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精选5篇)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 第1篇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三)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
(五)集合信托计划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六)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
(七)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八)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开户、登记公司的名称;
(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
(十)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这些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
(十一)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破产、不能履行对信托计划的承诺、对信托履行的责任有争议等问题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移交法庭或仲裁;
(十二)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 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人参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五条 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除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时列明的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最新情况,影响收益的因素变化情况;
(二)新增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和收益状况。
第六条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破产、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后,书面提出应对措施。
第七条 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信托文件规定 的人披露。
第八条 信托合同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
第九条 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同时报送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信托合同到期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除按合同要求将信托利益归还异地信托受益人外,应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 第2篇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 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 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
(三)拟减持的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第八条 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第十条 相关股东减持股份,除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 第3篇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公众监督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本文以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为研究对象,一方面通过对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和行业比较, 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另一方面从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环境信息的角度,实证分析样本公司社会贡献率与环境信息披露、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及资产负债率之间的关系,从而实证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首先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开始,逐渐过度到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主要是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几个方面展开。
(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李秀敏,刘慧靖,郭锐 ( 2005) 针对深圳上市公司,在构建政府税收贡献率、投资者所得贡献率、员工所得贡献率、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率四个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利用专家打分法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发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存在一定的联系, 但并不是说企业经济效益越高,社会贡献就越高。黎精明 ( 2004) 选择六个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 实务上空白,理论上急需。刘长翠, 孔晓婷 ( 2006) 以沪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为研究对象,分析公司社会贡献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资产负债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总结出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现状。陈玉清,马丽丽 ( 2005) 通过构建上市公司对各利益相关者做出的社会责任贡献的价值指标体系, 揭示了我们国家上市公司的真实社会贡献,实证结果表明这一信息与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相关性不强,但不同行业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也不同。
( 二) 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
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最初的研究以理论研究为主,近两年研究重心才逐渐转移到实证上来。
陈玉清,马丽丽 ( 2005) 通过选取我国907家上市公司2004年的年报数据,分析上市公司股价与披露的真实社会责任贡献信息的相关性。研究发现总体上两者的相关性不显著; 分行业的实证结果表明行业间的差别很大。李秀敏,刘慧靖, 郭锐 ( 2005) 以深市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数据为研究对象,将社会贡献指标分为投资者所得贡献率、员工所得贡献率、国家税收贡献率和社会公益贡献率,分行业进行统计分析,得出采掘业、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这几个行业 的综合贡 献率较高。耿 建新,焦若静 ( 2002) 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披露企业逐年增加,披露内容逐年详尽,但是总体披露数据仍不完全,披露水平较低。肖华,张国清 ( 2008) 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遭遇重大环境事故,股票市场受到威胁时,披露的环境信息显著增加。说明公共压力和外部监管约束对提高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功不可没。
国外学者D. Neu,H. Warsame,K. Pedwell ( 1998) 通过对1982 - 1991年度加拿大矿物开采、林业、石油天然气和化工四大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不同利益团体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力大小不同, 股东、政府监管机构和环保主义者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同时企业利用年报的可信度,通过使用不同的策略和披露类型来提供目标利益团体需要的信息,重塑企业形象,导致披露的环境信息并不一定完全真实。
( 三) 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关系的研究
最早将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联系起来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的实证研究。刘长翠, 孔晓婷 ( 2006) 以沪市的171家样本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样本总体和分行业的社会贡献率与三个财务指标的回归分析,发现社会贡献率与财务绩效的相关性不大。
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的学者屈指可数。陈英 ( 2011)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构建了企业社会贡献指标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实证分析发现投资者贡献率、消费者贡献率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显著正相关。李勤 ( 2011) 以采掘业上市公司2009年的环境会计信息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社会贡献与环境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而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负债率的相关性很弱, 表明采掘业在环保方面的支出较大,但是并不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大多数研究是规范性研究,且集中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等方面。第二,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大多数集中在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上,极少有人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之间的关系。第三,现有的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之间的关系的文章选取的样本范围较狭隘。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本文研究的是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之间的相关性,根据前文的文献综述可知,公司的财务绩效是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财务绩效好的公司社会贡献可能也越大,也越有可能披露环境信息,因此本文引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及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在实证中探讨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社会贡献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 一) 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
公司社会贡献具体表现为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企业如果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对外披露信息的载体上披露环境信息,说明企业重视对环境的贡献,对环境责任的履行较好。这样的公司可能更重视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履行,对社会的贡献更大。
假设1: 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
( 二) 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社会贡献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用来计算公司本期业务收入较上期业务收入的增长情况,可以衡量一个公司的成长能力。如果公司有着良好的成长能力, 公司可能对社会的贡献越多,也更关注环境责任的履行,更愿意披露环境信息。
假设: 2: 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
( 三) 净资产收益率与社会贡献率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使用的每一元自有资金平均获得的收益,用来衡量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和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是公司盈利能力的衡量指标。通常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
假设3: 净资产收益率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
( 四) 资产负债率与社会贡献率
资产负债率反映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衡量公司的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筹资得来,是评价公司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通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还债压力越大,社会贡献可能越少,就有可能忽视环境责任的履行。
假设4: 资产负债率与社会贡献率呈负相关关系。
三 、 研究设计
( 一) 变量定义
本文用计量模型检验前面的假设,为此定义如下变量:
( 1) 社会贡献率 ( Y)= 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 ×100% 。社会贡献总额由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环境的贡献五部分组成。由于对环境的贡献难以量化,且环境信息披露即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一个方面,这里将社会贡献总额具体量化为对投资者的贡献 - 股利分配, 对债权人的贡献 - 利息支出,对职工的贡献 - 工资及福利费,对政府的贡献 - 缴纳的各项税费扣除税费返还四部分。
( 2) 环境信息披露 ( X1) : 是虚拟变量,说明公司在财务报表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是否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如果披露了相关信息,取值为1; 如果未披露相关信息,取值为0。
( 3) 营业收入增长率 ( X2) = ( 本年主营业务收入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
( 4) 净资产收益率 ( X3)= 净利润÷股东权益平均余额 ×100% 。
( 5) 资产负债率 ( X4) = 本年期末负债/ 本年期末资产×100% 。
其中社会贡献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作为解释变量,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
( 二) 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的相关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变量间有如下的线性关系:
其中β0是常数项,β1- β4是回归系数,μ是随机干扰项。
( 三)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13年安徽省76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剔除ST、金融类及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留下71家公司作为有效样本。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统计分析
1. 总体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统计分析
通过对2013年安徽省71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查阅,发现有21家公司发布了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71家公司中有47家公司在年报及附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内容和环境信息指数EDI使用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将所收集到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分类统计, 得出结果如表1:
从表1中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来看,年报披露的内容较为简略概括,且内容集中在遵循环保法律法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方面,多为几句话带过,定性描述为主。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内容相对比较详细,定量定性描述均有,且有不少是图文并茂,内容翔实。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 1) 披露比例不高。2013年安徽省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信息公司的比例为66. 20% ,虽然比前几年的披露比例有所增长,但是比例仍然不高。其中在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比例仅为29. 58% 。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华孚色纺、华星化工、海螺水泥、合力股份、中粮生化这五家从多个角度详细具体全面的披露了环境信息,所占比例仅为7. 04% 。
( 2) 披露内容较简单。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以非财务信息为主,披露的财务信息仅为环境治理补助金,获得的环保奖励,环保专项资金和环境治理费,且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合计比例仅为16. 89% 。另一方面,披露的财务信息较为单一, 并没有披露由此形成的环境资产、负债及收益, 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决策有用性较低。就非财务信息来说,大部分公司的披露也是遵守环保法规、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这样简单的字眼,极少对公司具体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投入的环保设备的具体运行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废物的能力进行详细具体的披露。
( 3) 披露内容和方式不统一。仅从获取的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分布来看, 有的披露在年报正文,有的披露在附注的营业外收支、管理费用等报表科目,有的披露在董事会报告中,有的披露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中; 且披露的内容不统一。从表格中发现13项披露内容的比例参差不齐,口径也不太一致,可比性较差。
2. 行业差异比较
根据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本文将样本公司分行业统计出每个行业的公司总数,披露了环境信息的公司数和行业内披露比例,以便于分行业的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比较。
由表2可知,安徽省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表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其中,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 的生产、信息 技术业的 披露比例 为100% ; 制造业的披露比例为72. 55% ,高于平均水平; 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传 播与文化 产业的披 露比例分 别为50. 00% ,33. 33% ,50. 00% 和50. 00% ,低于平均水平; 批发和零售贸易,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披露比例为0。行业比较发现: 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信息技术业和制造业大多数属于重污染公司,其他行业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明显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国家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披露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 二) 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在Excel中对全体样本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的公司和未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分别进行极大值、极小值、均值和标准差的描述性统计, 以分析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的相关性。
从表3可知, 环境信息 披露的均 值为0. 661 971 8,说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一般; 标准差为0. 476 405,说明各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差异性较大。
从表4和表5对比可知,披露了环境信息公司的社会贡献均值为0. 137 237 489,比未披露环境信息公司的社会贡献均值0. 129 853高,说明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但是两者差异很小,具体关系有待后续考证。
( 三) 相关性分析
通过在Eviews5中对所有变量求相关系数, 以分析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大小及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内部之间的相关性大小。
从表6的相关系数矩阵可知,模型中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不大,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但是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中,环境信息披露与被解释变量社会贡献率的相关性最低, 提示假设1很可能不能通过检验。
( 四) 回归结果
为消除模型的异方差性,本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估计模型 ( 1) ,并给定显著性水平α = 0. 05,得出结果如图1。
由图1可知, 加权模型 的可决系 数为0. 999 616,修正后的可决系数为0. 999 593,均接近于1,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非常好。解释变量整体的F统计量伴随概率为0,说明解释变量整体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模型已通过共线性、异方差等各项检验。
回归模型如下:
由以上模型可得到如下结论:
( 1) 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假设1成立。但是X1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为0. 8338,远大于给定的显著水平α,说明环境信息披露对社会贡献率的影响不显著,与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结果相一致。
( 2) 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社会贡献率呈负相关关系,假设2不成立。且X2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为0. 0048,小于给定的显著水平α,说明营业收入增长率对社会贡献率的影响显著,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个单位,社会贡献率降低0. 0231个单位,可能是因为处于成长期的公司一味追求收入的增长,将收入增长带来的收益全部留存在公司而忽略了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也可能是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是以成本利润率的降低为代价,导致最终的利润降低,从而减少对社会的贡献,也就容易忽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
( 3) 净资产收益率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假设3成立。且X3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为0. 0009,小于给定的显著水平α,说明净资产收益率对社会贡献率的影响显著,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单位,社会贡献率增加0. 0941个单位。证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对社会做出的贡献越大,更愿意披露环境信息。
( 4) 资产负债率与社会贡献率呈负相关关系,假设4成立。且X4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为0,远小于给定的显著水平α,说明资产负债率对社会贡献率的影响显著,平均资产负债率每降低1个单位,社会贡献率降低0. 0601个单位。证明资产负债率高的公司面临的还债压力大,容易忽视对社会的贡献。
五、研究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
( 1) 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仍然不高,且行业差异较大。虽然2013年安徽省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信息公司的比例较往年有所提高,但是披露的质量仍然不高,存在着披露内容较简单,仍然以非财务信息为主,且大多是遵守环保法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这样简单概括的字眼; 披露的方式不规范,披露的环境信息散落在年报正文、附注、董事会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不便于信息需求者的使用,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比例不高。同时,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质量明显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质量高。
( 2) 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由理论分析我们知道,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有义务向各利益相关者披露环境信息,以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合适的选择。另一方面,在外部压力下,在环境保护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公司也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以区分于污染环境的公司。如果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 说明公司重视环境责任的履行,也重视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履行,相应的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也就越多。
( 3) 环境信息披露对社会贡献率的影响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对待环境责任的态度比较消极。虽然理论上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但是由于公司管理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掌握着是否披露环境信息及披露程度与真实性的主动权,利益相关者仅通过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民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不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外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企业是否披露环境信息也并不影响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企业就缺乏主动披露的动力。由于内需和外需双重动力的缺乏,公司对环境信息披露持消极态度。
( 4) 虽然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但是环境信息披露对社会贡献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就需要我们想办法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对社会贡献的影响,引导公司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感。
( 5) 因为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且本文选取的样本仅为安徽省2013年的上市公司数据,样本的数量和时间跨度不足,所以实证结果存在偶然性和片面性,尚未形成一定的规律。同时,在企业是否披露环境信息的界定上, 笔者以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是否提及环境的字眼判断企业是否披露了环境信息,并未对环境信息指数进行量化描述,可能导致环境信息披露这个解释变量存在偏差,这也可能是环境信息披露对社会贡献影响不显著的原因。
摘要:在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上,以安徽省201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样本公司是否披露环境信息的角度,实证分析社会贡献率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贡献率呈正相关关系,但是影响效果不显著。同时通过对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和行业比较,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 第4篇
起草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务是复杂的证券、期货评估业务,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方,对价形式多样。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充分地理解评估结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引》的背景和意义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评估报告准则》、《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各类资产评估准则,都对评估报告披露有相关要求。但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评估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没有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行业对此类业务有要点式的文件规定,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也需要对此类业务有相关的参考标准。现有的准则体系架构不适宜对此类业务发布专门的评估准则。在此背景下,中评协尝试性的以指引形式出台具有参考价值的专家指引,对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的披露要点,防范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发挥行业的技术支持功能。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
《指引》不是准则体系的一部分,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1.《指引》定位是专家指导意见,强调准则规定优先。2.行文表述按基本准则体例,但更加直接、详细,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提出具体建议。
3.针对需要细化的“披露要点”进行细化,不是完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要求。未涉及的部分,应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执行。
4.以明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披露”要求为主,也涉及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此类业务的需要关注的内容(如审计报告)。不涉及出具评估报告后,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分析解释的内容(如历次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5.平衡监管要求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6.鉴于内容比较集中,体例上不再分章。
三、起草过程
项目组搜集了现有准则、证监会公开发布的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相关的披露要求。根据了解到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常见问题、监管部门关心的内容,讨论确定报告披露的关注点,形成条目内容。经过充分分析讨论,将《指引》指导内容界定在报告“需要披露的内容”,不包括监管部门非常关注的“与其他中介对同一事项的关注、相同标的历次评估结果对比分析”等需要向监管部门解释汇报的内容。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进行了界定,只针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中界定了范围的评估报告;
其后的具体建议条目主要内容有: 1.对相关审计报告及其类型的关注与披露;
2.注册资产评估执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时应披露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应披露内容; 4.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应披露内容; 5.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应披露内容;
6.引用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结果时应披露内容; 7.评估结论确定过程应披露内容;
8.瑕疵事项、重大不确定性、期后事项的披露。
四、重点关注的事项
1.审计报告类型、审计口径与评估范围的关系是关注和披露的重点。
2.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往往价值较大,法规和各级政府管理规定存在不一致,权利事项差异很大,是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己执行评估业务和引用其他专业机构报告对信息的掌握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指引》对这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的,建议披露更多的内容。
3.收益法、市场法评估参数的选择是监管部门关注的,《指引》给出了具体披露建议。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 第5篇
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张,生态环境的恶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全球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众所周知,企业是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主导力量,企业应该承担起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责任,所以企业及时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改善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并不充分,存在着极大的隐瞒性。因此本文将利用博弈论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即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行为选择及相互作用进行深入分析。
2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的博弈过程
2.1 关于博弈论(Game Theory)
博弈论有时也称作对策论,即通过构建经济行为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博弈论的核心思想是:假设你的对手在研究你的策略并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行动的时候,你如何选择最有效的策略,它强调的是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即某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不仅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还取决于对方策略的选择。
2.2 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2.2.1 个体行为理性
个体行为理性即是指个体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除非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否则不会考虑其他个体的利益。在此文中个体指的是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和代表国家经济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其行为又是理性的,因为上市公司在对是否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决策中,必定充分考虑政府的强制性要求。而政府也是自利和理性的主体,自利主要是考虑自身的业绩,理性则是指政府为了公共事业的利益、大众的利益、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理性的控制与调控。而环境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相链接的桥梁,用于评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和预测未来环境的风险以及质量,因此双方围绕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博弈。
2.2.2 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存在信息不对称
环境会计信息来自于上市公司内部,是信息的掌握者,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确知或不完全确知完备的环境会计信息,因此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公司内部掌握了更多的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资料,即产生了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而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提供了可能。
2.2.3 非合作原则
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上市公司)与监管方(政府监管部门)不能“串通”以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企业贿赂政府部门,并且政府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有时会采用绥靖的政策,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因此有可能会出现双方“串通”一气的现象,但双方“串通”的现象也是暂时的,非合作依旧是主流的。
2.3 上市公司与政府间的博弈模型与分析
矩阵中,每一格的两个表达式代表上市公司和政府的效用,其中,前面表达式代表上市公司的效用,后面表达式代表政府监管部门的效用。在表达式中a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得的额外收益;b为上市公司被查出隐瞒环境信息披露所受到的无形损失(如声誉损失等);c是政府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监管时所需支付的成本;d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给政府带来的损失;f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披露存在虚假行为而对上市公司的罚款。
假定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为p,p∈[0,1]时,则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1-p。假定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为q,q∈[0,1]时,则选择披露的概率为1-q;其中yP表示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yq表示上市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期望效用函数为:yP=p[q(f-c-d)+(1-q)×(-c)]+(1-p)[q(-d)+0×(1-q)]
上市公司期望效用函数为:yq=q[a(1-p)+p×(a-f-b)]+(1-q)[0×p+0×(1-p)]
要使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政府(监管者)的混合策略博弈达到纳什均衡,使yP对p的一阶倒数和yq对q的一阶偏导数为0。即:
由(1)得qf-c=0,即q=c/f;
由(2)得a-pf-pb=0,即p=a/(f+b)
由此可知,该监管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p=a/(f+b)和q=c/f。
其经济意义如下:如果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概率是p=a/(f+b),上市公司即可以q=c/f的概率选择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小于a/(f+b),则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隐瞒环境会计信息而不进行披露;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大于a/(f+b),那么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就是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为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概率a/(f+b)。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小于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管。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大于c/f,则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监管。
3 博弈模型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3.1 由博弈模型所得的启示
对以上的模型进行分析,上市公司违背原则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最优选择概率q与c(政府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监管所需支付的成本)成正比例关系;与f(政府监管查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行为的罚款)成反比例的关系。政府监管部门监管选择的最优概率p与a(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得的收益)成正比例的关系,与f(政府监管查出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披露而对其进行的罚款)以及b(上市公司被查出隐瞒环境信息披露所受到的无形损失)成反比例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进而向最优策略转化。
3.1.1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罚款f时,必然会加大公司被查出隐瞒行为的损失,进而降低期望收益,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提高其监管水平、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等等。而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水平比较低等,则惩罚力度必然会降低,就会导致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增加。当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检查的成本c降低时,公司隐瞒的概率也会降低,而当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增加时,将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公司隐瞒环境信息的概率上升。因此可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的改进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3.1.2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如果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得到的收益a增大,而此时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动机必然是很强,同时在此种情况下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迹象也就越容易表露出来,因此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重大,而政府监管的概率就会增强。如果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f,政府监管部门就有可能偷懒而不能很好的履行其职责,进而使得政府监管的概率降低。如果上市公司由于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承受的无形损失b增强,则企业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机会就会降低,因此监管者就有可能放松警惕,导致监管的概率降低。
3.2 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其他对策
3.2.1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与准则
我国当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与准则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包括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而由于缺乏法规、准则的约束,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就有可乘之机。为弥补这一缺陷,杜绝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信息的土壤,政府、环保组织以及会计职业届等机构应共同努力,致力于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环境信息的重要性。
3.2.2 降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成本
上市公司之所以隐瞒环境会计信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披露环境信息存在着较高的揭示成本。环境信息不仅仅包含财务方面的信息,还包含绩效等信息,这种信息的多样性导致了其计量基础的复杂性,增加了环境信息计量的难度。因此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加强对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理论的方法研究(譬如可借鉴国际上环境会计比较突出的国家的做法),引进数学模型,使环境信息的各要素能够得到科学的量化,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政府监管的分析,可知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起到了极大的监督性作用。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以及监管技术的改进等方面考虑,同时还提出其他建议措施,譬如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等,进而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卢成龙.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论分析.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5(3).
[3]姜丹.孟庆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分析.财会月刊.2007(4).
[4]孙东哲.博弈论在构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的应用分析.财经界.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