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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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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本文从行业分析、课程建设、教材选择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的信息反馈、校企合作建设、选修课程、专家报告、学风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阐述了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的建设。

关键词:证券投资;特色专业;建设

一、行业分析

证券行业,是为经济中,资金供给、需求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业,通常包括财务顾问,资产重组、兼并,资产管理与自营、证券经纪等业务,其所对应职位,在当前的国内证券市场,都对人才有很大的需求;而我们的学生,知识基础较薄弱,学习属于专科层次,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岗位,与我们同学的实际状况能较好地匹配,故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岗位,是我们设定的主要目标岗位,包括客户服务、市场开发、机构客户开发与服务、综合管理等;部分优秀的同学,鼓励他们今后进入证券行业,以证券投资分析师,证券保荐人等作为职业发展目标!

什么是特色专业?如何建设特色专业?特色专业,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应该是在满足经济发展与人才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特色哪里来?来自对市场的深入细分,既能够找到有足够市场需求的子市场,形成自己的立身之地,又完成了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学生所学知识,能力,技能,既能够胜任所设定的目标岗位,又具有一定的岗位通用性,将来就业,选择面可以更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特色,才是有意义的特色!

二、课程建设

我们的课程体系,是在以行业需求为中心,培养行业实用人才的基础上设计而成的,并整合了多名证券行业资深人士的多年从业经验。

与传统的大学金融学、证券投资学课程体系相比,我们的课程体系优势已经初现:

(一)令业界困扰多年的一些怪现象,在我们学校有望得到极大改善甚至消除:许多证券行业的管理者,始终对一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一些名牌学校的高才生,他们能以高分通过学校的期末考试,却在中国证券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中,屡考屡败?中国大学的证券类专业,为何与行业发展呈现高度脱节?

我们的课程体系,彻底改变了中国金融教育的这一现状!经过和川内其他学校对比,我们学校的课程体系,是唯一和中国证监会对行业发展规划完全一致的院校;全国其余学校也还未见对证券类课程体系改动如此之大,如何彻底的学校!

(二)传统的金融类课程体系,也有其可取之处,应该继承、发展、改革、创新,而不应该抛弃;尽管有知识过时、体系陈旧等诸多不足,但这些课程至少在同学们专科转本甚至以后考研究生的过程中,是有价值的!我们的新课程体系,完全包含了传统专科教学课程中的知识点,还融入了当今证券市场发展最前沿的知识。

(三)当然,这样的课程体系,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也许还有诸多的问题,我们没有发现,亦或是尚未暴露出来,需要任课教师时刻留意教学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纠偏,避免在谬误中走远。

(四)由于做了颠覆式的教材改革,传统金融课程体系培养出来的大学老师,已不能胜任这样的课程体系的教学要求,故寻找能胜任的合格教师,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

三、教材选择与建设

(一)传统的本科教材,知识体系陈旧,多年一成不变,早已落后于行業发展现状,与证券行业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去甚远,早已不能满足当今金融国际化的现状和长远趋势!而这,也是导致诸多院校金融证券类专业的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甚至研究生,难以应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原因!教材的选取,坚定地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唯一指定的教材,他们代表了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最高水平以及对行业的最新、最权威认识,不仅知识体系全面、系统,而且与时俱进,能及时反映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前沿。

(二)要建立教材适时更新机制;中国证券业的高速发展,也使得证券行业的考试课程体系一年数变;在教材的选择中,一定要选用最新的教材,才能做到站在学科的最前沿!即使有时候,要取得最近版本教材会出现时间上的延误,也是值得的。

(三)教学辅导资料的选用:行业的考试参考书,根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材——没有例题、没有课后习题、更没有教师教学参考类用书;在这类良莠不齐的辅导用书市场,老师一定要为同学把好关,向同学推荐、帮助同学选择优秀的辅导数目;在没有辅导书的相关科目中,老师一定要自己设计题目,帮助同学们熟悉相关知识,熟悉考试!

(四)必要的科目,在时间允许的时候,可以自编教材;当前的证券教育市场,与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一致的教科书,还无人编写;辅导类书也较少,很多普通的工作,在这个时期,都可能产生重要意义,甚至成为开创性的工作;学院自编教材,也有助于学校品牌在社会中的提升!

四、教师队伍建设

(一)通过学校已有资源,系部资源,教师之间互相介绍,系部之间彼此整合,个人人际关系网寻找等一切力所能及的途径寻找老师;对找到的老师,做好他们教学过程中的服务工作,让他们能安心于教学;在工作中,不把他们当兼职老师对待,与专职老师一视同仁 ,让他们来到学院有轻松平等的感觉,力争让他们稳定地长期在我们这里教学;

(二)培养通过激励其自学、指出其不足供改正、彼此交流、探讨等方式进行。建立老师教学业绩的评价机制!这是一个需要逐步摸索,经验积累、不断完善的工作,分两类,一类是从业资格考试类课程,以同学们的通过率作为衡量数据;另外一类尚需要摸索,以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处罚合理作为原则。

五、学生的信息反馈

职业学校的学生,既是我们的学生,同时也是我们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客户就是我们的利润来源,生存之本!建立定期的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同学们的意思,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也要建立实时的反馈机制,不能等问题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再去解决和处理,甚至才发现。

六、校企合作建设

校企合作建设,关键是“人”的建设,学院的用人方针是“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校企合作建设,关键是要明了,彼此如何互助,如何共赢:

(一)我们需要什么?

1、实习实训基地;

2、学生的毕业就业去处;

3、及时了解行业动向,获知行业最新资讯;

4、对学院品牌的塑造与提升;

(二)我们能为企业提供些什么?

1、与之需求相匹配的毕业生(量身定做);2、降低其招聘成本;3、一定程度上,帮助其树立社会品牌;4、对个别重要人物的精神激励;

因此,校企合作,不仅仅是要在学校挂个牌子,还有更多的实质内容作为支撑;也不仅仅是我们在求别人,双方找到合适的结合点,彼此是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赢的!

七、选修课程、专家报告等作为补充

选修课程,以满足同学们爱好、兴趣、感性诉求为主要目的,拓展同学们的思维,培养审美情趣;校外专家讲座、报告等,主要是为校园带来行业最新资讯,增加同学对专业的了解和兴趣。

八、学风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

在校园文化的建设中,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拟建立“证券协会”,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为开办各类活动的平台,增强同学的学习主动性,让同学们在业余时间,锻炼实践动手能力!

以上是本人对证券专业建设的构思,请各位同行不吝交流并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王太平(1978— ),男,天津人,硕士,期货分析师,研究方向:金融交易。

参考文献:

[1]约翰.墨菲.期货市场技术分析[M].

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开放式基金是当今全球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文章基于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风险特征,对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建立了相应的模型。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赎回需求;风险厌恶

一、 引言

开放式基金是允许投资者随时申购或赎回其基金份额的一种投资基金。其与封闭式基金相比经营的管理最大区别在于, 开放式基金需要应付投资者日常的申购和赎回,因而必须保持基金资产较好的流动性,也就是要预留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预留过多的现金则会影响基金的收益, 而收益降低会引致投资者的赎回;如果预留现金过少,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可能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较多的流动性底收益率高的资产,由于收益率高的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管理人只有低价变现,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率降低。因此能否预留恰当比例的现金对开放式基金业绩影响甚大, 它会直接影响到基金能否顺利、稳定的发展。因此开放式基金在选择投资的资产时,也就是在资产配置时,要同时考虑两类风险:来自基金持有人的流动性风险和来自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风险。这与马柯维茨(Markowitz,1952)以及夏普(Sharpe,1964)仅基于证券投资风险考虑的投资组合选择模型有着根本的区别。Vikram Nanda et al(2000)对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比例和资产配置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他们提出的模型是建立在基金持有人风险中性这一假设基础上的。本文认为,假定投资者为风险厌恶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虽然Chordia(1996)建立了基于投资者风险厌恶型假设的基金资产配置模型,但该模型并未考虑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总体波动程度。本文欲讨论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的确定问题。

我们将基金的投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和国债等,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好,可以随时变现以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但是作为投资资产则收益率较低,我们称这部分资产为预留现金;另一种是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收益率较高,但是及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因为变现股票资产存在一定的受损失的风险,这也就是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主要有两个目的:①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一个构成部分;②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在本文中,我们仅讨论应对赎回申请的流动性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最佳比例。

二、 模型的建立

1. 基本假设。

(1)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所有投资者的效用函数相同,假设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为:

其中:W为投资者的期末财富;E(W),var(W)和EU(W)分别为投资者期末财富的期望值、方差和期望效用;T为正的常数,代表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

(2)证券市场上包括流动性资产非流动性资产。基金管理人将代表投资者的利益选择各类资产(这里不考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并按均值—方差准则构筑相应的有效投资组合。

2. 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规模的确定。为研究方便,把开放式基金的组建及资金配置、赎回的发生和收益的分配分为三个时间段。

在第一阶段,基金发起人公布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开放式基金的费率结构。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主要分为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和基金营运费用两大类。其中基金申购费、管理费是基金所有费用中的重头戏。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报酬来源。管理费通常是按基金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提取,这一比例即为管理费率。为方便起见,不妨假定管理费率γ是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假定基金成立时有n个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每个投资者均有W0元钱。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nW0分为两部分:预留现金和非流动性资产。记M为每W0元中用于预留现金的投资部分,那么,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的部分为W0-M。设预留现金的收益率为r1,非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率为r2。预留现金的收益率假设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因此其方差可视为0;但非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率却是一个随机变量,设均值为r2,方差为?滓2。

在第二阶段,一部分基金持有人遇到外生的流动性需求,需要赎回其基金份额。假定投资者具有相同的赎回概率。设赎回者所占的比例为?滋,显然?滋是一个随机变量,记其期望和方差分别为?滋和2,其中?滋也是每一投资者的赎回概率,而2反映的是n个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总体波动程度。

假设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数量刚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在第三阶段,收益实现。在扣除各项必要费用后,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并向持有人分配净收益。当然,投资者也可以以此资产净值申购或赎回其基金份额。假设该阶段每个投资者应得的资产净值为W。

根据以上分析和假定可知,当一投资者不赎回时,他对基金净值在第三阶段的贡献为X=M(r1-?酌)+(W0-M)(r2-?酌),当一投资者赎回时,他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贡献为Y=(W0-M)(r2-?酌)。从而,当在第二阶段有ξ个投资者赎回时,第三阶段每个投资者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W的条件期望为:

E(W/r2)=(1-?滋)X+uY(3)

W条件方差为:

Var(W/r2)=E{[W-E(W)]2/r2}=(X-Y)2?准2(4)

W的无条件期望为:

E(W)=E[E(W/r2)]

=(1-?滋)[M(r1-γ)+(W0-M)(r2-γ)]+?滋[(W0-M)(r2-γ)]

=(1-?滋)M(r1-γ)+(W0-M)(r2-γ)(5)

W的无条件方差为:

Var(W)=var[E(W/r2)]+E[var(W/r2)]=(W0-M)2?滓2+M2(r1-γ)2?准2(6)

由式(6)可以看出,基金持有人的未来财富风险取决于流动性风险(?准2)和证券投资风险(?滓2)两部分。那么,开放式基金每一投资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下面对式(8)作一讨论。首先,由式(8)可以看出,M与?准2和?滓2反向变化,与T正向变化。这说明,如果投资者流动性需求总体波动较大,或者证券市场风险较大,那么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就相应较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越大,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就较小。M与?滋的关系,要看r1和γ的关系,当前者较大时,二者是反向关系,当后者较大时,二者是正向关系。

三、 结论

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预留现金的规模时,要同时考虑来自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和来自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风险。如果非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成本较高,或者证券投资风险较大,或者投资者流动性需求总体波动较大,那么,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相应较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容忍度越大,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就越小。

参考文献:

1. Markowitz HM. Portfolio Selection. Journal of Finance,1952,(7):77-99.

2. Sharpe W F. Capital Asset Prices: A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Journal of Finance,1964,(19):425-442.

3. VikramNanda, Narayanan M P, Warther V A. Liquidity, Investment Ability, and Mutual Fund Structure. Journal ofFinancial Economics, 2000,(57):417-443.

4. ChordiaT. The Structure ofMutual Fund Charge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6,(41):3-39.

5. 林景钰.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开放式基金配置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论文,2010.

6. 黄学庭,张群.开放式基金风险资产最佳持有规模的确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7. 马顺福,梁永强.我国开放式基金募集规模的影响因素分析.财贸研究,2003,(1).

8. 葛向飞.我国开放式基金规模与业绩关系实证研究.当代经济,2009,(4).

9. 伍旭川,何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金融研究,2005,(5).

10. 胡荣才,朱慧明,李梦珊.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市场指数的影响——一个探索性分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2).

11. 王众.理性与根源: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困境和进路,现代经济探讨,2010,(7).

12. 刘星,邱华政.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实证研究.广西金融研究,2006,(5).

13. 康国彬,邱华政,刘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实证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4).

14. 唐莉,张宗成.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羊群行为的宏观与微观策略.当代经济科学,2006,(3).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的风险计量与预警研究”(项目号:1015106320 1000067)。

作者简介:杜金岷,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思,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1-04-2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借助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分析范式,从证券监管制度历史演进的角度讨论了其起源、变迁、发展与效率改进的过程,并指出了新制度经济学在这一研究过程中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证券监管制度系统体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借助经济控制论的原理与方法构建了证券监管制度及其效率研究的新视角,从而为监管制度效率改进的动态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证券监管制度; 制度效率; 交易成本; 制度系统体系

一、引言

证券监管制度是一个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制度,从存在形式来看,主要有自律与它律两种制度,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各国大多采用的是两者结合的监管制度,即混合监管制度。在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史中,学者们提出的监管思想与各国的具体监管实践交叉推进,共同促进了监管制度的完善与演进。

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多数国家的监管制度是纯粹自律的。很多文献论述了这种自律监管制度,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了自律监管制度的优势与缺陷两个方面,Thomas(1986)、Daniel(1986)、Wallman(1998)等都作了这方面的研究。股市大危机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介入了证券市场的监管,从而形成了自律组织与政府共同监管市场的混合监管制度。由于实践领域多采用混合监管的制度,因此,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学者们要么将此作为既定的事实,要么只是简要的指出混合监管制度的优势(Pirrong,1999;Slavov,2001)。而国内的大多数文献(杨志华,1995;顾功耘,1999;屠光绍,2000;尚福林2006,)都侧重于法学和比较经济分析的角度,研究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模式与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现有文献对证券监管制度的研究较为分散,而且多偏法学角度,着眼于微观层面研究具体的监管规则。从历史演进与经济学角度在宏观层面系统研究监管制度的起源、演进与效率影响因素的文献并不多见。我们认为,证券监管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兼有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特性,其影响因素非常复杂,因此,对于监管制度的研究,应当从历史演进的动态角度分析其起源、创新、发展、成熟的过程,并将此过程放置在一个开放的系统中剖析决定其效率的因素,才可能探索出监管制度效率改进的一般规律。沿循这一思路,新制度经济学、系统工程及经济控制论就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与方法的支持。

二、证券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交易成本

(一)自律监管制度的起源与交易成本

从各国证券监管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出现的是自律监管制度。在欧洲,自律监管制度由中世纪集市贸易活动中的交易程序与交易习惯演化而成。1792年5月17日,在纽约签署的“梧桐树协议”也标志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与证券自律监管规则的诞生。因此,自律制度是随着商业习惯的出现而逐步演化的,这些商业习惯导致了有组织证券市场的产生,旨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便利,为商业活动提供资本支持。①从而可见,证券市场的自律制度与证券市场几乎是同时产生的。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②,最初随商业习惯与市场同时出现的自律制度更多地是一种非正式制度,随着市场的发展而逐步演化为法规层面上的正式自律制度(如不作说明,本文中的自律制度均指这种制度)。进一步,依据“制度”最一般的定义: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Schultz,1968),这种自律制度可以理解为:由同业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的规则,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本行业的发展。③而且,从本质上讲,自律组织的规则(自律监管制度)具有契约属性。④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这种自律监管制度的运行也是有交易成本的,由于证券监管不属于运用公共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监管目标的领域,因此对证券监管制度效率的分析就主要考虑的是制度的交易成本。Arrow(1969)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Williamson(1985)沿用并扩展了这一定义,并进一步认为,这种由于契约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具有三方面的影响因素⑤: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资产专用性,而且这三个因素如果不同时出现的话,交易成本就不会存在。首先,在具有契约性质的自律监管制度中,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中,较之自律组织中的市场参与者,公众投资者的市场信息与专业知识都比较匮乏,因此受自身理性能力的局限,往往都成为了市场欺诈的牺牲品;另一方面,就自律组织而言,当其违背监管规则的预期收益大于其实施监管的成本时,机会主义就会滋生,他们将违背自己的宗旨和规则,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历史与经验都一再证明了这两点。在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时,美国国会就已经注意到,不管交易所多么热情地监管其会员的商业行为,与交易所有关的利益经常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⑥其次,由于在短期内自律监管规则制定权的归属是明确的,不易更改的,由此决定了监管规则的具体内容通常也是不易改变的,这就产生了Williamson(威廉姆森)所说的资产专用性问题。综上所述,自律交易监管制度的运行效率受到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共同制约,如以R、O、A分别代表这些因素,U表示其它未考虑到的因素,则自律交易监管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函数是:

C=F(R,O,A,U)(1—1)

依据自律制度从非正式到正式的演进历史,将其收益与其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如以Rf代表正式自律制度安排下的预期收益,Ri为最初的非正式自律监管制度的收益,显然,正式自律制度得以独立延续的条件是:Rf-C>Ri⑦,也就是,只有把制度变革的成本也考虑进去之后,正式自律监管制度的收益比非正式自律监管制度的收益高,这种监管制度的演进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给定Rf和Ri,交易成本C越小,则正式自律监管制度安排的效率越高,反之,效率越低。因此,自律监管制度能否继续独立地发挥效能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降低程度。从交易成本的构成看,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是提高有限理性、提防机会主义与减少资产专用性,在实践领域,有限理性的提高是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增加公众投资者对信息量的掌握来解决的,而机会主义的提防则是借助自律规则的完善而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制约的,至于资产专用性的减少,往往是通过监管权属的再分配而解决的。但事实上,上述途径对交易成本的降低是有限的。首先,自律组织缺乏权威性,因此,对于信息的披露不具有强制性;其次,无论自律制度多么完善,其固有的缺陷——利益冲突,决定了机会主义的时刻存在,而且它的监管范围也是有限的;最后,由于缺乏政府的权威支持与调和,监管权属在自律组织内部的再分配易于产生冲突与时滞,进而增加而不是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此可见,自律制度压缩其自身交易成本的能力是有限的,随着证券市场电子化、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的违法行为日趋增多,愈来愈使得这种单纯的自律制度安排丧失效率,直至为一种新型的监管制度所代替,这种新的监管制度就是各国在股市大危机后所建立的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制度。以英美为例,17世纪末,在纯自律监管制度下,英国的证券市场相继出现了多次投机风潮,于是,国会在1679年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个证券交易的管理规则,即《抑制不正当证券买卖防止投机风潮》法案,进而1720年的“南海事件”后,国会又颁布了《伯勃法案》与《白纳特法案》,禁止违法行为与投机买卖。这一系列早期法案的颁布都标志了英国政府对市场监管不同程度的介入。在美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放任自由,直至1929年的“黑色星期五”,股市崩盘所引发的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政府才正式介入了证券市场的监管,通过了《1933年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法案,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集中立法为背景的混合监管制度。

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⑧与需求诱致型的自律制度不同,混合监管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是由政府所推动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因而政府可借助自身的权威强制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状况下快速有效地进行监管权属的再分配,同时,政府介入监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自律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遏制。因此,混合监管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压缩自律监管制度交易成本的作用。总之,从最初的非正式自律到正式的自律及至混合的监管制度发展过程中可见,混合监管制度是一项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

(二)混合监管制度的创新成本

纵观证券监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史,混合监管制度的出现是监管制度安排的一项创新与演进,能够降低单纯自律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伴随着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新的成本也与之俱生了。

具体地,这种新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在实践中,混合监管制度的实施会产生两种类型的直接成本,即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组织成本主要表现为政府与自律组织在监管机构设立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的支出,因此组织成本在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随着混合监管制度的确立和时间的推移,它会在一定的水平上稳定下来。与此相反,运行成本却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一方面,为了确保和维持监管制度的有效运行,政府与自律组织需要不断地投入资源设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前期的调研到草案的提出、审议、修改至通过,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而且一旦这种成本有可能成为制度规划的“沉没成本”后,还要进一步再投入一定的费用和精力重新拟定这些规则以取代原有的方案;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也要投入成本,在监管的总成本结构中,监管运行的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而且某项监管法规的有效期越长,其执行成本也越大(王俊豪,2001)。值得重视的是,寻租成本也构成了运行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首先,在法律、法规设立时,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而进行游说、贿赂都要付出成本;其次,在监管部门执法时,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利益集团也会对监管者进行贿赂,从而产生了寻租成本。显然,运行成本推动了直接成本的不断上升,加之监管制度的运行还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因而运行成本也必定是随时间变化而呈线性增长。

间接成本即摩擦成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新监管制度规则的设立、修改与调整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因此既得利益集团出于自身的考虑往往会强烈反对,从而产生了“变革的阻力”;其二,新制度安排必然与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摩擦,显然,为了与制度环境所适应,就势必要产生摩擦成本。同时,摩擦成本会随着制度的逐渐稳定而趋于减少,因此,可以看作是时间的减函数。通过以上分析,混合监管制度的成本构成可由图1简要表示。

基于混合监管制度成本构成的分析,我们知道,在收益既定的状态下,控制和降低直接与间接成本就成为了决定制度效率的关键。但这一目标仍然是抽象且难以把握的,为此,必须寻求一定的方法解决成本降低的问题。

三、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局限与全新的研究视角

(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局限

从混合监管制度的成本构成来看,直接成本更多地属于制度安排内部的成本,而间接成本却来自于制度安排与其制度环境的关系,两者最终表现在各自特定的界域内,因此,可以分别在混合监管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中具体分析其成本降低的途径。

然而,我们正在运用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却难以对监管制度安排及其与环境的复杂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了。原因有二:首先,在制度安排的内部关系里,新制度经济学只分析了“制度装置⑨”的成本,即我们所说的组织成本与前期法律、法规设立的运行成本,而忽略了监管制度后续有效运行的成本,事实上,后续的监管执行成本与寻租成本在制度装置完成后仍然存在,因此,制度装置本身并不能完全解释制度内在的直接成本;其次,在制度安排的外部关系中,新制度经济学中所提出的制度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其包含了各种要素与其它制度安排,这些要素和安排可能与我们要研究的监管制度处于相同或不同的层次,显然,不同层次的环境要素与制度安排对研究对象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而研究这些状况有助于摩擦成本的分析,但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深入分析环境中哪些要素及哪个层次的其它制度安排在影响着特定的制度安排。综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局限了我们对直接与间接成本的分析。因此,必须从新的视角来考虑降低监管制度创新成本的途径,尤其是摩擦成本的处理。

(二)证券监管制度的系统特性与系统体系

通过对证券监管制度的深入剖析,我们发现其具有系统的基本特性,即集合性、相关性、阶层性、整体性、目的性及环境性⑩:(1)监管制度的集合性表现为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既有共同属性又可相互区别的要素所组成,如自律规则与他律规则;(2)相关性是由监管制度内各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体现的;(3)阶层性。监管制度作为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的总体,存在一定的层次结构,这是系统空间结构的特定形式,这一性质也存在于监管制度与其环境的关系中;(4)整体性表现在监管制度内部的各个装置是由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而非杂乱无序的偶然堆积;(5)目的性。依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98年9月公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证券监管制度的三大目标确定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因而,如同系统一样,监管制度也具有鲜明的目的特性;(6)环境性。监管制度的环境是由与其处于相同层次或不同层次的其它制度构成的,监管制度与其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多输入、多输出的关系,同时它在运动中不断变化,可见,监管制度不仅是多因子的综合,也是空间联系和时间联系的综合。

以上分析表明,证券监管制度与其外在环境中的其它制度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证券监管制度的系统体系,从而使得我们原来对监管制度内直接成本的研究与制度外间接成本的研究,就可转换为监管制度子系统内和系统体系里子系统间的机理研究了。如若借助经济控制论的原理与方法,那么摩擦成本的大小就取决于监管制度与其环境中各子系统间的耦合关系了。

(三)证券监管制度系统体系的研究构思

沿循上述思路,我们就可更多地借助经济控制论的方法,把证券监管制度安排放置在一个动态、开放的制度系统体系中进行考察,进一步揭示这一制度运行与演进的效率影响因素(直接和间接成本)及一般规律。

通过对英、美、法等国家证券监管制度历史比较的分析,我们的研究发现,对证券监管制度系统体系的研究思路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如图2示):一是证券监管制度与其同层次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关系。二是作为一项特殊的经济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与其高层次的宏观经济制度以及低层次的证券微观市场结构(制度)的关系。这几种关系决定了证券监管制度的间接摩擦成本。三是证券监管制度内部的运行机制,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分析降低监管制度的直接成本。四是综合考虑到对监管制度上述关系的动态调控,就必须引进时间变量。五是在开放的世界中各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因而将空间变量纳入到系统体系的分析框架中也是必要的。显然,只有将上述五方面都考虑到了,才可能深入认识证券监管制度的实质,为其高效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监管制度不仅是经济与法律制度的综合,而且是一个系统体系,因此对这一制度效率与演进规律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微观、静态、封闭的层面,应当在一个开放的时空系统中,从历史演进的动态角度研究决定其效率的影响因素,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必须借助多个学科研究理论与方法的交互补充,才可能探索出改进监管制度效率的一般规律。

①FIBV:Self-regul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s, Jan. 30, 1992.

②诺斯(1994) 认为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

③徐雅萍. 野兽之美·世界股市重大事件启示录——证券业自律研究[M]. 学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96页。

④MerrillLynch, Pierce, Fenner &Smith Inc. V. Georgiadis, 903 F.2d 109,113(2d Cir. 1990).

⑤Williamson,O.E.1985,“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New York: The Frees Press, P47.

⑥SEC, Statement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n the Future Structure of Securities Markets (Feb. 2,1972),37 FR 5286(Feb. 4,1972).

⑦由于最初的非正式自律制度主要靠意识形态来实施自我约束,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与执行机制,因此,可认为其交易成本接近于零。

⑧参见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327—354页。

⑨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装置的定义,这里指“行动集团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

⑩参见汪应洛(1998),《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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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杨小凯.经济控制理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2-7.(责任编辑 吴晓妹)

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沪港通制度下的跨境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将是沪港通制度正式实施后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而沪港通所代表的跨境证券纠纷,无论是从主体还是纠纷的种类看,都具有其特殊性。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国的做法,结合沪港通自身的特点,论证该类跨境证券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对之后沪港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沪港通 跨境证券纠纷 可仲裁性 制度安排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区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区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沪港通。沪港通是规则制度层面的创新,同时也会引发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资本市场开放带来的跨境证券纠纷。

一、沪港通下主要的民事法律纠纷

沪港通是上交所和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特区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对沪港通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厘清后,以此对该制度下主要的民事法律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

1.沪港通下民事法律纠纷的主体。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特区投资者委托香港特区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类似。沪港通的主体主要有:(1)两地证券交易所。它本质上是一个公立机构,行使着行政管理的权力。(2)两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上交所会在香港特区设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参与联交所的交易,使得内地投资者能够买卖联交所上市股票,这是为此制度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3)两地证券中介机构。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参加港股通业务公司名单,共计89家券商。(4)两地投资者。沪港通交易中的投资者将不仅局限于大陆和香港特区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也包括在香港特区的海外投资者。

2.沪港通制度下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沪港通制度下,证券纠纷一般具有跨境的特点,与发生在同一地区的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根据上述主体的划分可以将纠纷简要归于以下几类:(1)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沪港通机制下,由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分处两地,往往难以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形成系统而全面的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盲目判断,也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如因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的虚假经营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在主场原则的规制下,上市公司就沪港通机制下发行的股票和其他方式发行的股票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沪港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做不同处理,从而遭受到损失。(2)投资者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沪港通机制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是保证整个机制运转的重要机构,由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证券中介机构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港通交易的订单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六条。]由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质上是设立在境外的法人并且遵循境外证券市场法律规定,因此在沪港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与投资者产生境外民事纠纷的原因可能体现为: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因素;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等资料出现错误或者滞后的问;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隐瞒或者未能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汇报影响其正常交易的重大事件而导致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他因违反沪港通相关制度规定引起的跨境民事纠纷。(3)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根据目前已经颁布的有关沪港通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其自身的很多行为是可以免责的。如第111条规定交易所对其制定、修改業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鉴于沪港通制度的特殊性与不确定性,交易所在初期规定了较为广泛免责条款并且通过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来降低自身风险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交易所依然可能与投资者产生矛盾,引发跨境民事纠纷。(4)中介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证券中介机构是沟通投资者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桥梁,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直接进行联系。基于沪港通现有的机制,双方可能在买卖盘传递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制度差异、人为原因等情况而产生侵权或者违约的境外民事纠纷。

二、跨境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分析

对于跨境证券民事纠纷,原则上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都具有可仲裁性,但各国基于国内公共政策的限制,具体哪些财产性质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我国《仲裁法》第2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对于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范围作了总括性的规定,据此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需要包括两个要件:平等主体及争议的性质。

1.平等主体。对于平等主体的关系,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它主要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平等主体的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这些平等主体两两交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沪港通下最具争议的当属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能否仲裁,对此,如当事人在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或事后能够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认定具有可仲裁性,只是目前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但存在理论上的可能。

2.争议性质。除了上述主体要件,纠纷还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只是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具有财产利益,以证券为内容的交易纠纷以及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纠纷一般符合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因此,沪港通下的证券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的范围。

3.不可仲裁事项。我国《仲裁法》第3条对不可仲裁事项进行了规定,分为人身纠纷与行政纠纷。沪港通制度下,有关的证券纠纷一般难以涉及人身纠纷,不属于此处的不可仲裁事项。同样,《仲裁法》第3条第2款排除了行政纠纷的可仲裁性。行政争议无疑是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行政关系首先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也不是财产权益纠纷,这种争议在性质上不属于民商事的范畴,因此这类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

4.特别仲裁事项的排除。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仲裁事项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具体限定。但需注意某些特别仲裁机制的规定,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内将某些争议从中分离出来,纳入特别仲裁机制之特别适用范围之中,这些特别仲裁机制以一种“特别可仲裁性”置换了民商事意义上的“一般可仲裁性”,从而使其在一般可仲裁性意义上丧失了可仲裁的资格。在我国现行立法之中主要有两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劳动争议。很显然,沪港通制度下的证券纠纷是不属于此处的特别仲裁事项的。

综上分析,沪港通制度下的跨境证券纠纷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规定下是具有可仲裁性的,它不属于其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同时也不是可仲裁的排除规定,属于我国《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三、结语

沪港通制度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尝试,将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配合沪港通的贯彻落实,有效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纠纷,我们必须探索出一种能够适应其特殊性的跨境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证券仲裁作为可以兼顾专业性和灵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能够适应沪港通机制的土壤的。笔者建议以国内三大仲裁委员会为主的仲裁机构能够针对沪港通制度的特点探讨如何构建相应的跨境证券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规则、完善规则,从而推动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完善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在剖析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提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以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系以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辅。这种监管体制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些不足。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过于庞杂。虽然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已经修订实施,但其中仍有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亦处“难产”境况;即便是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文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证券法》相互矛盾或相互重叠。

二是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缺乏制约。目前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边界比较模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监管的公平、公开、公正缺乏制度保障。

三是自律性监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定的监督权,而在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几乎事无巨细,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积极性。

二、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比较借鉴

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分别为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设立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二是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该种监管体制由于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由于具有地位超脱的管理者,能够更好的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该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自律性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难以衔接。且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不能迅速作出反应。美国、日本、韩国等采用了该种监管体制。

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证券市场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国家没有制定单独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由一些相关法规来约束证券市场行为,没有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在该种监管体制下,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条例,使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同时,自律性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但该种监管体制过于偏重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会员利益的保护,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采用了上述监管体制。

中间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如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等。中间型管理体制试图保存集中型和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可取之处,兼具了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点。政府监管部门与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监管组织分工配合,符合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借鉴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克服指令式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别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命令与服从式的行政监管。如果我们将以往的指令式监管手段照搬入证券市场,就可能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管目的,反而可能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并且,人们往往会把监管不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笼统归结于缺乏监管,并因此在强化行政干预,形成恶性循环。④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和操纵、过度投机、公共产品、外部性等问题引发的市场失灵是其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并且这些失灵现象的后果严重:导致证券市场功能失效,损害证券市场效率。正是由于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功能与基本目标是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要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上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设计监管制度,实施监管政策。

第二,将监管者的自身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中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当监管、过度监管的现象,以及利益集团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非常重要。在《证券法》通过以后,从证券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而按照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设”,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样,其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此有必要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者的监管与服务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内部控制上可以加大对失职者的处罚力度,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引进和培养证券监管业的高级人才,提高我国证券监管者的水平,提高监管成功率,外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如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开听证制度,立法机关应该在证券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允许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以增加这一程序的透明度和实现社会监督。又如成立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业绩评价委员会定期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评价,将其评价结果作为对监管机构人事任免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强化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虽然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但是市场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业务交叉;二是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业务交叉;三是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都预示着混业经营将是未来我国金融业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坚持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新途径,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互相融通、互促发展。

第四,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尽管现阶段政府集权监管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市场条件的要求,但是自律监管往往具有政府监管无法替代的信息成本低、灵活应变和贴近市场等优势,因此增强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意识,发挥其自律监管优势,乃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强化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中沟通会员信息、强化行业自律、规划行业发展和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合理分工、有机配合。

证券诚信建设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趋势:发展方向

一、金融证券化发展背景和历史

金融证券化是企业想发展为大型企业的趋势,毕竟靠企业自身盈利来为企业拓宽发展实力是非常慢的,而金融证券化走向资本市场将为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提供募集渠道。而金融证券化后就不会出现原始股了,要知道,股票是原始股权拆分后的产物。所以一旦证券化后,原始股会以股票的方式体现出来,所以资本市场流通的都可以说是原始股。

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金融证券”和“非中介化”的趋势,改变了传统的信用交易基础。资金通融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发展到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居民储蓄也出现了证券化倾向,储蓄存款开始流向证券投资、而借款人和贷款人日益通过直接融资实现资本的转移,而不是仅通过银行的中介来确立债权和债务关系。

金融证券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融资方式的证券化

在1993年國际银行贷款和国际证券融资的金额均超越2000亿美元。1994年,国际证券融资数额略微上升。1995年,银行贷款有所上升,而国际证券投资数额有所下降。到了1996年与1997年,两者均大幅度上升而国际证券的金额超过了银行贷款。在1998年,国际这圈融资继续上升达到了接近7000亿美元的金额,而与此相对国际银行贷款的金额却大幅度减少,仅仅有1000亿美元的金额。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总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看出来。我们以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国与美国就该比例于1990至2003年的变化情况说明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改变阶段。中国香港从1990年的111.5%上升到2000年的383.4%再下降到2002年的291%。新加坡在该比例上由1990年的93.6%发展到2003年的244.7%。中国由1992年的4.4%发展到2003年37.1%。在美国,由55 .1%发展到244%。

因此金融证券化的趋势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比例逐渐发展增大。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方面改变了定期固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上市公司利用股票将消费资金变为生产资本。

二、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的方向分析

尽管我国的经济力量在逐步提升,综合国力也在不断地加强。不过由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与西方成熟的金融证券化表现相比,我国的金融证券化实际的操作还是偏小的。

1.应该加大对金融资产在证券上的投资力度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国内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从安全性和流动性上来讲,这样的规定是很正确的,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到各种利率、期限的证券会更加有利于银行对资金的利用率。在美国,证券的买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节工具。它的价格是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决定的。

2.加快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步伐

国际上,在房屋抵押证券化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而在此基础之上,国际证券市场有了三个发展方向,其一,支持证券化资产多样化。其二,同其他金融工具结合的金融创新。其三,使用解决不良的资产。但是我国目前仅仅在第三个方面对国际化发展方向有所利用。国家出资了400亿建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公司都使用了最为先进的资产管理的办法来对不良资产进行经营,且取得了较高的收益。这也为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入了强心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有着许多的问题,比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资金不够充足,资产管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金融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且这种工具还具备了广泛性和一般性的特征。

三、结语

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但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上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应该学习西方的金融证券化相关的理论成果,大力地提高员工的素质。随着社会融资证券化趋势的加强,企业将不再受限于对资金的依赖,银行机构也应当不断地拓展业务向证券市场不断地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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