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担保范文(精选8篇)
农村信贷担保 第1篇
一、当前农村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很多农村地区依旧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担保体系, 金融机构对担保信贷的风险难以有效管控。
不少农村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主要是依靠乡土情结、亲缘关系或经济关系而形成的联保贷款体系, 这种担保体系往往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 因为金融机构很难通过这种联保贷款体系真实地掌握到申请贷款人的真实状况。这种担保体系下, 发生的凑保、骗保、行骗行为屡见不鲜, 甚至出现在同一经济共同体下合伙人组成互为担保的模式, 套取信贷资金, 威胁到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资金的安全, 影响其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
2. 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出现“惜贷”、“吝贷”现象。
近一段时间以来, 受传统信用贷款模式和担保贷款模式自身存在缺陷的影响, 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 采取了“扶强不助弱”的贷款政策, 即向一些经济较为优越的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优先放贷, 而对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农户及经济效益不佳的乡镇企业则很少给予信贷支持。农村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和登记机构的匮乏、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等因素不仅使农村金融机构削减了保证贷款, 而且严格限制了农村资产抵押贷款, 致使担保贷款投放到农村地区受到限制。
3. 一些地区现行的担保贷款制度设计欠科学, 服务性不强。
当前面向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贷款目标主体、金融产品、服务对象定位等方面依然采取城市、农村“两条线”的制度模式。例如, 一些在城市和农村同时开设的同名金融机构, 面向城市市场的金融分支机构对信贷目标主体划分详细, 而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分支机构则划分相对简单, 造成对农村贷款服务对象的定位不够准确、详细。在信贷产品设计上, 主要面向农村市场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县级商业银行等设计的信贷产品比较单一。同时, 在结息方式、还款期限、贷款手续等方面也存在不利于农村地区的制度或政策缺陷。
4. 农村贷款担保主体机制建设较为落后。
我国农村贷款担保主体主要采用联保形式, 这种联保体系往往是通过血缘关系、乡土情结、亲缘关系形成的,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和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 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担保贷款主体的新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急需贷款帮助的贫困农户、农村企业及经济组织则难以寻求合适的联保人。可见, 贷款担保主体机制建设落后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农村担保贷款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
二、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相关问题分析
1. 新型担保贷款模式介绍。
新型担保贷款模式与传统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同, 它依托“大联保”平台, 通过“保险公司农村企业组织基金担保公司”、“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等模式共同组成联保体系, 不需要贷款申请方提供实物抵押, 信贷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目前, 农村“大联保”有农户联保方式、企业联保方式、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联保方式等。
农户联保方式:系农户通过协会组织 (产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产业合作社) 缴纳一定联保金存入农村合作社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在需要贷款的时候由协会和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担保。借贷农户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或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 贷款银行则会抵扣集体保证金。该种模式有效提高了农户参加大联保和维护信用的积极性, 形成“一人信贷, 人人监督”的信用氛围。
企业担保方式:这种联保模式是将企业作为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贷款的担保主体, 主要解决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农户发展养殖种植业、农村商业流通等业务领域内的资金问题。一些企业通过成立担保公司的形式, 向一定区域内农户或一些农村中小企业组织提供专门担保;当申请人顺利通过企业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 企业成立的担保公司负责监督收回贷款。
保险公司担保方式:这种联保模式采取“信贷加保险”的银保协作方式。一些面向农村提供贷款金融服务的机构与农村保险公司和农民合作社签署贷款协议和保单, 实现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捆绑运作。
2. 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的优势。
实施“大联保”的新型信贷模式依托农村行业协会、产业协会或农村合作社、企业组织、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等组织, 有效改变了依靠乡土情结、亲缘关系或经济关系而形成的联保贷款体系, 有助于农村信贷担保主体的稳定性和信贷担保机制的健全。
农村新型信贷模式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放贷的积极性, 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资金风险也有效降低。以农户“大联保”为例, 由于该种方式依托农村协会组织, 而协会组织对农户或企业组织进行信用评定, 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 贷款申请者信用受到全体会员的监督, 实现了享受贷款利益与承担贷款风险的双重机制,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而担保主体的稳定性和多元性也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信贷的积极性。
新型信用担保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联合”性、第三方性, 形成环环相扣、彼此监督的连带责任, 有助于解决长时间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农村信贷机制畸形发展的问题;引入第三方, 有效缓解了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贷款人进行监督的难题, 在保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 提升了农村信贷质量, 有助于营造和谐、良好的农村信贷环境, 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特点的担保体系, 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担保贷款机制的路径
1. 要增强服务“三农”理念、理顺思路, 完善和加强农村担保贷款制度机制建设。
首先, 充分发挥财政担保基金的经济杠杆功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贷的支持、引导和保障力度。建立政府财政担保基金, 政府以财政资金提供担保, 银行按照放大比例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 可以有效激活农村信贷资金的循环。政府基金担保能够以强大的地方财政做后盾, 以政府间的合作为保障, 既容易对信贷农业的产供销渠道和技术给予支持, 也为化解农业风险、完善相关补偿机制提供了稳定的担保主体;政府基金担保模式不需要农户缴纳保证金, 无疑给农村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其次, 要不断建立完善农村信贷担保的法律制度环境。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经济法律主从关系进行明确界定的《担保法》, 但是实施该法需要在操作上进一步细化, 强化其微观指导性, 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基于基层担保方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加大相关立法制度建设, 要重点对农村信贷担保具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信用担保机构定位、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补偿与监管等具体事务以法律制度形式予以明确;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信用担保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减少新型信贷模式下的不确定性。
2. 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主体, 实现农村信用担保主体的多元化。
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相关经济制度建设依然比较滞后、仍按照传统的信贷担保主体模式运作、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突出等现实问题, 努力探索适合当地农村信贷发展的第三方保证人, 发挥第三方在信贷过程中的审查与监督职能、信用评定职能。
同时, 积极探索实现农村信贷担保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体系化。例如一些农村地区正在运作的“保险公司农村企业组织基金担保公司”、“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农村企业组织农户农业合作社”等信贷担保模式, 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很受当地农户欢迎。可以推广这些成功经验, 其他农村地区要从所处的区域实际出发, 努力探索第三方担保主体的多元化, 充分发挥第三方担保主体在信贷信用评定、风险评估、担保权限、担保职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实现传统农村信贷模式由零售式向批发式转变。这样, 既减少了单个农户或经济组织贷款的烦琐手续, 又为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人的自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3. 高度重视农村重点龙头企业对农村信贷的信用担保职能。
农村地区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同于保险担保和基金担保, 它们在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功能。要不断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企业农户银行三方合作信贷担保机制,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当地经济实力强大、较高社会影响力的优势, 寻求一条实现三方共赢的信用担保渠道。
重视和发挥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解决广大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取金融机构专项贷款的问题、解决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担心资金风险的问题;同时帮助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已经放贷的资金, 降低金融机构风险。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传统的担保贷款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对担保小信贷的需求。本文从当前农村担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 从创新信贷模式出发, 重点介绍了“大联保”这种新型信贷模式, 以完善农村担保贷款机制。
关键词:新型信贷模式,农村担保贷款,大联保担保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志宇, 王建升, 常凤霞.发展农民互助信贷, 解决农民贷款难题——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探析.经济研究导刊, 2013;3
[2] .吴若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小企业贷款机制——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创新之路.特区经济, 2008;10
谈WTO的出口信贷担保纪律 第2篇
出口信贷担保(Export Credit Guarantee)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信贷担保机构,专门为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提供信贷风险担保,包括货币风险、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国物价上涨等风险,有时还包括政治、战争以及法令变更等风险。这类风险担保一般私营保险公司不愿或无力承担。政府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出口商的出口风险或损失,扩大本国的出口贸易。出口信贷担保运用得当,不但对扩大出口有一定益处,对一国经济的增长、扩大就业也有好处。但出口信贷担保不仅仅是一个金融保险问题,还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涉及到WTO的补贴规则问题。本篇将集中讨论美国是如何利用出口信贷担保来为美国陆地棉出口提供补贴的。
出口信贷担保是否存在出口补贴?或者说出口信贷担保是否要受到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一直以来争议甚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的附件1“出口补贴示例清单”(j)款,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
一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出口信贷担保如构成本款条件则自动构成出口补贴,应予禁止。虽然对于如何确定“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WTO却一直没有明确。而另一种观点则以农业协定第10.2款为依据,认为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是WTO的待定问题,在无新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前,出口信贷等不受WTO的约束。
《农业协定》第10.2款规定,“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这一规定似乎使人们相信,出口信贷担保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是个纪律空白。正是由于这种理解,一些WTO成员,特别是美国,长期以来毫无顾忌地利用出口信贷担保措施,扩大其农产品出口。在多哈新一轮农业谈判中,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担保措施更是成为农业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美国作为该项措施的最大使用者和受益者,自然不愿放弃,连同欧盟拒绝就出口补贴进行大幅削减,一度致使新一轮农业谈判陷入僵局。
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措施案,巴西首次将美国针对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担保措施诉诸公堂。2005年3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该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出口信贷担保,特别是农产品出口信贷担保纪律终于有了说法。
案件的背景:WTO历史上有关大宗农产品补贴的第一案
2003年3月18日,应巴西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查美国的棉花补贴及其相关立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本案是WTO历史上有关大宗农产品补贴的第一个争端案件,又正值新一轮农业谈判因未能如期就未来谈判模式达成一致陷入僵持之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贝宁、乍得等13个成员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
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为陆地棉花及其他农产品的出口一直提供出口信贷担保,由农产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CCC)负责运作。CCC运作的出口信贷担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般销售管理项目102、103(General Sales Manager 102、103 ,GSM 102、103)和供应商信贷担保项目(Supplier Credit Guarantee Program ,SCGP)。GSM 102、103项目由CCC向美国出口商提供担保,出口商支付信贷担保金额1%的费用,进口商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若进口商银行不付款,CCC承担不付款风险。如出现此情况,CCC将支付本金的98%和部分利润。GSM102与103二者的不同在于,GSM 102 为短期信贷担保项目,期限为90天至3年,GSM 103为中期信贷担保项目,期限为3年至10年。SCGP计划系由美国农业部国外农业局负责运作、CCC提供信贷担保的短期信贷担保项目(最长不超过180天)。SCGP计划的最大特点是对美国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直接提供的短期信贷进行担保,适用于国外进口商出具本票作为价款的支付手段的情形,而GSM 102、103所担保的信贷则发生在银行之间。美国出口商支付的担保手续费也是1%。如进口商拒绝付款,CCC通常担保支付65%的价款,不付利息。上诉担保申请必须在出口之前提出。
专家组阶段:双方主张和专家组的裁决
出口信贷担保是典型的补贴:巴西的主张
(1)出口信贷担保是《农业协定》第1条(e)项中规定的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信贷担保与出口实绩相联系。
(2)出口信贷担保属于《SCM协定》第3.1款(a)项下的出口补贴。首先,GSM 102、103和SCGP是《SCM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示例清单”(j)款中指的出口补贴,因为它们是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而且担保收入不足以弥补出口信贷担保长期经营的成本;其次,GSM 102、103和SCGP是《SCM协定》第1.1款规定的补贴,因为它是政府提供的、是潜在的债务转移而且是授予一项利益;另外,上述出口信贷担保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因此违反了《SCM协定》第3.1款(a)项。
(3)出口信贷担保违反了《农业协定》第10.1款的规定。GSM 102、103和SCGP项目对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构成了对出口补贴承诺的规避,而对于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构成了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威胁。
(4)由于GSM 102、103和SCGP构成了对出口补贴承诺的规避或规避威胁,所以也同时构成了对《农业协定》第8条的违反。
(5)由于GSM 102、103和SCGP违反了《农业协定》第8条,因此该措施不能享受《农业协定》第13条(“和平条款”, Peace Clause)的豁免。
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不应被认定为补贴:美国的抗辩
(1)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不是《农业协定》项下的出口补贴
美国认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起草者们未就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某些纪律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同意在该回合谈判结束以及WTO协定生效之后继续进行谈判。一个简单事实就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成员国未就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保险项目的纪律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哈新一轮谈判中,Harbinson文本反映的目前农业谈判的范围和细节,证明了成员国目前正在致力于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纪律的协商,该领域的谈判也在进行。如果出口信贷担保受制于出口补贴纪律,则正在进行的谈判将没有任何必要。在此问题上,本案专家组不应当越俎代庖。
《农业协定》第10.2款的内容反映了成员国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谈判进行延期的意图。依据《农业协定》的结构和文本,成员国就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实体纪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农业协定》第10.2款关于出口信贷担保的规定显示出口信贷担保是农产品出口补贴纪律的例外。
(2)出口信贷担保不是《SCM协定》下的禁止性出口补贴
依据《SCM协定》第3.1款的例外规定,即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农产品出口信贷担保不应受《SCM协定》的约束。巴西忽略了SCM协定第3.1款的这一除外规定。
至于巴西主张出口信贷担保构成《SCM协定》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中的(j)项。美国认为巴西负有举证责任。事实是,美国对棉花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确实保证了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构不成(j)项下的出口补贴,因而不应被《SCM协定》第3.1款(a)项所禁止,也未违反该协定的第 3.2款。
专家组的裁决:农业出口信贷担保是对《农业协定》和《SCM协定》双重践越
对《农业协定》条款的适用性分析
专家组指出,由于《农业协定》本身未就出口补贴进行界定,因此有必要借助于《SCM协定》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附件1“出口补贴示例清单”的第(j)项),以判定GSM 102、103和SCGP计划是否违反《农业协定》第10.1款。
专家组注意到,就GSM 102、103和SCGP计划是否构成“出口补贴示例清单”的第(j)项下的出口补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保险费是否属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的问题”。为此专家组对(j)项中所有要素逐一进行了分析:
(1)关于“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专家组指出,本案中巴西就“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提出质疑的措施包括GSM 102、103和SCGP计划三项措施。对此当事双方均表示不存在异议。
(2)关于“保险费”(“Premiums”)
专家组指出,“保险费”一词的原意系指“为保险合同支付的费用”。就本案而言,“保险费”系指出口商为获得CCC的信贷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当事方对此概念本身没有争议。根据可靠的证据,CCC通过GSM 102、103和 SCGP项目在1992年至2003年间获得的保险费收入大致为2.46亿美元。问题的关键是要审查这2.46亿美元是否能弥补CCC的长期的经营成本和损失。
(3)关于“不足以弥补”(“inadequate to cover”)
专家组认为,判断GSM 102、103和 SCGP项目的保险费收入是否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需要对保险费收入金额与其相关年间的长期运作的成本和损失的金额进行比较。
(4)“长期”(“Long-term”)
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专家组指出,当事方针对自1992年度开始的财政年度提交了主张和证据,主要是1992年至2002年度。双方均同意该期间满足了“长期”的概念。
(5)关于“运营成本和损失”(“Operating costs and losses”)
专家组运用牛津词典首先解释了相关概念,指出运营指管理、工作、控制,使处于或保持工作状态;成本是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价金;损失是指物或金钱的丧失。专家组指出,双方均同意CCC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管理开支属于长期运作成本的内容。查证结果显示,该金额约为3900万美元,即1992-1996年间每年300万美元,1997-2002年间每年400万美元。
(6)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过去的实绩(“Past Performance”)
为对保险费收入与其相关年间的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进行比较,根据对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过去的实绩,美国每年都存在对借款人的补贴,即存在担保贷款补贴,加上3900万美元的管理费用,每年成本还要扩大。这些均是依据美国政府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而且数据显示在今后长期的年份里,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出口信贷担保就无法运转,其收入不足以弥补其长期的运作成本和损失,因而构成《SCM协定》“出口补贴示例清单”的第(j)项下的出口补贴。
《农业协定》第10.2款是否是10.1款的例外?
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是否可依据《农业协定》第10.2款获得例外或豁免?专家组分别从条约的“文本”和“上下文、目的和意义”的角度做了分析。
美国认为,《农业协定》第10.2款文本的字面含义说明了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不受本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然而,通过援引相关案例,专家组认为,为了使一项措施免于一般义务的约束,条约文本中需有对该项意图的明确规定。依据第10.2款的文本,没有将出口信贷担保从第10.1款“规避出口补贴承诺”一般纪律中豁免的“明确规定”(explicit stipulation)。
专家组认为,第10.2款仅是规定了WTO成员方同意进一步完善农业出口信贷担保纪律的意图,但这一意图的表示本身并不等于可以不承担任何后果且无限制地使用该等措施。
《农业协定》第10.1款规定:“未列入第9条第1款的出口补贴不得以导致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也不得使用非商业性交易以规避此类承诺。”
第10.1款是对规避出口补贴承诺规定了一般义务,即出口信贷担保不得以导致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而第10.2款的目的是表达WTO成员拟进一步细化关于出口信贷担保的纪律,以便于判定何种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构成出口补贴,便于判定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在何种程度上是不允许的。但该款不存在出口信贷担保的纪律可以延缓实施的含义。专家组特别强调,对本案的解释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产品出口信贷担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出口补贴,只是意味着当一项农业出口信贷担保满足了第10.1款规定的出口补贴条件时,才构成违反《农业协定》关于防范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一般义务。此外,经过论证,专家组认为,第10.2款的嗣后实践(subsequent practice)和起草历史(drafting history)同样支持这样的解释。专家组说:我们从第10.2款看不出存在对第10.1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的文字,文字本身也不支持美国主张的延缓实施出口信贷担保纪律或属出口补贴纪律例外的理解。文本也未告诉我们其它的相关现行纪律不适用本案。
农村信贷担保 第3篇
一、武威市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2年3月底, 武威市共发放贷款23.96亿元, 共扶持66231户农村妇女创业;市、县 (区) 两级累计注入担保金4.08亿元, 共产生利息3.1亿元, 其中争取到位中央财政贴息2亿元。扶持创业妇女建成设施农业面积16.41万亩、高标准设施养殖示范区292个、“妇”字号科技示范基地56个、现代农业示范点23个, 新增农村妇女创业就业5.7万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较好地发挥了“一级杠杆”效应, 2011年全年建成日光温室8.08万亩, 相当于前三年建成面积的总和, 仅设施农业一项, 一次性撬动40亿元的消费投入, 每年实现农民增收80亿元, 户均收益1600多元, 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有力地带动了建筑建材、物流、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发展。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经过两年多的运行, 在武威市城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意义远远超过为妇女提供资金和项目支持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它不仅为农村妇女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㈠有效地破解了城乡妇女创业就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石羊河重点治理规划确定的24.76万亩的建设任务, 总投资需要60多亿元, 而中央补助资金只有11亿元, 地方配套1个亿元, 需要全市农民自筹近50亿元。建一亩日光温室自筹2万多元起步资金, 对收入水平较低的武威市农民来讲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就像“及时雨”, 有效地解决了日光温室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也为农村贫困妇女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摆脱贫困提供了一个经济机会。武威市很多农村贫困妇女通过这一途径发展生产日光温室、暖棚养殖等设施农业、小饭桌、商铺、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农家乐等项目, 从而提高了收入, 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使贫困农户创业发展变为现实, 激发了她们发展的要求、创业的激情和致富的热情, 同时也促使贷款户焕发了致富信心和致富潜能。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陆立军教授讲:“小河有水大河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增加了家庭收入, 推动了农村发展和现代农业生产, 拉动了地方经济增长。各区、各镇、各村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与本地产业发展重点相结合, 实现了“小贷款、好项目、大发展”,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实现了促进妇女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双赢”。
㈡有力促进了“生态立市”战略的顺利实施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促进作用下, 2010年创业妇女利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建成设施农业面积7.52万亩, 2011年新完成设施农业面积9.92万亩, 日光温室平均纯收入达到25.5万元/公顷, 仅新增设施农业就使全市人均增收970元;2006年武威市农业灌溉用水21.25亿立方米, 占用水总量的91.3%, 单方水效益1.93元/立方米, 2010年农业灌溉用水12.41亿立方米, 占用水总量的76.9%, 单方水效益达到4.45元/立方米, 有力促进了石羊河重点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2012年4月下旬, 六条山水河来水比去年同期多29.9%, 至4月30日, 六条山河水累计来水较去年同期多2.1%。其中, 石羊河干流入库水量比去年同期多22.7%;截至2012年5月1日, 蔡旗断面过水量达6037.4万立方米, 较去年同期增加311.8万立方米, 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㈢显著提升了妇女的创业能力与社会地位武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尤其在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 妇女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力量, 妇女的创业就业不仅带动其家庭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更为妇女自主参与经济发展、决策与管理创造机会。2011年24亿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全部落实后, 带动了16万名妇女创业, 占全市农村妇女的20.79%, 广大农村妇女真正成为了农村家庭和农村经济的“半边天”。更重要的是,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把“捐款”变为贷款, 把“输血”变为“造血”, 增强了妇女自身的发展能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贫困妇女立足本地资源, 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创业, 增强了妇女的发展能力, 提高了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实现了安居乐业、富民强村的目的, 妇女们通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提高了民主意识、参与精神和管理能力。
㈣探索了农村扶贫开发的有益途径武威市贫困人口数量大、贫困程度深, 按照最新贫困标准, 全市有56.07万贫困人口。经过多年来的扶贫攻坚, 扶贫开发已经进入攻坚阶段, 传统输血式扶贫已经难见成效, 必须从“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实施扶贫攻坚行动, 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举全省之力打一场扶贫开发的攻坚战和整体战, 这是武威市加快扶贫开发步伐的有利机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是微利项目, 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这就是一笔可观的扶贫资金。更重要的是,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把“捐款”变为贷款, 把“输血”变为“造血”, 可以增强妇女自身的发展能力, 是推动农村扶贫开发的有效途径。
㈤加快推进了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不仅激发了妇女的创业热情, 而且为她们赢得了社会尊重以及平等参与的权利, 对于促进妇女自身进步、实现男女平等产生了积极影响。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扩大了种养殖规模, 部分进城务工的男性返乡就业,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农村较为突出的“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 促进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 许多农村妇女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名章、存折、贷款和创业项目, 提升了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对于促进妇女自身进步、实现男女平等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武威市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㈠政策宣传不规范个别村镇妇联干部对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准确, 在宣传上误导农户, 混淆了银行贷款与财政补贴的界限;在不规范宣传的引导下, 一些妇女本无项目可作, 但为了获取财政贴息资金, 设法巧立名目贷款。由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大, 个别人贷到款后转移用途, 挪作他用, 既违背了政策本身的意图, 又给以后归还贷款带来风险。
㈡放贷资金仍不能满足妇女群众的贷款需求当前广大农村妇女创业发展、增收致富的愿望十分迫切。目前, 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中女性所占比重超过一半, 这些贫困地区的妇女都有着强烈的愿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以提高生活水平, 但是资金短缺依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经调查, 武威市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至少在20亿元以上, 但由于经办金融机构放贷资金存量不足、基层网点分散、工作人员少及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面广量大, 涉及单位多、审核程序严等诸多原因致使发放的贷款远不能满足农村妇女强烈的贷款需求, 特别是不能满足群众农时节气的需要。
㈢农村妇女小额信贷产品单一、期限较短目前, 农村妇女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 贷款投向结构单一。而在农村, 广大农村妇女对小额信贷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农村妇女的小额信贷需求是多方面的, 如教育信贷、医疗信贷等。现在的农民特别重视子女的教育以及自身也迫切想要学习一些科技知识, 但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 使子女辍学在家, 在农村尤其是女孩子辍学的比例更大, 并且她们自身也难以学习一些科学技术。同样在严重的疾病面前, 许多农民拿不出治疗的资金, 从而使得农民的生产力受损。同时, 农村妇女小额信贷期限普遍较短, 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结构的不合理不仅增加了妇女小额信贷的逾期数量, 而且也导致了农户信用等级的下降。
㈣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誉环境相对较差, 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 使得农村妇女小额信贷的发展缺乏安全保障。妇女小额信贷的基础是信用,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小额信贷得以顺利推广的关键环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中, 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对其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由于其对农户情况并不是很了解, 这就造成某些人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来评定农户信用等级, 致使贷款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 还有些人会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 从而使得信用等级评定关系化, 形成评定真空。
三、加强武威市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策措施
㈠加大宣传力度, 扩大贷款规模各级妇联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咨询点、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形式, 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政策背景、工作情况及政策要点进行宣传, 具体对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用途、利率、利息、申报资料、担保及反担保、贷款流程等要素进行详细宣传, 并解答群众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疑问。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群众认清小额担保贷款是扶持创业, 不是扶贫救济款, 认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特性, 增强诚信还贷的自觉意识。广泛开展还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乡镇、村组和农户的评定相结合, 对信用好的实行政策倾斜;对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积极倡导“守信光荣”的理念, 提高农村妇女的诚信意识。
㈡扩大贷款种类, 放宽贷款期限扩大农村妇女小额信贷的种类, 不要仅局限于一般的生产性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发放生产性贷款的同时, 也可以满足农村妇女的各种消费贷款需求, 以拓宽妇女小额信贷的领域和种类。如可以对农妇子女上学、医疗、购买家电等一些消费信贷需求发放贷款。武威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对贷款项目、放贷规模、审批程序、担保方式、财政贴息、贷款清收等方面作出新调整。此次调整取消了贷款项目限制, 放贷项目由原来限定的设施农牧业扩展到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餐饮服务、洗染缝补、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植养殖等25个微利项目, 扩大贷款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妇女, 不论农村还是城市, 全部纳入放贷范围;同时, 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放宽贷款对象年龄。在取消贷款项目限制、扩大放贷规模的同时, 对妇女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其不同的贷款需求,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使贷款期限更好地满足农村妇女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㈢多管齐下防范贷款风险一是加强对农村妇女有关小额信贷的培训。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对小额信贷理解的程度对小额信贷实施的影响是很大的, 因此不仅要开展小额信贷基础知识的培训, 还要对所选项目的科技知识进行培训。二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强化群众诚信教育, 在贷款妇女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还贷承诺活动, 确保“放贷一户、致富一户、回笼一户”。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 将农村妇女小额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 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同时, 金融机构和妇联组织还要加强农户贷款实施项目的跟踪监管, 适时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化解信贷风险, 保证资金安全。武威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改变了以往注入担保金进行担保的单一方式, 坚持两条腿走路, 即按照省上要求, 省、市、县三级财政以1∶1∶1的方式注入担保金;学习借鉴张掖市采取信用担保、联户担保等担保形式, 由放贷银行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 采取信用担保、联户担保、财产担保、公职人员工资担保、合作组织担保、财产抵押担保等形式开展担保。另外, 武威市积极鼓励还旧贷新, 对按期偿还贷款的农户即还即贷。
摘要:通过对武威市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取得成效的介绍,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进一步用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助推武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贷担保 第4篇
摘 要:针对目前小企业信贷存在的问题,对小企业信贷担保进行分析,从银行与企业角度分析担保措施选择因素,归纳出担保措施选择策略。
关键词:小企业信贷;担保策略;选择因素
目前,银行对担保方式的选择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只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方式无用论;一是见保即贷,注重增信方式而忽视企业实际还款能力。如何适应市场环境,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小企业信贷风险,担保方式的选择成为重要因素。就目前看,小企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四种担保方式。本文从分析具体担保方式入手,对小企业信贷业务中担保方式选择策略提出一些浅见。
1 担保方式选择几点思考
“保证”意味着便捷、高效和更多的选择但同样意味着不稳定和风险;“抵质押”意味着确实、固定和更易掌握但同时意味着担保的单一和贴现的风险。在小企业业务中,如何进行担保方式的选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2 影响担保措施选择的因素
2.1 从企业角度关注的因素
一是费用成本。费用成本是影响借贷双方选择担保方式的直接因素。抵押类,企业需要交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环节公正费等,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0.1%;质押类,需要交纳监管费用,一般为贷款额度的2%左右;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需交纳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度的2%-4%左右。
二是效率。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短、频、急”的特点,效率是企业最大诉求。抵质押类,贷前调查阶段有专业机构协助评估,效率较高;贷中和贷后阶段,办理抵押登记、投保手续,质物的转移交付,监管落实等程序复杂。采用保证,签订合同即可生效,相对而言手续简便,但保证人的调查阶段要求较高,耗时较多。
2.2 从银行角度关注的因素
一是人力成本。银行专业人员稀缺,人力成本是关键。抵押类,由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行内造价咨询人员进行价值确认,人力成本较低;质押类,由银行进行质量、价值确认,监管公司对数量进行确认,贷后维护成本高,人力成本较高。保证类,需要对保证人和借款人进行调查,人力成本高。
二是风险成本(代偿能力)。银行最关心的就是抗风险能力,包括操作风险和代偿能力。保证类,保证合同的效力只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适格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合同成立即生效,操作风险低;抵质押类,抵质押担保合同的生效除必须是真实表示外,还受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形式是否完善,抵质押物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法律障碍等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同时行使抵质押权流程很长,一般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环节,操作风险高。
担保公司保证,在风险保证金以内,代偿能力较强,一旦超出风险保证金的范围,代偿能力几乎没有。第三方保证,银行不能对保证人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控制,无法控制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同时保证人如果与借款人同行业或有业务关联时,容易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证类代偿能力具有不确定性。抵质押物变现性和其价值将会随使用而损耗是银行面临的风险,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不太剧烈,其价值不会偏离实际的使用价值太远,抵质押比保证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代偿能力更稳定。
3 担保方式的选择次序
基于上述担保选择的因素分析,以客户和银行关注点为中心,运用六西格玛原理,选择费用成本、人力成本、代偿能力和效率等四个关键品质特性,并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了不同重要等级(代偿能力是最为关注的品质特性,赋予9分,人力成本和效率较为关注,中等重要,赋予3分;费用方面敏感度不太重要,赋予1分),对担保方式的选择次序进行分析。从得分结果可以看出,担保方式的选择顺序依次是:抵押、信用、质押、担保公司和第三方保证。
4 担保方式选择策略
银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是高收益、低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对于担保方式的选择也不例外。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银行希望选择:费用成本低、人力成本低、风险成本低(代偿能力强)、效率高的担保方式,以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具体的担保方式进一步优化,扬长避短,寻求成本、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4.1 稳固发展抵押类业务 抵押在有效降低信贷业务经济资本占用和信贷业务风险成本率,提高经济增加值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一直是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首选。我们应主动运用抵押方式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努力提高抵质押物业务比重,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开拓抵押类的蓝海市场。
4.2 大力发展信用类业务 一是通过进一步推动业务联动营销、加强社区批量化营销、扩大客户数量,形成规模效应;二是加大对企业及企业主信用、还款能力和交易行为调查评价,掌握客户第一还款来源,降低信用风险;三是根据客户在我行的历史合作、产品使用、交易记录、综合贡献等情况,采取灵活的定价和控制贷款额度策略,实现收益覆盖信用风险。
4.3 审慎发展质押类业务 一是借助IT系统,远程能够随时监控和检查质押货物;通过设置的价格警戒点,能够自动跟踪互联网质物价格信息,对质物价值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加强对监管公司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在总行准入的合作单位基础上,优先选择拥有独立仓库的第三方监管公司;要设立保证金或风险池制度,严格控制监管额度。
4.4 优化调整担保公司保证业务 “主动作为,有进有退”。一是优先选择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背景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政府背景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占比;二是积极与由政府再担保体系提供再担保的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适度加强与核心企业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合作,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小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四是逐步压缩民营担保机构合作数量和担保贷款总额。
创业企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构建探讨 第5篇
信贷配给是指在确定的贷款利率条件下, 信贷市场上商业贷款的需求超过供给, 商业银行通过非价格手段, 部分地满足贷款需求的一种市场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 一部分人得到贷款, 另一部分人被拒绝, 被拒绝的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得到贷款;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地被满足。在间接融资方式下, 创业企业向银行进行资金借贷, 以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不畅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创业企业都会在相当程度上依赖银行提供的贷款, 而银行在向创业企业发放贷款时, 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等方面的考虑, 通常会对创业企业实施信贷配给。在银行严格的信贷配给机制下, 创业企业与大中企业相比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 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实施对象。
创业企业的有效担保和抵押物匾乏是创业企业信贷配给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这是由于创业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可靠性低, 银行在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时, 势必要考虑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这一问题。一些实证研究证明, 银行对企业的抵押品要求可以缓解对企业的信贷配给 (Brikc, 2004) 。因此, 要求提供有效担保和抵押, 是银行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必要前提条件。创业企业一般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 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同时, 创业企业很难找到有实力的担保者为其提供担保, 这样, 由于创业企业抵押物匾乏和有效担保不足必然遭到银行的信贷配给。
二、创业企业信贷融资担保效果经济学分析
创业企业若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时, 其取得银行信贷就会相对容易, 分析如下:
在图1中, 纵坐标表示利率水平, 横坐标表示信贷资金供给量;R m是市场利率水平;D是创业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曲线;S1表示银行对创业企业信贷的供给曲线。在市场利率的水平上, 创业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O Q3, 而此时银行愿意供给的是O Q1, 。这样, 市场利率水平R m下, 创业企业面临信贷缺口Q1Q3。若有信贷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 将鼓励银行向被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 这将使银行的信贷供给曲线移向S2, 使创业企业在市场利率水平R m上获得的信贷资金为O Q2, 信贷缺口缩小为Q3Q2。从图中可能看出, 创业企业若有信贷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担保时, 其信贷缺口明显减少, 表明创业企业信贷融资相对容易。
信贷担保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效果, 主要是信贷担保机构实际上分担了银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事前信息搜集成本和事后监督成本, 并为银行转移贷款风险提供了一条出路。相对于银行而言, 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专门从事企业的信用调查和分析工作, 既能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的优势, 还能更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本地创业企业的情况, 较好地化解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三、创业企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构建设想
第一, 成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的创业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一般有四种:一是社会化组建, 市场化运作;二是政府组建, 政策性运作;三是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四是混合组建, 市场化运作。目前, 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应采取“政府组建, 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担保为主。同时, 适当发展创业企业商业性和互助性信贷担保机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可作为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的重要补充。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相比, 商业性担保机构最大的特点是社会化出资、经营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高等优势, 可以涉及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因此, 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加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比重。互助性担保机构一般是以协会的形式存在, 加入协会的企业都是该协会的会员, 这种担保机构虽然要求其协会内企业的共求性较高, 但它的存在有其他担保机构无可比拟的优点, 一方面可以弱化单个创业企业的担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协会内企业重视本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二, 加强创业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信贷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基础上的, 建立信贷担保体系是为了促进银行更好地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 而不是为创业企业违约提供保障。因此, 必须强化创业企业的信用观念, 加强创业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让没有信用的创业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 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一是要开展信用教育, 提高创业企业信用意识。信用教育的对象涉及到政府、创业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经济主体, 其中最重要的是创业企业。就创业企业而言, 要树立“信用立企”、“诚信为本”的观念, 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 增强诚实守信的自觉性, 形成以讲信用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打造出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信用文化和信用品牌。二是建立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是一个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 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流和共享的信用管理体系。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总结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 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 颁布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 法律体系健全是信用担保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已经制约了信贷担保业的发展, 因此, 需要对我国信用担保业进行法律调整, 促进信贷担保业的发展。2002年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但没有对信用担保方面进行规定。因此, 我国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出台一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同时, 还可以制定如《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及《担保条例》等法规作为配套。
第四, 成立信贷担保业协会, 规范信贷担保业运行, 促进行业自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成立了信贷担保业协会, 如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美国的担保行业协会, 加拿大担保行业协会等。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由日本52家信用保证协会于1955年共同出资组建, 在促进各地区信用保证协会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 信贷担保业协会的设立能对信贷担保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在指导、规范行业业务开展, 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业务行为, 制定行业统一标准, 促进担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已成立了中国担保协会, 但是与各地方的协会是独立的, 没有能起到制定行业统一标准, 促进担保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因此, 我国应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全国信贷担保业协会, 规范信贷担保业运行, 促进行业自律。
第五, 加大政府对信贷担保业的扶持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信贷担保业的经验, 各国政府均在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上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 给予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尤其我国创业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政府部门更应加大对信贷担保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实行全面税收减免政策。政府不仅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政策, 而且对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上缴的再担保保证金全部或部分实行免税政策。二是建立政府补偿机制。建议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担保行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 该基金用于对信贷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补偿。这样, 政府可以分担信贷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 提高信贷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信贷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鼓励担保产品的创新。应鼓励信贷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种类多样、期限较长的担保产品的创新。同时对信贷担保机构服务内容创新, 应积极开展保付代理、注册资本金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品种。同时, 有条件的信贷担保机构还可发展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中间业务, 从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参考文献
小额信贷中小组联保担保方式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担保,小组联保,完善建议
小额信贷 (microfinance) 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 (Grameen Bank) 为起点的金融服务新潮流, 它以服务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为宗旨, 试图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由于资本回报低和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为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现状。目前, 小额信贷已经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 小额信贷进入中国, 并与我国长期以来开展的扶贫活动相结合。自2000年始,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 我国开始全面推广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出现与发展开始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 关于小额信贷本身许多的理论问题尚且需要辨析与探究, 譬如小额信贷中普遍使用的小组联保的担保形式, 其法律性质与制度完善等相关问题都亟待研究。
1 小组联保概述
小组联保是小额信贷担保中比较普遍也是比较重要的保证形式。在各国的小额信贷实践运作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 联保的方式较之个人信用保证的机构信用保证方式, 更大程度上分散风险, 运用联保方式代替抵押担保, 减轻了贷款人的资金压力。强化了借款人之间的相互监督, 运用得当, 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与监督成本。
2 小组联保的法律性质
作为一种新兴的信贷担保方式, 目前在理论上尚缺乏关于小组联保制度严格的法律定义, 对于小组联保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也存在分歧。
杜晓山所著的《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一书中就提出了目前关于小组联保性质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组联保是保证, 而另外一种则认为是小组联保的性质是财产抵押。也有人提出与此两种观点都相异的新看法, 认为小组联保属于无抵押无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项目融资担保是指仅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担保。小额信贷, 特别是非消费性小额信贷的担保也是如此。
笔者根据相关研究, 认为小组联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 异于传统担保制度中的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并非单一的一种担保方式, 既非单一的保证和财产抵押, 也非项目融资担保, 而是多种担保方式的结合, 可以将其视为混合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是指为同一债权提供的既有保证, 又有抵押或质押的共同担保, 是物保与人保结合。
具体而言, 在小组联保制度中, 就具体某一成员从小额信贷机构处获得的贷款的债务来讲, 担保该主债务关系的实现的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强制储蓄, 二是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的保证。首先, 小组联保制度中的强制储蓄制度要求, 作为小组成员的借款人在得到贷款的同时, 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金额作为储蓄存在小额信贷机构的专门账户上。这一比例从2.5%到5%不等。这一部分款项有不同的名称, 有的称为风险基金, 有的称为储蓄账户, 最终作为借款人债务履行不能时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 债权人在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以该账户的资金抵偿债务, 实现债权。对于这一部分款项的定性, 笔者认为, 应属于特殊动产质押中的金钱质押。这一点可以得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有力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 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有限受偿。”小组联保中的强制储蓄所设立的账户可以视为小额信贷组织为处置金钱所设的专用账户, 区别于普通的账户。其次, 某一小组成员借款之后, 其他小组成员就其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 且强制储蓄金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借债务时, 其他小组成员要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 债权人和小组成员之间另外有约定担保权其他实现方式的除外。一般, 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未曾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 在小组联保中, 因为既存在保证人, 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金钱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债权人“没有约定 (债权实现方式)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小组联保中混合担保方式的实现顺序上, 《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比较一致的, 体现了先行主义的原则。因而, 笔者认为, 将小组联保定性为混合共同担保更契合其本质。
3 小组联保的制度缺陷
尽管, 小组联保作为小额信贷重要的担保方式, 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受到重视, 但是, 小组联保这种制度安排依然有其本身的缺陷。
(1) 农户联保贷款信贷监督机制不完善, 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首先, 农户联保贷款容易给部分信用观念淡薄的农户以可乘之机, 如信用观念薄弱户之间也可能组成一个联保小组, 从信用社骗取贷款后违约, 信用社对此很难防范。其次, 由于联保成员多, 农户联保贷款的真正用途难以监督, 导致贷款容易被农户另挪他用。最后容易被大额贷款的农户套取贷款。如某农户需一笔大额贷款, 但又缺乏抵押担保, 于是该农户就可能与关系密切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 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报酬, 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替其担保, 从而在信用社获得大额贷款。
(2) 由于小组联保成员多为同一行业或者从事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项目, 风险相对集中。若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时, 联保户之间不但起不到相互保证的作用, 反而会出现“一损俱损”、甚至“全军覆没”的局面。尤其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联保户来说, 由于其经营类似或者相互关联的农业项目, 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风险时, 集中受损的情况比较普遍, 导致小组集体的担保能力整体下降。因而, 缺乏相应的产业保险制度是目前小组联保最大的问题。
4 小组联保担保方式改进建议
首先, 规范小组的组建, 明确联保的法律责任。联保小组一般是从事相类似产业的农民、农户或者个体经营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自愿结合而成的借款组织。小组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往往是在长期交往和多次交易中逐渐形成的, 彼此对对方的个人资信状况有了相当的了解。这种自愿结合的方式可以规避由于小组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道德风险。因此, 小组联保的小组一定要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建立, 避免行政力量或者外力干预对小组成员相互甄选的干扰, 预防小组成员集体逃废债务的风险。
其次, 发展农业保险, 分散小组联保的担保风险。一方面丰富了小额信贷的金融服务内容, 另一方面为借款人还款提供了长效的保障机制。比如在农村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 多渠道分散小组联保的担保风险。
最后, 设立小组风险基金, 保障小组联保机制的正常运作。为规避因天灾人祸和其他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贷款正常归还的不利影响, 建立小组风险基金是必要的。它可以减少个人贷款项目失败的影响, 给贷款损失者以精神激励和物质补偿, 从而不影响他们的后续贷款。当然, 风险基金的动用须经联保小组的全体会议讨论同意, 以避免某些人的投机行为。小组风险基金的建立, 为小组联保奠定物质基础, 进而保障小组联保机制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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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担保 第7篇
关键词:联保贷,连环贷,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普遍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时为有效地分散风险, 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 扩大对贷款本息的覆盖范围, 当前的普遍做法是要求申贷企业提供其认可的抵 (质) 押物或者保证。随着担保贷款应用的推广, 其暴露的问题也是日益明显。
1. 保证贷款存在的问题
(1)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
我国《担保法》的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而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由政府提供担保或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之间的互保, 从担保法视角来看, 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函和“风险背书”应该是无效的, 必须由合法的担保企业对原有的担保主体进行置换, 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2)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能力
我国《担保法》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才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不具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就不能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具体的授信业务中,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虚位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在现实的贷款实践中屡见不鲜, 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担保贷款风险来源的最根本因素之一。
(3)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抵押贷款业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权属、变现能力、受偿顺序是否符合各家商业银行相关规定等。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标的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房产及交通运输工具, 但商业银行在落实抵押贷款他项权益时总是会存在诸多的问题, 尤其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单独抵押, 只能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同时还应注意的是由于划拨土地的出让收益要优先抵交土地出让金, 因此商业银行受偿资金的数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商业银行核准抵押物准入范围时也会更加审慎, 而在受偿顺序设计方面一般会要求申贷企业出具承诺函, 保证经办银行优先受偿。
(4) 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质押贷款业务与抵押贷款相比基本相同, 只是由于质押贷款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 因此质押贷款会涉及到质物的保管和变现价款的提存问题, 同时还要根不同的质物设置区别性的质押率, 以有效控制质押贷款风险。目前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申贷企业通过重复质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放大银行信贷风险。
二、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案例分析
1. 案件陈述:浙江担保危机:600多家企业卷入收贷风波
2011年12月, 浙江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下属江苏分公司经理因非法集资被法院立案, 天煜建设全部账户和房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由于家具制造企业嘉逸集团与天煜建设存在互保关系, 天煜建设出事十余天后, 嘉逸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陆续被建设银行、宁波银行等八家收贷1.15亿元, 顿时陷入困局, 导致出现1.2亿元贷款逾期。受嘉逸影响, 3月初,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被北京银行收贷3000万元。3月26日, 虎牌集团受荣事实业收贷影响, 加上自身因收购引发问题, 被华夏银行收贷4000万元, 3月27日被中国银行收贷4000万元。4月, 虎牌集团下游担保圈的企业陆续出现被收贷的情况, 互保链上的正邦水电自4月起, 短短45天, 被4家银行收贷1.05亿元。因天煜建设引发的信贷危机, 涉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23家金融机构, 关联债务超过100亿元, 关联企业近100家。在此背景下, 近日, 600民企联名上书向政府呼救, 尽管有各级地方政府一再出面召集银企协调会, 但银行有自己的商业逻辑, 这意味着这场危机难以在短期内看到尽头。
2. 主要风险点分析
联保、互保作为信用模式创新, 能有效提升业务量, 但也会扩大风险蔓延, 将优质的企业“连坐”拖下水。从以上杭州担保圈危机的形成来看, 主要是由于天煜建设破产后, 杭州当地的银行对背后的联保企业收贷, 从而影响一批企业, 这批企业危机又通过担保链向下传导, 导致风险圈不断扩大。这种近百家企业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担保关系, 造成担保形同虚设, 如果整个行业都出现不景气或者经济下行时, 互保和联保会使每个企业都深陷其中, 甚至好的企业被坏的企业拖垮, 形成大量坏账。
(1) 联保互保容易爆发系统性风险。对于区域性互保、联保行为, 一方面涉及的企业众多, 另一方面涉及的金融机构众多。如果担保链上的某一家企业出现逾期, 担保企业的或有负债将会变成真实负债, 从金融机构方面来讲, 逾期企业的债权机构将会迅速行动, 一方面集中要求企业提前还贷, 加大企业的还款压力, 此类信贷资金的抽逃会使得企业面临破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知担保企业代偿或处置相关抵、质押物, 这时如果担保企业实力偏弱, 临时难以筹措资金, 势必会影响其自身在金融机构的信用, 自身的融资难度将加大。此时该笔贷款将会像多诺米骨牌一样传递下去, 引发相关担保链上的其他企业, 此时区域性的贷款风险将会集中暴露, 并迅速扩展至整个担保圈。
(2) 信贷规模放大与担保实力不匹配。在互保、联保中, 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 单笔贷款的担保实力较强, 风险较低;但是从区域性或者整个担保圈内的所有企业来讲, 互保、联保只不过是系统内部的风险分散, 就整个系统而言此类担保处于虚无状态, 一旦核心贷款逾期, 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实际上, 互保联保一方面会放大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 但另一方面这种信贷规模放大背后的担保实力较弱, 导致系统性担保失效。所以互保、联保实际上是一种“囚徒困境”的局面。
3. 风险防范建议
(1) 商业银行应摸清辖内担保圈贷款风险底数, 彻底清查存量担保圈贷款, 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因圈施策、多措并举。对于担保圈中一些互保额度较大的融资, 应对互保关系进行清理, 一方面提高贷款利率作为风险补偿, 另一方面降低信贷规模。在授信过程中, 应当将或有负债作为考核企业授信额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考察其对外担保的额度、相应的担保能力, 以及其能控制的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2) 降低互保、联保的行业集中度。在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体系中, 降低贷款集中度是其防范信贷资金出现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样对于互保联保而言, 如果互保联保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那么一旦行业风险发生, 相应的或有负债将会致使担保圈内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 互保联保时, 应当避免同行业企业的此种行为。
(3) 置换担保有效缓释担保圈风险, 削减授信额度。加强担保措施, 将第三方企业担保置换成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或者选择具有担保实力且对外担保较少的第三方企业担保;选择第三方担保时根据担保企业的实力与对外担保情况, 调整授信额度, 尽量降低授信额度, 致使担保圈内企业整体信贷规模有所降低, 与相应的担保实力相匹配。
(4) 加强贷后监管, 要求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在金融机构的允许之下进行。在贷款发放之后, 要求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过金融机构允许, 或者在贷款存续期, 企业对外担保额度较大时, 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 或者要求企业更换担保方式, 以加强担保措施。在贷后监管中, 要关注相应的贷款资金去向, 是否与贷前约定的贷款用途匹配, 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担保企业挪用等现象, 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若果信贷资金存在被担保方挪用的情况, 应当要求担保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三、结束语
从上述案例中可明显看出联保贷、连环贷存在的风险弊端, 一方面行业性风险使同业担保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重复质押导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明显具有杠杆效应。本文所选案例主要是分析了担保贷款的一个维度, 鉴于篇幅所限, 无法将担保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做一一陈述, 下面就将银行在担保授信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做一大致总结:
1. 不动产抵押变现困难:
不动产价值评估不甚合理、区位优势不明显、变现程序过于复杂、受偿顺序未明确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评估抵押物时应当全盘考虑, 避免挂一漏万, 切实执行担保手续, 落实他项权益, 保障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其次, 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 约定保证方式、明确受偿顺序。
2. 抵押物本身”资不抵债“, 导致债权悬空: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资产整体不可分等。针对此种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市场供求, 及时把握市场行情走势, 尽量保证自身所接受的抵押物易于转手, 回款有保障。
3. 担保人与债务人行业关联度过高:
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时会被放大, 一旦行情走低, 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 加大行业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审查担保贷款业务时, 应关注担保人与债务人行业周期的相关性, 尽可能地分散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担保的有效性。
4. 切实防范担保人恶意欺诈风险:
重复抵押导致抵押权的竟存, 加大抵押权人的风险概率;抵押担保登记后, 担保人通过伪造印章, 证件, 到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致使贷款担保形同虚设等。金融机构应当大力推进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制, 以实时掌握申贷企业的贷款动态, 了解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状况, 进而在制定具体的授信决策时能够及时管控风险。
以上风险点只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担保标的范围的扩展, 担保贷款的风险点可能会层出不穷, 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和内控机制, 提高自身担保贷款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 不断加强第二还款来源对贷款风险的缓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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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担保 第8篇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国家为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约束提出的创新型贷款制度,其目的是使缺乏有形抵押物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利用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融资。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新目标:力争到2020 年,全国专利权年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 亿元。然而,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实施六年以来,全国专利权质押金额累计总额仅1265.8亿元。这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行现状离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
宋伟、胡海洋(2009)研究认为,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的高风险及其导致的高成本。张伯友(2009)等学者分别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法律、变现难度,以及价值评估等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然而,这些分析都聚焦于知识产权本身,而未涉及信贷的角度。科技型企业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这是信贷市场中常见的信贷配给现象。同普通信贷相比,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像普通担保物一样去缓解信贷配给,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现象更为普遍。
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们倾向从三种途径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一是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水平(苑泽明,2012;刘玉平,2011),完善市场信用体系(邵永同、林刚,2014;杨晨、陶晶,2010);二是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或评级标准(Ozkan-Gunay和Mehmed Ozkan ,2007;章洁倩,2013;姚王信、张晓艳,2012);三是建议银行以企业业绩为基础,合理设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徐静、鲍新中,2015)。然而,由于信息环境的限制,评估的公信力得不到保证,市场信用信息也无法实现共享。
本文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现象出发,分析其产生机理,并根据信息甄别理论和银行利益最大化原则,找到弥补知识产权担保物不确定性的途径。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收益权担保的方法,以增加知识产权担保物价值,缓解信贷配给,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获性。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从信贷配给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丰富了相关理论;第二,基于理论分析,提出收益权担保的创新型借贷技术,使银行能够正确、有效地识别科技型企业风险,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获性,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行提供了新思路。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
(一)信贷配给及其表现形式
信贷配给是指因银行报出低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利率而形成的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现象。根据Stiglitz和Weiss(1981)的解释,由于借款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信贷配给将成为一种常态。
关于逆向选择,Stiglitz和Weiss(1981)通过具体模型分析发现:当利率升高时,对优质借款人(即还款意愿较强的人)来说,受到的影响较大;而对劣质借款人(即还款意愿较低的人)来说,受到的影响则较小。因此,在面对多个贷款申请时,若银行提高利率,那么银行会认为只有还款意愿低,甚至被其他银行拒绝的劣质借款人才会接受这样的贷款条件。
道德风险行为又被称为逆向激励行为,Stiglitz和Weiss(1981)认为,当利率提高后,借款人会倾向于选择更具风险的项目。他们通过图形推导得出:为了使预期收益最高,当银行报出的利率低于其最大期望收益时,企业会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而当银行报出的利率高于其最大期望收益时,企业会选择风险较大的项目。
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贷款方需要考虑的不只是价格——利率这一个因素,还需要考虑借款人的偿还意愿。信贷市场与标准市场不同,因为信贷市场中的价格——利率所代表的只是借款者承诺支付的价格,而并不一定是实际支付价格。而承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异是由偿还意愿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对借款方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违约风险。银行之所以会报出低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利率,是因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信贷市场上,考虑到借款方的违约风险与其愿意支付的利率成正比,银行的期望收益并不会随利率升高而同比上升,而会在超过一定利率后逐渐降低,如图1所示,在r*处达到最大期望收益。因此,资金的供给双方无法达到均衡状态,即使有企业愿意支付更高利率,银行也不愿提供贷款。
信贷配给的具体表现有两类:第一类,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只有部分能得到满足。这类信贷配给的形成机理为:银行在风险审查中对A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给出能够补偿该贷款风险的利率r1,当r1>r*(r*为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时的利率,下同)时,即使A企业愿意支付r1甚至更高利率,银行也不会放贷,有此类资金需求的企业将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第二类,即使两个企业条件完全相同,银行也只贷款给信息较为对称的一方。这类信贷配给的形成机理为:银行在风险审查中对A和B两家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假设A和B两家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和还款能力完全相同,但B企业的信息较为对称,因此,银行认为能够补偿对A企业放贷风险的利率r1,大于能够补偿对B企业放贷风险的利率r2,当r1>r*≥r2时,银行只会放贷给B企业,而将A企业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
以上两种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的企业的共同点在于,银行认为能补偿贷款风险的利率r1高于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利率r*。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愿意支付r1,均无法获得贷款。
(二)信贷配给的缓解途径
担保借贷是有效缓解信贷配给、降低r1的借贷技术。根据Spence(1973)和Riley(1979)的信息甄别理论,在企业对含有担保物的不同贷款合同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传递出相应的风险信号,银行以此信号作为企业风险甄别的依据。贷款合同中的担保物和利率共同构成风险甄别的信号(Rothschild和Stiglitz,1971;Bester,1985)。担保物之所以能成为风险甄别的信号,是因为担保物的价值就是企业的违约成本,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意愿及价值大小代表企业对自己违约程度的衡量。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担保借贷的一种,由于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存在不确定性,该担保借贷对信贷配给的缓解能力较弱,这也是实务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实务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分类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银行放贷且企业有能力偿还,银行对信息识别正确,借贷成功。
2. 银行放贷但最终企业无能力偿还,银行理论上应该变现知识产权获得补偿,但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变现困难,银行通常通过事先承诺补偿的担保公司或地方政府获得资金补偿。
3. 银行不放贷并且企业无能力偿还,这种情况属于信贷配给的第一类,这类科技型企业多处于创业期,将其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是银行对风险的正确识别。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阶段理论,使用贷款手段融资的企业至少已发展到成长期,因此,银行没有理由贷款给无能力偿还贷款的创业期科技型企业。
4. 银行不放贷但事实上企业却有能力偿还,使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错失优质客户,这种情况属于信贷配给的第二类。例如:现有一家科技型企业和一家非科技型企业同时申请贷款,假设两家企业未来发展潜力和还款能力完全相同,银行在对两家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时,发现科技型企业所提供的硬信息达不到银行的放贷要求,提供的知识产权担保物也难以识别,于是银行认为r1才可以补偿该贷款风险。相反,非科技型企业的硬信息达到了放贷要求,有形资产担保物也更易识别,于是银行认为r2就可以补偿该贷款风险。由于r1>r*≥r2,银行会选择放贷给信息更为对称、担保物价值更明确的非科技型企业,而将同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是顺利完成借贷;第二种情况下需要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信用体系;第三种情况是银行对风险的正确识别,是正确的市场反应;而第四种情况是信息不对称对科技型企业造成的贷款阻碍,本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三、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的路径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担保借贷的一种,利率和担保物知识产权的价值组合是银行进行风险甄别的信号。王霄、张捷(2003)进一步证明,银行要求的担保物价值与银行贷款收入的边际替代率与风险负相关。也就是说,高风险企业更偏向于接受高利率和低担保物的信贷合同,而低风险企业更愿意接受低利率和高担保物的信贷合同。这种情况如图2所示:
观察图2,假设L1 和H1 分别代表低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的利率—担保物无差异曲线。低风险企业的无差异曲线L1 较平缓,表示低风险企业偏向于用更多的担保物代替利率;而高风险企业的无差异曲线H1较陡峭,表示高风险企业偏向于使用较少的担保物代替利率。D代表银行对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即在该曲线上,银行获得的风险补偿价值总效用是相同的。
但是根据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原则,若图2中A1点的利率高于r*,该企业就会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因此,对企业来说,与银行合同组合曲线交点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导致融资成本增加,而且可能会面临遭受信贷配给、无法获得贷款的风险。我们认为,可通过以下路径来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
(一)第三方介入,以确保担保物价值
科技型企业的担保物——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银行为了弥补这部分风险,在担保物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更高水平的利率。如图3所示,D1和D2分别代表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和非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可以看出,担保物价值相同时,通常要求科技型企业以高于非科技型企业的利率弥补银行的贷款风险。现以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1 为例说明,低风险企业L1 同理。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1上的A1和A2,是银行对同样条件下的非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点,A2对应更高的利率水平r2,A1对应更低的利率水平r1,若r2>r*>r1,则科技型企业就无法获得贷款,而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则可以获得。二者的差距在于银行对提供担保物价值的认定。事实上,当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物的价值为C1时,银行认定为C2,据此要求更高利率r2。银行认为知识产权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评定总效用时,对其进行了低估。
企业通常会通过第三方来证明担保物的价值可以达到C1,使D1趋于D2。常见的方法包括: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通过律师事务所对贷款人资质、贷款使用方向、知识产权的权属、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违约情况时,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通过政府推荐担保。第三方的担保可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为C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风险,根据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银行会接受更低利率。
然而,第三方证明价值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第三方的评估和担保需要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费率甚至可能高于银行降低的利率;第二,评估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观性较大,且评估公司不对评估价值予以担保,贷款人的风险依然存在;第三,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等于最终的变现价值,例如:一些企业的专业人员才能使用的专利技术,只对企业自身有价值。因此,第三方担保作用甚微,且费用昂贵。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担保是可信度较高,且不会增加融资费用的方法。实地调研发现,银行也希望政府能进行批量推荐,并制定完善的推荐担保体制。
(二)增加担保物价值
既然无法有效地通过第三方来证明担保物的价值,使D1趋于D2,那么企业可以考虑加大担保物价值,使无差异曲线移到H2和L2的位置,如图4所示。同样以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2为例说明,L2同理。当企业担保物价值增加,由C1变为C3时,与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相交于利率更低的A3。科技型企业愿意提供更大价值的担保物时,利率r3与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的利率r1基本持平,甚至更低。表明当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大价值担保物时,可以与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获得相同利率水平的贷款。因为对银行来说,担保物价值越大,代表着企业的违约成本越高,违约意愿越低。因此,企业无差异曲线右移越多,即提供的担保物价值越大时,越能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银行要求企业捆绑抵押有形资产就是右移企业无差异曲线的一种实践。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科技型企业缺乏有形资产,该方法的推广受到制约。
四、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的创新方法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第一种缓解方法,即通过第三方证明担保物价值的方法,已有实践包括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政府等的介入,存在融资成本高和体制不完善等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第二种缓解方法,即增加担保物价值,代表性的已有实践是捆绑抵押有形资产,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行,但大部分科技型企业缺乏有形资产,因此难以广泛推广。两种方法比较,前者在短期内无法改善推广,而后者只要能找到合理可行的担保物即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资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所质押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文认为,将收益权捆绑担保,是增加担保物价值的可选途径。
(一)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概述
收益权担保方法,是指将知识产权一定时间内的收益权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前文讨论,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至少已发展到成长期,已经有一定收益,该收益包括知识产权用于生产经营所得、转让使用权所得等。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中,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价值,即在第一还款源出现问题时,作为第二还款源变现偿还银行贷款。然而,根据银行的调研结果,知识产权的变现存在困难,且由于评估方法的缺陷和评估时间的不同,贷款前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存在差异。因此,与知识产权的变现价值相比,其带来的收益更确定,能一定程度地弥补银行的贷款风险。
(二)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收益权担保法的法律本质是一种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我国1995 年发布的《担保法》(主席令[1995]50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的收益权作为所有权,没有明确在质押权利的规定范围内。然而,针对质押权利第四项内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有相关补充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因此,收益权作为担保物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得到法律认可,且该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又如2000 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0]33号)中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此规定将收益权质押的范围扩大到了电网、污水处理收益权等。收益权质押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知识产权收益质押法律可行性提供了支持。
2. 环境可行性。收益权担保用于银行贷款,在实务中已有探索性实践,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收益权担保提供了可行的环境。
2015年5月,武汉农商行向北京光桓锦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第一笔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农商行通过对光桓锦业的项目收益权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意以未来3年的收益权作为抵押,放贷230万元。与此类似的收益权抵押还有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上交所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热费收益权资产专项计划、2016年1月25日发布的余姚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均以资产的收益权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同样运用收益权担保的实践,是已有效推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农业发展同科技型企业相同,具有高信贷风险。而在担保贷款中,又缺乏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由此制约了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2014 年8 月20 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发布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担保物贷款的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担保融资制度,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的制度。该制度既没有超出现行法律框架,又拓宽了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现已有吉林、河北等正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行实施。
上述案例证明通过收益权作为资产进行抵押具有可操作性,且能被现有资本市场环境所认同,同时对银行方面来说,收益比无形资产本身更具可控性,因此,收益权担保的方案具备可行性。
(三)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操作程序
在收益权担保方法中,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权共同作为担保物。当企业的利率—担保物无差异曲线右移,即对银行来说,担保物总效用价值增加时,才可以与银行合同组合曲线相交于利率更低的点,提高贷款可获性。因此,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进行分析,确保其效用价值的增加使利率降低到信贷配给范围之内,使企业获得贷款。具体操作程序如图5所示:
1. 银行对知识产权收益权进行分析评估。银行对知识产权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评估,包括对该项知识产权收益内容的界定、使用收益法对该项知识产权经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估计。
2. 银行确定收益权质押年限。银行根据对知识产权收益权的预估,确认预计能补偿贷款风险的年限。对知识产权收益预估状况越好,确定的质押年限越短;反之质押年限就越长。
3. 根据银行合同组合曲线确定贷款利率。银行根据对收益权的预估以及质押年限的确定,可以判断该企业担保物的总效用价值,从而在合同组合曲线上找到对应的利率水平。
4. 企业选择是否接受。银行将其对收益权的评估结果、确定的质押年限及利率反馈给企业。企业对增加的担保物价值即质押年限内的收益权以及利率进行判定,决定是否接受贷款。若企业不接受,可以选择提供新的评估依据再次评估,或贷款直接失败;若企业接受,则借贷成功。
五、结论
本文根据信息甄别理论和银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信贷配给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困难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导致担保物对银行的效用价值低于实际价值。鉴于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收益权担保的方法,以增加担保物价值。该方法缓解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问题,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提供了新的思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行的主要瓶颈是银行的高风险,而企业一旦贷款成功,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银行。这种风险不对称的状况使银行格外谨慎,导致其对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低估,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信贷配给。因此,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仅要依靠合理的制度环境和银行的风险判别技术,还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风险。本文提出的收益权担保方法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也通过提高违约成本,增加了科技型企业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