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精选10篇)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第1篇
得投资商初审,符合投资意向,需甲方和投资商面谈时。此阶段费用 元,此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二阶段:乙方为甲方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后,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阶段: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并得到投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若投资系分期到位,应根据比例按时支付。甲方每延期交纳一天应向乙方加付1‰的违约金。
第六条: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的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另议。
第七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和资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资方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八条:双方均须遵守职业道德,乙方履约落实合作后,甲方无履约能力,给乙方和资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第2篇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作为本次合作的联系人,联系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观点视为甲、乙各方的观点、意见。联系人有权代为接受双方互发的文件、信函,有权在相关文件、信函上签字。
甲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五、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顾问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等保密,除非(a)根据本合同包含的交易的合理需要披露给其顾问;(b)为了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所必需的完成和提交任何档案或其他提交物所必需的披露;和(c)法院或政府部门强制的披露;(d)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披露。
七、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人。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人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1)由 法院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通知和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所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等送达,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发送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以上述载明地址和方式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一、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或补充,只有经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具体金额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该笔融资以甲方拥有的抵押,并负责办理他项权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他项权证无法办理,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融资贷款的年利率不超过30%.
第二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融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
无论融资款是否分期到账或一次性到账,甲方收到首笔融资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平台中介服务费用。(具体贷款额度以融资计划为准)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 、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约金给乙方。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融资服务,甲方承诺并同意若甲方的亲属代理人授权人未经透
露之受托人或其他有亲密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的公司)与乙方所提供的资金方(包括资金方关联主体或个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内容如约支付乙方中介费。
第五条 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 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承诺融资贷款的年综合成本为33%;借款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不再实际使用借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一致决定,委托人 因申请融资贷款(融资额度为 ,具体融资额度以借款合同或类似协议为准)一事,特委托为其代理人,与有关公司个人财团洽谈融资贷款以及办理融资贷款前期事宜。
受托人代理权限:
1.一切与申请融资贷款有关的法律活动。
2.代理人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委托书并追究代理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即日起生效,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失效。
授权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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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第3篇
关键词:零售商主导,资金约束,融资服务,协调
1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零售业发生巨大变革,使得传统的供应链的主导权有逐渐从上游向中下游转移的趋势,零售商规模的膨胀和零售业市场集中度的显著提高。过去生产商拥有完全的垄断势力和谈判能力,而如今零售商通过连锁经营、并购扩张等策略使其垄断势力日趋明显[1,2]。随着中国零售业的迅速发展国内零售企业对比国外著名零售商(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阿霍得、克罗格、Target、Tesco,伊藤洋华堂)等有更强的资金需求,这点从长短期借款以及短期负债率国内企业的大幅的超过国外企业可以很明显地看出[3]。对于有融资需求的零售商而言,主要有两种融资渠道,一是通过银行,二是依靠供应链上下游来获取资金。通过银行的融资目前学界已做了大量研究,但依靠供应链上下游的融资问题目前的研究很少,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财务管理的研究中就得出了业者之间的资金融通相比金融机构而言更具优势[4],因此着眼于供应链成员之间依靠伙伴关系的融资行为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银行融资的相关研究主要有:陈祥锋等[5]研究了由单一供应商和单一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中金融和运营的综合决策问题及其影响,即当零售商存在资金限制约束时,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服务以实现自身的最优采购,研究表明当零售商出现资金不足时,融资服务可为整个供应链创造新价值,并且资本市场的竞争程度将直接影响零售商、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具体决策;Kouvelis[6]考虑到了零售商存在着资金约束的情况下,可能对零售商采购决策的影响;Dada等[7]研究了如果借贷的成本不高的情况下,有资金约束的零售商借贷后的采购量低于理想的情况,借方所收取的利率随着零售商的资产增加而降低,而且作者设计利润一种非线性的借贷合同能使供应链协调运作;Raghavan[8]研究了在单一供应商和单一零售商组成的两层供应链中,供应商和零售商都面临资金约束时的联合融资决策问题,结果表明当供应商和零售商中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约束时,联合融资决策总能改善整个供应链的绩效。
延期支付作为一种短期商业信贷主要方式,广泛地存在于商业活动中,针对延期支付在供应链运作中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研究是在EOQ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的:Goyal[9]于1985年首先研究了延迟支付情况下的EOQ 模型;Mahata[10]在零售商主导的有贸易信贷的两层供应链中,且零售商可以向客户提供部分信贷的情况下,利用模糊方法研究了了经济订货量问题,在这个模型中需求率,持有成本,订购成本,购买成本和销售价格都利用模糊方法来确定;陈琦[11]建立临时性延期支付下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和库存模型,研究了延期支付起至时段在零售商单个订货周期内时,零售商选择临时订货的决策问题和当延期支付起至时段为有限计划期时,零售商的动态定价和库存联合决策问题,并对零售商主导的这一类特殊供应链,证明了当零售商参与延期支付条件制定时,可以实现自身利益增大的同时不减少供应商的利益,以及实现供应链协调的条件:Chia[12]研究了在两级延期支付条件下,市场需求与延期支付相关的最优整合库存策略;高登等[13]研究了延迟支付条件下需求不确定且有固定订货成本的多期随机需求周期性盘点库存管理模型,得出了采用延迟支付合同时,存在最优的(s,S)库存策略使得零售商的库存策略和成本均得到了改进。
以上文献中对延期支付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确定需求下进行的,另外,尽管许多文献在研究零售行业中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融资时、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但没有考虑到供应商对提供信用存在厌恶偏好的情况下,对零售商提供的信用越多供应商的效用会递减的现象,例如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更有甚者个别零售企业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14,15]。
基于上述两点,本文在以上文献的基础之上着重研究了一类,不确定需求下,当零售商处于主导地位, 供应商处于从属地位的供应链环境下,零售商从供应商取得信用时,供应链上的上下游成员的最优决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是由掌握定价权体现出来的,即在零售商主导下,供应链的定价权由供应商转移到零售商手里,这与现有大量的以供应商主导的传统供应链为背景的研究存在很大区别。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未见有类似的研究。
在引入有信用厌恶的供应商效用函数后,有几个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在传统的批发价合同下供应链的最优订货量是多少?批发价格如何决定?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之间的协调性如何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将重点对其进行讨论分析。
2 模型及基本假设
为了分析的方便,以下对使用到的数学符号做一说明:
B:零售商的资金量;
ζ:市场随机需求变量,且其服从需求密度函数为f(),需求累计分布函数为F(),令
k:供应商对融资的厌恶系数;
c:零售商从供应商处的进货成本;
w:商品的批发价格;
q:供应链中的商品订购量;
*:代表最优决策变量的上标。
不失一般性,假定p>w>c>0, p=1,另有如下基本假设:
假设1:一个零售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简单供应链是信息对称的;
假设2:市场随机需求分布函数具有递增的失败率(increasing failure rate,IFR)分布特征。
3 供应链均衡策略分析
首先,从整合决策的视角考虑,供应链只有一个决策主体在销售季节开始前确定最优的生产批量,最优化问题为:
由以上最优化问题可以得到集中化供应链最优订购量为
其次,分散决策情况下,当零售商不存在资金约束时,零售商处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处于从属地位,从而零售商会将批发价格定在为c,采购数量为
3.1 供应商最优运作策略
当零售商存在资金约束时, 供应商会考虑向零售商提供信用, 则零售商的账面利润为q(w-c),信用部分wq-B期后支付,因为延期支付会拉大收款周期,客观上也会影响到供应商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当供应商同时也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时),供应商的效用会随提供给零售商信用的增加而递减且信用额越大效用下降的越快,因此,供应商本能地会选择回避提供给零售商更多的信用金额,不失一般性,我们采用经济学中所常见的二次效用函数形式来刻画供应商的效用,则供应商的确定性等价效用可以表示为:
式中,k为供应商的信用厌恶系数,则供应商的决策目标为效用最大化,供应链最优的采购量由下式决定:
对Us(q)求q的二阶导数得到
再对q分别求B、w的导数可以得到:
3.2 零售商最优合同策略
零售商的效用函数为:
假定零售商为风险中性,则零售商的效用最大化问题等价于利润最大化问题,从而最优决策问题为:
下面再来考察零售商的最优批发价格决策,零售商的最优定价为:
由于w是零售商的决策变量,将q(w)代入Ur(w),对其求w一阶偏导数并令其为零,化简可得:
再考察Ur(w)求w的二阶偏导数并结合式(5),化简可得:
将式(1)、式(2)、式(3)代入(6)式,再化简可得:
观察式(7), 发现当
接下来的问题是, 零售商所制定的批发价格能否满足这样的条件? 在满足零售商效用函数为批发价格严格凹函数时, 零售商的最优批发价为以下式(8)在
由式(1)知
命题1 当主导零售商存在资金约束且在延期支付条件下, 供应商的信用厌恶系数取值范围为:
4 供应链协调性分析
4.1 供应链协调性基本模型分析
为了考察供应链的协调性,这里引入供应商融资合同(wf,r),即由零售商在资金不足时,在向供应商申请延期支付同时支付一定的利率r,相应的调整批发价格w,则在融资合同(wf,r)下,供应商效用函数为:
零售商的效用函数为:
由式(8)可得供应商的供货量为:
满足供应商提供的订货量与集中化决策下的订货量相一致时,即
由式(12)可得以下引理:
引理1 rf(w*f)一定不小于零。
要想达到供应链协调还必须满足激励相容条件,即零售商的效用不会比分散化条件下的少,令在分散决策下的最优批发价格和订货量分别为(w*d,q*d),由式(4)和式(9)化简可得IC条件为:
这里隐含了一个条件:wfqc-B>0,即零售商的资金总是短缺的。引入函数
要得到w的解析解较为困难,这里首先来研究式(14)左边表达式的凹凸性,令其为H,则化简可得:
则当
关于H的极值,这里采用归纳法分两种情况讨论:
①当
令
则在H的有效区间,即
这里对H|wf=Bqc进行检验:
当
当
②假如
这里对H|wf=Bqc进行检验:
综合以上两种假设情况的分析,满足IC条件的情况下,应用归纳法可得以下命题:
命题2 当零售商存在融资需求时,对于满足信用厌恶系数为
4.2 供应链协调性进一步分析
本小节对供应商融资合同(w*f,r(w*f))的绩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引入引理2。
引理2 当零售商存在融资需求时,则
在分散化决策的情况下已经得到了供应商的融资厌恶系数取值范围为:
5 结语
关于供应链中的上下游成员之间提供融资服务的理论研究, 目前学者们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成果大多得出的结论是零售行业中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信用时,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但没有考虑到在供应商对信用金额有规避的心理,即对零售商信用的越多供应商的效用会递减的现象,文章在此基础之上着重研究了一类当零售商处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处于从属地位的供应链环境下,零售商从供应商取得信用时,供应链上的上下游成员的最优决策问题。研究表明,在供应商存在信用厌恶的情况下,单纯的由供应商向有资金约束的零售商提供赊销,并不能保证供应链达到协调。引入融资合同后不仅可以使有更高信用厌恶系数的供应商参与交易,且能使整个供应链达到协调,同时零售商的效用水平并不会减少。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融资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第5篇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12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118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12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融资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第6篇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委托方) 置业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相关融资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相关金融机构或出资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一条 委托事项、乙方服务内容 一、项目规划内容
1、项目公司名称:置业有限公司
2、项目总融资规划金额人民币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所融资金的使用期限:以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
3、融资款项年利息按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另外乙方 等 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服务费3%于放款时当日即收,合计 万人民币(税后),即人民币(大写) __。 二、?乙方服务内容
1、与甲方针对项目反复交流沟通,同时配合资金方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关于甲方融资的尽职调查。
2、负责协调甲方与资金方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促成融资合同的成立。
3、负责向资金方或相关金融机构,推介甲方的项目,确保该项目尽早完成融资。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2、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按合法、合规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及时向资金方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投融资中介服务合同.. 第7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投融资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投投融资合同为准,只要有资金到账,即视为乙方为甲方投融资成功。
第二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投投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投投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投投融资中介服务。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投投融资授权委托书。投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
无论投融资款是否分期到账或一次性到账,甲方收到首笔投融资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具体额度以投融资合同数额为准。
第三条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投融资总额×百分之____
第四条 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投融资合同(或其他性质投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投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投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投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五十万元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五十万元违约金给乙方。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服务,甲方承诺并同意若甲方的亲属、代理人、授权人、未经透露之受托人或其他有亲密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的公司)与乙方所提供的资金方(包括资金方关联主体
或个人)签订相关投融资合同,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内容如约支付乙方中介费。
第五条 甲方应在获得投融资款项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10%的税费。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 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投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泄露方应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为甲方寻找合适的投资方的过程中,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一致决定,决定正式委托因申请投融资贷款(投融资额度为,具体投融资额度以投融资合同或类似协议为
准)一事,特委托为其代理人,与有关公司个人财团洽谈投融资贷款以及办理投融资贷款前期事宜。
受托人代理权限:
1.一切与申请投融资贷款有关的法律活动。
2.代理人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委托书并追究代理人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即日起生效,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失效。
授权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第8篇
1.1 资金缺口大,融资成本高
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容易破产倒闭,资金缺口大,且由于其市场淘汰率相对较高,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面临更大风险,因此,中小企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加大其融资难度。此外,不论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都较高。过高的融资成本,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遏制企业发展动力,降低企业抗风险能力。
1.2 融资渠道窄,筹资方式有限
除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然负债外,中小企业很难找到适当的筹资方式,这种情况在苏北地区尤其特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是内部融资,即企业所有者的投入和企业自身积累。而外部融资,以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民间资本借贷次之。总体上缺少其他融资方式,特别是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和风险投资基金。
2 上海自贸区针对企业融资政策的解读
2.1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自贸区外,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混业经营。具体到商业保理,目前,仅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广州、深圳的港澳投资者允许设立商业保理试点。因此,这对苏北地区中小企业来说是一次新的机遇。
2.2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
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根据该政策,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把境外借来的钱仅用于区内或境外项目建设。即便如此,这一政策依然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使其具有国际竞争力。当然,这一政策对内资企业正面意义更大,因为外资公司本身有一定的外债额度。
2.3 融资租赁公司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据规定,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的相关规定。但是,融资租赁每年的出口贸易只占很小比例,因此,能受惠的企业同样也比较少。
3 苏北地区如何利用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3.1 发挥自身优势,争取自贸功能
苏北有关区域应主动对接上海自贸区,学习借鉴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目前,江苏省连云港拥有深水港、航空港、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和苏北第一个物流保税园区,形成港、产、城互动发展的良好格局,集聚效应明显,要不失时机地积极申报建设连云港自由贸易区。
3.2 破除思维定势,适应自贸新规
上海自贸区吸引了大量企业落户,但一个显著特点是,内资多于外资,呈现出“内热外冷”的现象。一些企业跟风到自贸区内注册,大有“占抢先位置”的势头。针对注册企业跟风操作现象,苏北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帮助企业解读自贸区规则。苏北地区要真正抓住自贸区商机,认真研究自贸区的规则,审视自己的商务模式、服务能力是否与之配套。
3.3 利用成本优势,承接开放红利
上海自贸区挂牌后,自贸区周边房价上涨20%~30%,可预见的是,自贸区内和周边的人工、运营成本会居高不下。总部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其生产基地、分销机构、物流需求等,必然会在区外寻求空间,这些辅助产业会向外扩散,江苏苏北等城市应当适时推介宣传,抓住机遇,承接适合本地需求的产业落户。
4 解决苏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4.1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中小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素质,调整自身知识结构,满足现代管理需要。
4.2 改革中小企业经营机制
加快中小企业自身建设,改革中小企业经营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经营决策机制,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充分实现信息公开。
4.3 完善社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风险大,又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而建立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应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制建设,创造条件,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制定担保公司保险制度,有效化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4.4 发挥政府职能
首先,是要制定可操作的政策性融资措施,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并实现担保行为规范化。其次,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基金支持力度。最后,要为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促使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社会资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摘要:本文以上海自贸区的建立、经济政策为起点,阐述苏北地区中小企业概况,引出其融资难的现状,接着分析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及该如何利用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拓宽其融资渠道,最后,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融资服务合同 第9篇
乙方: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
第一条 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
第二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___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 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融资服务,甲方承诺并同意若甲方的亲属代理人授权人未经透露之受托人或其他有亲密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的公
第五条 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甲方:___
乙方:___
融资中介合同 第10篇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顾问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等保密,除非(a)根据本合同包含的交易的合理需要披露给其顾问;(b)为了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所必需的完成和提交任何档案或其他提交物所必需的披露;和(c)法院或政府部门强制的披露;(d)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披露。
七、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人。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人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1)由 法院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通知和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所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等送达,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发送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以上述载明地址和方式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一、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或补充,只有经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融资中介合同范文三
甲 方: 法人代表: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联系人:地 址:
乙 方: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总 裁: 蔡 海 燕 电 话:0351-3031104 3031633 传 真:0351-3031633 邮 编:030002
联系人:王素珍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上述双方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独家代理,并就以下合作达成共识,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乙方融资人民币 万元,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的 %作为中介服务费。(融资总额是指企业与投资方达成的交易合同和/或转让书和/或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但不限于以货币资产价值折算的交易金额总和)。
1、代理项目名称:
2、项目批准主管部门:
3、项目的融资渠道:引进外资
第二条:乙方主要责任是:为甲方寻找、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方;真实反映资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力争促成甲方与资方成交;诚实守信,
保守甲方和资方的商业秘密;为甲方和资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三条:甲方应按乙方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资料备三份。
第四条:甲方不得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乙方徒劳和丧失信誉。若有此情发生,甲方须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甲方将资料按乙方要求备齐,并经乙方审查合格后,将甲方资料完善建档、立项,并针对性的与有意投资方进行洽谈,取得投资商初审,符合投资意向,需甲方和投资商面谈时。此阶段费用 元,此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二阶段:乙方为甲方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后,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阶段: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并得到投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若投资系分期到位,应根据比例按时支付。甲方每延期交纳一天应向乙方加付1‰的违约金。
第六条: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的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另议。
第七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和资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资方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第八条:双方均须遵守职业道德,乙方履约落实合作后,甲方无履约能力,给乙方和资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
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违约方应赔偿遵约方损失。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