使用“坚朗”品牌,隐框幕墙开启扇使用两点锁。
8、幕墙所采用的连接螺丝必须全部为不锈钢材质。
四、验收标准:
门窗应达到GB/T7106-2008的标准要求,气密等为3级、水密性不少于3 级、风压不少于3级,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提供原材料及质量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应当包括:品牌、型材、涂层厚度、五金配件、质检部门检测报告等,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2、乙方应当在物品进场后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进行监理报验,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验收不合格,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在收到货物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要求货物与封存样品核对验收,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4、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住宅建设门窗应用规范》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有漏刷防腐层现象否则拒绝验收。
5、双方约定的复检检测鉴定机构为万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2、乙方第一批材料到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50%给乙方;
3、门窗框安装完成且第一批玻璃到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0%给乙方;
4、门窗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90%给乙方;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双方办理完本工程结算工作。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签字且竣工资料全部归档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6、乙方依据甲方现场签字盖章后的验收单,开合格等额的发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六、双方责任;
甲方不提供施工单位的仓库、住宿等责任,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1、甲方责任:
协调现场安装条件及土建分包单位施工配合费标准(门窗工程暂定总价的1.5%以下)门窗安装单位或与总包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到现场验收并签字认可,不负责现场保管的责任。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按时安装,含外框封闭等一切工序,现场确定门窗的开启方向并承担责任。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乙方自己处理并负全责。甲方及监管单位概不负责。
(3)质保期内乙方免费保修,接到甲方或者建设单位通知必须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推迟不到现场,甲方有权追溯违约金每次1万元,甲方自行维修所造成的费用继续向乙方索赔全部款项。
(4)安装合格后的门窗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及安装验收后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门框封闭后的防水处理工作。
(5)门窗水泥套口土建完成后,门窗安装单位必须做外框防水密封胶处理,确保不会因收缩裂缝渗水现
象。
(6)乙方已加工或安装完成的(半)成品,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但甲方应按实给予乙方签证及费用补偿。
七、保修条款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百叶窗等质量保证期为交工验收后24个月,质保期内免费维修。(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门窗、幕墙、铝合金材质翘曲变形、门窗开关不灵活有噪音响声,玻璃自然爆裂或其它材质变形老化、门窗漏水,胶条硬化裂变、五金配件生锈、或者使用了与招标合同文件不相符的材料等、铝合金材料涂层脱落变色、腐蚀氧化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则按该笔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千分之叁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负责。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安装工期延长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期或交货期相应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责任导致逾期超过5日未交货的,应当每日按该批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安
装工期不予延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解决。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并将复印件交付甲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7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6、补充事项一:如甲方中途补充(增加、变更)采购数量,乙方不得拒绝或提价,并履行以上合同条款要求。
7、补充事项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委托书及身份证等复印件,原件备验。招标文件为合同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不合同相抵触条款以合同为准。
以下为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土建单位电话:
负责人: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标准化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业务,流程,标准,标准化
1 引言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和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尤其是从2014年开始,京东与阿里巴巴先后上市,交易额屡创新高,促使更多的实体贸易转战到电子商务领域,2015年年初,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商务(P2P)、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也迎来爆发期。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随着越来越多的实体贸易和传统业务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与此相关的传统纸面合同签署和订立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商务和业务发展的网络化、虚拟化、实时性和高效性,而电子合同以其传输方便、节约和快速高效等特点突显其优越性。因此,电子合同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
近年来,我国已经涌现出许多开展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的平台,然而,由于我国还缺乏专门适用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各种监管也处于探索中,因此,导致各平台在有关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平台功能、电子合同内容和格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尤其是电子合同订立流程的不严谨、不规范,导致了大量法律纠纷的出现,也使得众多用户对于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存有很多疑虑,制约了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开展。因此,研制、制定并实施电子合同标准规范就显得非常迫切,以规范电子合同各项业务开展和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本文将在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SB/T 11009-2013《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基础上,调研我国现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合同订立业务的具体情况,从标准化视角,提出了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标准化的思路和方法,并对电子合同的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了标准化分析。
2 电子合同订立业务和涉及的角色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
规范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需要首先分析并明确电子合同的订立业务和涉及的角色。
2.1 电子合同订立的主要业务
电子合同的订立包括四个主要业务和四个辅助业务。四个主要业务是:缔约人身份登记、缔约人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四个辅助业务是:缔约人身份信息变更、缔约人身份注销、电子合同变更和电子合同撤销。
2.2 电子合同订立业务中涉及的角色
电子合同的订立业务中涉及的角色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合同要约人
电子合同要约人是指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2]。
——电子合同受要约人
电子合同受要约人是指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2]。
——电子合同缔约人
电子合同缔约人是指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合同当事人,简称合同缔约人[1]。
——电子合同缔约相对人
电子合同缔约相对人是指与电子合同缔约人共同签署合同的人,简称合同缔约相对人[1]。
——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是指独立于合同缔约人,具备身份认证、谈判磋商、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能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1]。
3 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标准化方法(含扩展方法)
按照国际上对业务流程标准化的通用方法,即:根据UMM(统一建模方法)方法,采用UML(统一建模语言)对电子合同订立业务流程进行标准化,将电子合同订立每项业务中的业务流程进行标准化,针对每项业务对业务中包括的各业务环节及参与的角色、角色所进行的业务活动或动作、角色之间要交互的文档或信息等进行提炼和规范。
通过这样的规范,可以使电子合同订立的业务流程更规范、完整和严谨,避免由于业务流程不清晰、不规范和不严谨而产生业务漏洞和其他安全性问题,可以更好地指导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服务系统的开发和平台的建设,也可以指导其他基于电子合同业务流程基础的各项活动。
本文主要对电子合同订立业务中四个主要业务进行业务流程分析,给出每项业务的参与角色和流程描述、交互的文档和信息。
4 身份登记业务流程
4.1 身份登记业务的参与角色和流程描述
身份登记业务中参与的角色主要有:电子合同要约人、电子合同受要约人、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身份登记业务是电子合同缔约人在缔约前,向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提交身份登记申请。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受理缔约人的身份登记申请后,分别对缔约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如果材料不齐全,则要求缔约人补正材料;
——如果材料齐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身份登记成功。对持有数字证书的,进行数字证书绑定。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将身份登记成功的通知发送至缔约人;
——如果材料齐全,但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身份登记不成功,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将身份登记不成功的通知发送至缔约人。
4.2 身份登记业务中的交互文档和信息
缔约人分为机构和自然人两种情况,需要提交的文档有身份登记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缔约人如果是机构,提交的文档和信息具体如下:
(1)身份登记申请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条件必选);
——组织机构代码(可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件必选);
——许可经营证号(条件必选);
——联系人/委托授权人;
——联系电话。
(2)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可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条件必选);
——许可经营证(条件必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
其中,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如果机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应提供;如果机构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有经营许可要求的企业应提供许可经营证号和许可经营证。
缔约人如果是自然人,提交的文档和信息具体如下:
(1)身份登记申请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2)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以下身份证件中任一种: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证、军官证等。
5 身份认证业务流程
5.1 身份认证业务的参与角色和流程描述
身份认证业务中参与的角色主要有:电子合同要约人、电子合同受要约人、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身份登记成功的电子合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通过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签署合同前,还应进行身份认证。业务流程如下:
对于持有数字证书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则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分别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是否在有效期内;
——证书撤销列表;
——公钥证书链。
如果以上各项信息全部比对通过,则身份认证成功。如果以上信息中有一项或多项比对未通过,则身份认证未成功。
对于未持有数字证书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可请求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采取其他可信的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但所采取的其他认证方式应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认可,并能对电子合同缔约人的身份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
5.2 身份认证业务中的交互文档和信息
身份认证业务中交互的文档应包括:对于电子合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根据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是机构或自然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应提交:身份认证申请单、数字证书,或其他认证方式申请单、居民身份证信息、密码信息、手机验证码信息等。
对于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应交互的文档和信息包括:在线证书状态协议(符合X.509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撤销列表(符合X.509标准)、公钥证书链(符合X.509标准)等。
6合同签署业务流程
6.1 合同签署业务的参与角色和流程描述
电子合同签署业务中参与的角色主要有:电子合同要约人、电子合同受要约人、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电子合同签署业务一般包括要约人签署和受要约人签署两部分。
要约人签署业务流程包括建立加密通道、文本创建、合同要素完整性判断、电子签名、记录签署时间、电子签名验签等一系列关键业务环节。
受要约人签署业务流程包括电子合同数据接收、电子签名、记录签署时间、电子签名验签、电子合同生成、电子合同存储等业务环节。
身份认证成功后的电子合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进行电子合同签署时,由电子合同要约人通过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向受要约人发起合同签署申请,要约人创建合同文本。
如果要约人持有数字证书,则要约人可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电子签名;如果要约人未持有数字证书,则要约人需要向有资质的数字证书颁发机构申请并获取数字证书后重新发起合同签署申请。
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对电子合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电子签名记录签署时间,并对其电子签名进行签名验签。在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还可以通过短信验证码、手写签名等形式进行辅助签名。
如果电子签名验签成功,则将要约人签名存入用户组签名中,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合同数据,并将不可篡改的电子合同数据发送至受要约人。
如果电子签名验签不成功,则将验签未成功通知发送至要约人。
6.2 合同签署业务中的交互文档和信息
合同签署业务中交互的文档应包括:电子合同签署申请单、电子合同数据、电子合同文本、电子签名数据等。
7 合同查询下载验证业务流程
7.1 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业务的参与角色和流程描述
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业务中参与的角色主要有:电子合同缔约人、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申请人、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电子合同缔约人或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申请人向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提交合同查询下载验证申请,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受理申请,并查看申请人身份认证是否通过。
——如果身份认证未通过,则发送身份认证未通过通知,并终止流程;
——如果身份认证通过,则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发送经过验证的、不能篡改的电子合同给缔约人或查询下载验证申请人。
7.2 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业务中的交互文档和信息
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业务中交互的文档应包括:电子合同查询下载验证申请单、数字证书、合同履行状态、电子合同内容、电子合同缔约人登记信息,以及查询人有效身份信息等。
8 电子合同业务流程的扩展方法
电子合同业务在实际开展中,以及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在实际的运营中,会根据不同用户需要和新出现的需求进行扩展,但是扩展应是基于本文中所述的四项主要业务和四项辅助业务基础上扩展,可以扩展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扩展的内容应按照本文中所述的描述方法进行扩展。
参考文献
[1]SB/T 11009-2013电子合同在线订立业务流程规范.
试析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第9篇
关键词:无效合同;判断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虽然属于引致条款,但较之于其所要引致的内容,是清晰明确的,即严格限定了法官应当援引的条款的范围。依据该规定,一些公法规范进入合同领域,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这就带来了问题,即究竟哪些公法规范可以进入私法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公法的范围不加限制,一律认为对其的违反都导致合同无效,就会损害私法的完整性,损害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尤其是如果法官可以随意援引公法规范来判断私法上的合同的效力,必然导致大量的有效合同被宣告无效,这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背离,而且也会造成财富的损失和浪费。所以,该条将公法规范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限制引致条款的范围,本身就是合同法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据该规定,判断合同无效,应根据如下标准来进行:
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为依据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对法律的定义没有做出严格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对此做出扩大解释,即从广义上理解法的概念,不仅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含在内,还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甚至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这就导致了许多本应有效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与《合同法》确定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背离。有鉴于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2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依据
《合同法》与以往的合同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规定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而此前的一些法律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4]。强制性规范在法律用语上多采用“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表述,一般认为,《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行性规定这一限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要求法律当事人必须遵循的,且不能允许其通过自己的约定加以改变或者排除适用的规范,其也常常被称为取缔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但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得约定进行排除的规范。如果合同的约定违反强制性规范,则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尽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法,但《合同法》中仍然具有诸多强性规范。
按照拉伦茨的看法,强制规范包括如下几类:一是规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的要件的规范,例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行为类型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二是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三是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严格地说,因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较多,并不仅仅限于禁止当事人的行为,因此采用取缔性规范的表述更为合适。《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要求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依据。强制性规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益。
3以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为依据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要求以强制性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极大的完善了合同法的效力制度。但是,强制性规定仍然是一个范围极为宽泛的概念,尤其是就公法规范而言,多为强制性规范,如果对此不作详细具体的限定,必然导致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
为保证无效合同裁判的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判断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可采取几种模式加以处理:一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强制性规定概括归纳为几种形态,分别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以公序良俗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检验,因为不同的强制性规定在规范、政策上的目的不同,所体现的公法强制程度不同,所蕴涵的社会公益的大小也不同,从而违反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结果也必然不同。三是进一步区分强制性规范,并对其进行限缩性解释,以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后,有不少学者主张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应当限制强制性规范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09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限缩性解释。所谓限缩解释,也称为缩小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应当将其所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通过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从而得以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此外,由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过于宽泛,如果不作限缩解释,当事人就可以选择性主张合同是否无效,对其有利时主张合同有效,对其不利时主张合同无效,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鼓励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