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协议合同范文(精选8篇)
入股协议合同 第1篇
甲(姓名) ,性别: ,身份证: ,现住址: 。 现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 股,乙方占 股。
四、分红: ①每月 日为分红日。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总金额以甲、乙双方所持股份
比例分配。
③若遇当月亏损,当月不分红。
五、退股、中途退股。
如因特殊原因,乙方要求中途退股,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所投全部金额及应得利润归还乙方。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
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乙方每月所得固定工资为元/月,乙方不参与员工提成,该工资与营利业绩无关。 ②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 ③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日: 年 月 日
入股协议合同 第2篇
乙方:
今双方入股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乙方各入股百分之五十股份资金合开一间小吃店。
2.2007年3、4月,甲方的妻子以服务员的身份领取工资1000元,剩余所得盈利中,甲方得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在5月及以后,甲方和乙方按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进行利润分配,甲方及其妻子不领取工资。
3.因小吃店发展需要,如果要招兼职人员,则工资支出算作成本,甲乙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如果后期发展需要,需要再行融资,也是各出百分之五十。
4.在小吃店经营期间,无论哪方退股,只能退回自己股份百分之七十资金,如一次性转让时,甲方应的百分之六十五股份资金,乙方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资金。
5、 收入由甲方保管,每月结算一次,同时分红利。
以上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入股协议合同 第3篇
迄今为止, 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国家虽没有“垄断协议”的法定概念, 但对其实质均有规定。如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则是有所突破, 直接运用“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直接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 该法第13 条第1 款和第14 条分别对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 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1]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2]
从上述界定的概念来说, 垄断协议明显符合商事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但又有其独特特征: 一是主体。从概念可知, 垄断协议的主体须是独立的企业, 且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一般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二是意思表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明示, 还可以是默示。除此之外, 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 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对于其他合同, 垄断协议是一种可以直接影响商业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 签订垄断协议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或批准, 这在事实上往往会造成两种法律后果:有效或者无效。有效是因为垄断协议虽然妨碍公平竞争, 但却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一般来讲, 只有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时, 垄断协议才有可能被通过; 而其无效的理由也很显然, 便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机制, 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易引致认识错误。正因垄断协议易造成负面效果, 人们容易对垄断协议产生是违法破环竞争秩序的观念, 引发认识错误。其实, 垄断协议并不全是违法的。判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二、以垄断协议视角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 一) 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通过上文对垄断协议概念特征的分析, 想要从垄断协议这一特殊合同视角入手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首先要区分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其中,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是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的基本前提; 二是合同签订目的不同, 由于世界各国均没有“商事合同”的法定定义, 因此, 本文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界定认为, 认定合同是否为商事合同的核心标准即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项认定标准也符合商主体与商业活动营利性的特性; 三是合同表现形式不同, 众所周知,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合同可分为双务或单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 商事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而民事合同多为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 四是归责原则不同。从主体来看,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 对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 即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且极为精明, 一般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此外, 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权、默示的效力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合同均有不同。
( 二) 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颠覆
在大民法的背景下, 将合同划分为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进行比较区分本是痴人说梦。但垄断协议这种商事合同中的极端类型使得和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存在逻辑上的可能。经过上述论证, 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垄断协议作为特殊的商事合同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
一是主体不同。从上文可知,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其他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这是由垄断协议本身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 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二是对传统民事合同“合意”的突破。垄断协议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合意包含“拟制的合意”, 而这就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共同意思甚至共同行为的界定。
因笔者能力所限, 以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为基点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只是进行了极简的初步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合同也会更加多元化、新型化。对垄断协议这类极端商事合同的研究更显必要。而普通商事合同纠纷, 在民商合一的大前提下, 应发挥民法对商法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将商法内容与民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 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不与民法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法规, 在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摘要:作为商事合同的类型之一, 我国对垄断协议这一法定定义其概念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我国大民商法合同概念的桎梏, 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了颠覆。
关键词:垄断协议,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周昀.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J].比较商法学, 2010 (5) .
入股协议合同 第4篇
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照片却被拿到自己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为“参观考察公司”,并称作是“领导关怀”。这家善用“拿来主义”的企业是谁呢?它就是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仁科技”)。
6月27日,和仁科技预先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报》记者发现,中信证券是和仁科技本次IPO的保荐人,2013年10月中信证券的孙公司入股和仁科技,保荐人的中立性引来市场质疑;而另一方面,和仁科技还疑与突击入股的投资机构雷石投资签订对赌协议。此外,和仁科技借用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图片做虚假宣传。
为求证上述疑问,通过和仁科技招股书中所披露的联系电话,《投资者报》记者联系了公司的证代汤女士。汤女士让记者将采访提纲发到招股书中披露的联系邮箱,称会以邮件形式回复相关问题。次日下午,和仁科技对记者所提问题给出了如下回复:“根据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不得超出招股说明书范围。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期间属于媒体静默期。因此,公司无法满足媒体的采访要求。采访提纲中列举的问题均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找到相关内容。”但实际上,《投资者报》记者在采访提纲中所提问题基本无法在招股书中找到答案。
此外,同样为求证上述疑问,《投资者报》记者多次拨打招股书中中信证券的联系电话,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保荐人中信证券突击入股
招股书显示,和仁科技现有股东为磐源投资、磐鸿投资、金石灏汭、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其中,和仁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杨一兵与董事、副总经理杨波通过磐源投资及磐鸿投资合计持有公司84.5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中,金石灏汭是和仁科技本次IPO保荐人中信证券的孙公司。金石灏汭所持和仁科技的股权于2013年10月18日取得,持有300万股股份,占和仁科技全部股权的5%,折合每股价格为10元。招股书显示,金石灏汭成立于2012年12月4日,是中信证券的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事实上,中信证券已多次通过“保荐+直投”的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今年1月暂缓上市的石英股份便是一例。2010年底,石英股份先后引进了7家私募投资企业,其中金石投资持股2.09%。与和仁科技相同,石英股份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也是中信证券。值得注意的是,石英股份与中信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时间仅在其引入金石投资的两天后。
保荐机构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不禁令投资者对保荐机构的中立性表示怀疑。值得注意的是,由中信证券“保荐+直投”的百隆东方于2012年6月12日上市,然而公司在上市仅2个月后公布的半年报里就曝出业绩巨变。其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2.05亿元,同比降幅达到72%。
而证监会在2012年11月发布的公告中表示,百隆东方IPO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于百隆东方2012年以来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在向证监会提交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问题外,保荐机构在“直投”公司上市后退出,也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根据投中集团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共有93家机构参与63家企业的IPO,其中金石投资以7起退出案例居于各机构之首。其投资的百隆东方、华灿光电、掌趣科技、人民网、东江环保、首航节能和海思科均在2012年上半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而上述7个项目的保荐机构均为中信证券。
疑与雷石投资签对赌协议
2013年10月,和仁科技先后引入了4家投资机构。当年10月18日,引入金石灏汭;10月28日,引入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其中,雷石瑞丰持股数量为353.4万股,持股比例为5.89%;雷石雨花持股数量为159.6万股,持股比例为2.66%;盛景财富持股数量为114万股,持股比例为1.9%。这三家公司的出资价格都为每股10.53元,而金石灏汭的出资价格为每股10元。引入这四家投资机构后,同年12月6日,和仁科技表决通过,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雷石瑞丰与雷石雨花都是雷石投资旗下的有限合伙企业。雷石投资曾连续两年入选投中集团发布的“CVAwards中国最佳中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30”榜单。其旗下的雷石天一曾在双星新材上市前突击入股,创造了10个月10倍的账面收益。
雷石投资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雷石投资会与每个投资项目签订对赌协议。对于IPO失败或者达不到协议中约定的业绩增长率的情况,雷石投资会让大股东或者其他投资机构回购雷石投资持有的股权。
“每个项目的回购溢价不一样,这个需要与公司谈判。一般会按不低于10%的年化收益率进行回购。若不进行回购,我们将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这项投资的安全。”该内部人士称。
根据金石灏汭的出资价格、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我们可以推算出,2013年10月18日和仁科技的估值为6亿元;而根据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三家公司的出资价格、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可以推算出,2013年10月28日和仁科技的估值为6.3亿元。短短10天时间,和仁科技的估值增加318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和仁科技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仅为4253万元。通过2013年10月份的引资,四家投资机构向和仁科技投资总额高达9602万元。经过此次增资后,2013年12月31日,和仁科技的所有者权益骤增到1.16亿元。
通过突击入股,雷石投资有望在短期内获得丰厚回报。和仁科技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招股书显示,假设全部公开发售新股,则本次发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而根据招股书中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和仁科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为54837万元。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和仁科技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超过所需资金,老股发售总数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
倘若以本次发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募集资金54837万元计算,可以推算出和仁科技的估值为21.9亿元。则金石灏汭的账面收益为2.66倍,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三家投资机构的账面收益为2.47倍。
官网涉嫌虚假宣传
除保荐人直投、疑与雷石投资签订对赌协议外,和仁科技还存在借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图片做虚假宣传的问题。
《投资者报》记者7月16日登录和仁科技的官方网站,在首页“关于我们-领导关怀”一栏中看到三张照片。其中第一张照片显示的是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杨一兵(现和仁科技董事长)握手,照片注释为“温家宝同志参观考察公司”;第二张是新闻联播报道中的画面,照片显示杨一兵站在前政治局常委贺国强的身后,照片注释为“贺国强同志参观考察公司”。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2010年3月30日的《新闻联播》显示,时任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的贺国强于2010年3月26日~3月30日深入浙江进行调研。当《新闻联播》播出“在巴贝集团、梦娜袜业公司、中控科技集团公司,当贺国强了解到这些企业产品分别在各自领域处于全国乃至世界领先水平时……”,其中的一幅电视画面与上述第二张照片完全相同。
此外,中控科技集团的官方网站也显示,2010年3月29日,政治局常委贺国强视察中控科技集团。而和仁科技的前身,和仁有限的成立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由此可以推知,贺国强并没有去和仁科技参观考察。和仁科技在借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图片做虚假宣传。
另一方面,《投资者报》记者在百度中并未搜索到温家宝去和仁科技视察的相关信息。而根据央视网(新闻联播)消息,2012年8月14日~8月15日,温家宝曾到浙江调研经济运行情况。该消息还称,“温家宝来到网易公司、中控科技集团、诺力机械公司、海信惠而浦电器公司、五芳斋公司和雅莹服装公司等企业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中控科技集团的官方网站也显示,2012年8月14日,温家宝总理视察中控科技集团。“温总理即将离开时,与前排中控员工一一握手”,中控科技集团官方网站如此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杨一兵曾于2001年~2009年,历任中控科技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控信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裁。2006年~2012年,担任北京和仁中控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入股合同协议书 第5篇
乙方: 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入股协议合同 第6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2015 餐饮技术入股合同
餐饮技术入股合同是具有餐饮经营优势的管理人才与餐饮公司就技术入股,即提供餐饮优秀的经营方式,双方达成合作协议,下面是这篇餐饮技术入股合同范本
餐饮技术入股合同范本
甲方:
现住所及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基于:
一、甲方在省市路拥有平方米餐饮的经营场地(具体的面积以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文件注明的面积为准,相关权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二、乙方拥有餐饮领域的经营管理优势,甲方已经考察了乙方,对乙方的优势有充分的了解。
三、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作经营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于 2015 年月日达成本协议,并约定遵守以下全部内容:
四、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技术合作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
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年;
六、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内容包括:
1、按照甲方要求配备湘菜厨师队伍,并保证湘菜厨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及出品能力及素质达到柳州同类型餐饮的水平;
2、乙方委派的厨师队伍需与甲方另行签订厨师管理合同;
3、乙方委派厨政人员负责酒店菜品的定位、开发及制作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及菜品设计出具电子版的文字菜谱,(由甲方负责制作客用菜谱);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甲方必须自行设计logo 及 VI 体系);
5、乙方负责酒店经营的制定和市场定位;
6、乙方负责前厅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乙方负责酒店员工的技能培训(为期 7 天);8、乙方为甲方提供筹建计划、物资计划、营销体系、印刷品的设计、标识标牌、开业吊牌的设计、开业策划方案;
9、乙方为甲方提供后期的经营咨询及分析,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督导;
10、乙方为甲方定期提供新菜的开发,每个月不少于 4 道新菜,并根据季节需要提供美食节的方案;
11、如甲方另行开设分店,甲方可以免费使用乙方提供的模式和制度,但如需针对分店委派厨师队伍及培训,需另行商定管理费用;
12、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结清乙方委派的所有人员工资及押金。
七、执行本协议过程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各自所属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甲乙双方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2、厨房管理合同。
3、设计合同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2015 年月日签约日期: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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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入股合同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就乙方入股甲方在 公司所持有部份股权,合作经营C 号采矿许可证项下所持有的部份开采权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价格:乙方同意以每亩 万元的价格出资入股,乙方在 公司所持有 %的股权,合作经营C 号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部份开采权。
二、出资比例:甲方出资 占该公司 %股份,乙方出资 万元,占甲方 %股份内 %。
三、乙方同意甲方作为双方的代表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其董事地位不受本次转让部份股权的影响,乙方无权进入公司董事会。
四、乙方应在转让协议签定后的期限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万元,并按出资额所占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方成为该公司的董事,乙方则成为甲方在该公司所持股份的合伙人。依法享有甲方合伙人的权利和股份分红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六、需要追加流动资金,征地所需资金等经营性后续投资款时,经公司决定后按比例出资,乙方不得因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并承担因故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七、乙方有权不定期向甲方了解公司在该项目的经营及收益状况,甲方负有通报说明有关信息及经营动态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隐瞒。
八、在合作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在公司及甲、乙双方权益不受侵害的范围内友好磋商,不能商定的,双方均有权提请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甲、乙双方均应对转让事项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不得作出有损对方及公司利益等缺德的不法行为。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补充。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请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甲方:
乙方:
20__年 月 日
传移动入股广电联通入股邮政 第8篇
关于电信业重组的话题, 并非空穴来风。此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 其中一个重要的建议是第五次电信业重组, 以形成多家竞争实力相当的电信运营商。
其中, 议案的焦点话题是:实质性推进三网融合。实现电信、互联网、广电主体业务相互开放和相互进入。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 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有香港媒体报道, “383”改革方案提到的电信业重组与广电网络公司有关。
早在今年3月, 国家级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组建方案获得批准, 公司开始组建, 45亿注册资金, 剑指互联互通, 全国三十几个省市网络、业务和运营的整合。由于资金等问题, 至今没有成立。由于三大运营商最具资金实力当属中国移动, 因此, 自2012年3月开始, 不断有消息称中国移动将入股国家广电网络公司, 最新的传闻则仍然重复此点, 并认为, 中移动没有固网入户的资源, 与国家广电网络公司正好可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