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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开心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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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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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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