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召回范文(精选8篇)
进口汽车召回 第1篇
日前,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 召回部分进口2009至2012年款别克昂科雷汽车, 生产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至2012年2月1日。据该公司统计, 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23 309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 在长期使用后, 后举升门气压撑杆内可能有杂质颗粒进入, 导致气压下降, 由于后举升门的保护程序不够完善, 极端情况下, 气压撑杆不足以将后举升门维持在全开状态, 若人员忽视或未注意到车辆的报警提示, 并在后举升门开启区域内停留, 会增加人员受伤风险, 存在安全隐患。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采取对后举升门的保护程序进行升级并检修后举升门气压撑杆的措施, 以消除该隐患。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别克特约售后服务中心主动与用户联系, 安排免费检修事宜。用户可拔打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或别克免费客户服务热线800-820-2020了解本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也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商品检验栏目 (jyjgs.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 (www.dpac.gov.cn) 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 (AQSIQDPAC) 了解更多信息。此外, 还可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或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热线:12365 (转2号键) , 反映在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第2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采购员、销售员、质量管理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药品召回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五、内容:
1、药品召回的概念及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药品召回”是指就本公司已经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包括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非药品种),协助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的过程。凡公司所经营的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规定启动药品召回程序。上游供货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助召回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规规定,公布并明确规定立即停止停售使用或责令召回的;
B、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监部门质量公告、处罚通知、在库检查发现或客户退货、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经核实判定为不合格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C、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的产品。
2、判定与召回程序的启动
A、采购部门在接到供货商召回通知时(含口头、电话通知),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质管部并申请启动召回程序。对供货商仅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的,由采购部或质管部向供货商发出《药品召回确认函》,要求供货商必须出具加盖其企业公章的书面《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必须明确所召回的具体品种、批次、召回原因、召回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实施计划和具体事宜;
B、符合本规定第2条第4.1.1、4.1.2、4.1.3款规定的情况,由采购部或质管部向供货商发出《药品召回确认联系函》说明情况并要求回复确认。无论是否得到生产企业的书面《召回通知》,必要时本公司可自行启动召回程序,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药品召回程序的启动由质管部确定并向采购部、销售部、仓储部、生化部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实施召回计划。
3、药品召回的分级与召回时限: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通知传达与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3日内退货;
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7日内退货;
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14日内退货。
5、各部门分工与职责:
质管部:
收集、分析、发布本公司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信息,确定并向各相关部门传达《药品召回通知》;
跟踪、指导、监控药品召回实施过程,整理所召回药品的购进、库存、销售、退货、销毁等记录,汇总、上报召回实施情况。
采购部:
收集、反馈有关药品召回信息,申请启动召回程序;
联系供货商协商制定召回实施计划,统计、催收药品召回实施费用及协调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跟踪药品召回实施进度,及时办理召回药品的采购退出或提出销毁申请。
销售部:
根据《药品召回通知》制定召回实施措施,及时通知下游客户办理销售退货;
汇总销售退货情况及下游客户索赔要求并及时向采购部、质管部反馈,与采购部共同协商确定有关召回费用额度及相关索赔事宜。
进口汽车召回 第3篇
日前, 通用汽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 由于电加热风窗清洗液系统缺陷, 将自2010年7月26日起召回部分可能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的、装备有电加热风窗清洗液系统的车型, 包括2006-2009款别克卢森 (Buick Lucerne) 、围内的车辆采取去除电加热风窗清洗液系统模块的措施以消除隐患。
从2010年7月26日起, 以上车型的用户可以通过免费客户服务热线8008101996与通用汽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预约安排在通用汽车旗下的欧宝品牌特约售后服务中心进行免费维修的事宜。
进口汽车召回 第4篇
日前, 克莱斯勒 (中国)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自2015年4月20日起, 召回部分2014年款进口大切诺基汽车, 生产日期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4月30日。据该公司统计, 在中国大陆地区涉及8 318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 由于约束控制模块 (ORC) 内部故障, 可导致安全气囊报警灯点亮及安全气囊等被动式安全系统失效。克莱斯勒 (中国)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更换约束控制模块, 以消除安全隐患。
即日起, 消费者可以拨打克莱斯勒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500-118) , 或联系当地经销商了解具体情况。用户也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商品检验栏目 (jyjgs.aqsiq.gov.cn) ,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 (www.dpac.gov.cn) 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或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热线:12365 (转2号键) 反映在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进口汽车召回 第5篇
(一) 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生产的部分宝马218i (旅行车) 、220i (旅行车) 、320i (GT) 、335i (GT) 、M3汽车, 共计1 643辆;
(二)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7日生产的部分宝马316i、316Li、320i、320Li、328i、328Li、328Li x Drive汽车, 共计1 558辆。
本次召回范围扩大的原因是:部分车辆前排右侧座椅安全带存在制造缺陷。当温度在0摄氏度以下时, 前排右侧座椅安全带可能很难拉出甚至无法拉出, 导致前排右侧乘客无法系上安全带, 乘客失去安全带保护, 存在安全隐患。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将为扩大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检查, 为存在问题的车辆免费更换前排右侧座椅安全带, 以消除安全隐患。
汽车召回制度探源 第6篇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 日本和欧洲各国也在美国后, 在60年代底先后建立起汽车召回制度。
而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迟至2004年才开始实施。
2004年10月1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正式实施。2006年8月1日, 我国汽车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全部客车类车型 (M2、M3类车辆) 。2009年9月1日起, 又将N类车辆和O类车辆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当天, 我国正式对货车实施汽车召回制度。N类车辆, 即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O类车辆, 即挂车和半挂车。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 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 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 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 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而在实施召回上, 又可以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
进口汽车召回 第7篇
1 目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检验标准
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是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 没有具体明确的评判缺陷标准,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就难以顺利执行。缺陷汽车认定是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则无法对汽车是否有缺陷做出判断。这将对有问题的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是否应该召回, 导致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互相扯皮, 互相推卸责任, 给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带来麻烦。消费者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 可以根据相关标准对汽车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但现实中, 这条维权路径一般比较困难, 然而对汽车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如何进行认定, 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认定, 我国《条例》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制定的汽车产业标准主要的约束对象是汽车生产者, 而且也不是专门针对缺陷汽车召回而制定的统一标准。因此, 制定一套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检验标准迫在眉睫。
1.2 缺少严格公正的缺陷汽车检测机构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第三方检测和认定是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重要环节。缺陷汽车检测机构不仅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而且还应明确法律定性, 属于准仲裁机构, 必须保持中立性和权威性。只有建立专门的民间中立机构才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分析, 并承担改善交通安全的责任, 及时制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的相关措施, 减少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当普通车主在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上与厂商发生争议时, 很难找到权威的评估鉴定部门。我国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是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以及一些地方的汽车产品检测中心。而这些机构或多或少与汽车生产厂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某些联系, 因而在对汽车进行检测时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缺乏中立、公正的检测机构, 缺乏这方面的权威专家和高精尖人才, 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相对比较落后。从而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也就没有公正检测机构的支撑。
1.3 消费者在启动缺陷汽车调查程序中缺位
《条例》中规定, 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的三方面, 即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 可唯独少了最有发言权的汽车消费者。消费者作为缺陷汽车的所有权人, 对汽车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各部门的重视。应该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现行《条例》仅赋予消费者投诉权, 没有赋予消费者向政府机构的召回申请权、对召回有关情况的知情权等。这样就无法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目的。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这一过程不透明、缺少必要的监督, 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将难以与调查部门之间有对话的机会, 而涉入其中的整车制造商则可能会影响调查的过程的客观与公正。
1.4 消费者损失赔偿数额确定难度大
消费者应是缺陷汽车召回的受益主体, 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都应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但现行条例的实施却不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 罚款标准固然很高, 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在丰田缺陷汽车听证会上, 中国的消费者被排除在听证会之外, 更没有参与缺陷汽车赔偿额的讨论。丰田公司之所以敢于漠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因为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赔偿额的标准和规定不具体。在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过程中, 对缺陷汽车的处罚和制裁都应以受害消费者损失和赔偿金额为出发点来制定肇事厂商的经济处罚标准。既然广大消费者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 所以在实施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中应让普通的缺陷汽车消费者成为该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使他们的受损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10]。
2 推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若干对策
2.1 确立系统明确的缺陷汽车认定标准
缺陷汽车是召回制度的前提, 实施缺陷汽车召回标准的确立关系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 也关系到汽车制造商与经营者利益的维护。在国外汽车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 都制定有一套严格的汽车产品质量标准、缺陷汽车召回标准、安全标准及环保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对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召回等环节有非常明显的约束力和监督作用。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主要是考察汽车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缺陷, 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认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可以设定两个标准, 即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标准以及风险—效用平衡标准来认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所以, 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认定标准、提高缺陷汽车产品质量认定体系、强化缺陷汽车产品质量认定标准的实施, 对推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起着基础性作用[11]。
2.2 建立客观公正的缺陷汽车检验机构
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的机构, 必须公正、权威和独立。消费者认为产品应当召回而经营者认为没有缺陷不应当召回时, 必须由检测机构予以认定是否需要召回。这些机构不能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 更不能和汽车厂商有利益纠葛。今后应着力提升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同时, 应从我国国情出发, 并借鉴发达国家设置缺陷产品监管机构的合理做法。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这项工作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对鉴定机构的职责、鉴定人、鉴定范围、标准、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示, 提高鉴定过程的公信力, 确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为纷争提供有效判断依据。而且, 鉴定检测机构必须独立于政府和汽车企业, 消费者享有对鉴定、检测机构的以监督权。
2.3 严格执行缺陷汽车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反缺陷汽车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应是综合性责任, 即要有民事责任的设置, 也要有行政责任设置, 还要有行政责任的设置。首先, 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明知汽车存在缺陷, 却故意隐瞒不予告知消费者, 或者严重不负责任, 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根据其隐瞒的时间和缺陷的严重程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情况以及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赔偿的数额一般为缺陷汽车造成损失数额的1至5倍。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 还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次, 政府部门应当转变观念, 在执法中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这对汽车厂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及时准确追究, 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汽车产品召回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必须搞好配合。再次,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 拒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对于那些恶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或者隐瞒缺陷的严重程度来逃避召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4 积极倡导实施缺陷汽车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 涉及了关于消费纠纷解决的规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西方国家中, 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被广泛采用。但是,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 当消费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 消费者协会没有起诉的权利, 只能支持起诉。首先, 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当经营者有重大违反该法规的行为时, 由消费者保护官或消费者保护团体向法院诉请停止与禁止。其次, 我国可以效仿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 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人是经济人, 行事多以利益最大化为其出发点, 对于那些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起诉并胜诉的原告进行奖励, 可以提高汽车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广泛监督,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群体权益, 而且也利于惩罚不法汽车经营者, 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再次, 针对获胜后的索赔, 建议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汽车召回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会, 所得赔付一部分可以拨给备起诉的机构做费用, 一部分可以应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这样可以避免闲散经费的搁浅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以便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将汽车召回公益诉讼常态化。
摘要:当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过程中, 存在缺乏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检验标准, 缺少公正的汽车缺陷检测机构, 汽车消费者在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缺位, 汽车排放和环保问题未能纳入召回范围, 确定缺陷汽车消费者损失难度大等主要问题。推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必须确立明确统一的汽车缺陷认定标准, 组建公正权威的汽车缺陷检验认定机构, 切实追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 大力推行公益诉讼制度在汽车消费维权中的适用。
关键词: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 2008 (2) .
[2]李荣花, 周凤敏.如何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J].汽车工业研究, 2010 (3) .
[3]殷玉萍.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以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4]蔡书榕.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及不足之处[J].法制与经济 (下旬刊) , 2010.
[5]陈小复.再谈美国汽车产品召回[J].产品与质量, 2002 (2) .
[6]张旭波.浅析中国版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J].世界汽车, 2003.
[7]张凌凤.关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法律问题思考[J].理论研究, 2012 (3) .
[8]B·K普钦斯基.美国民事诉讼法[M].江伟, 刘家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
[9]Lang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M].2nd ed.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10]李永钧.三大亮点三大缺憾——解读“缺陷汽车召回监督管理条例”[J].东方时评, 2010 (29) .
各国汽车召回政策比比看 第8篇
对比各国汽车质量保障的经验后发现, 在国外, 汽车“三包”不一定要有, 但保护消费者的法规一定要有, 严格的召回规定更要有。以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为例, 这些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美国
修车“柠檬法”修不好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第一汽车大国, 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 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这些法规被统称为“柠檬法”, 因为在美国人看来, 一辆问题不断, 一修再修的汽车, 味道如同酸涩的柠檬, 不堪入口。
虽然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上则都是大同小异。如在纽约州, 在三种情况下, 消费者都可以选择退换。
一、在新车购买之后的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 (约2.9万公里) 之前, 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 在消费者向经销商报告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 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 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
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三、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 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 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加州的法律与之类似, 但更为严格。对于可能危及生命的问题, 两次修不好就必须退换, 而且特别强调, 消费者有选择退款或者更换的自由, 厂家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更换。
1975年,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马努森莫斯质保法》, 该法律要求所有的商家, 包括汽车制造商, 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 一旦消费者因为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且胜诉的话, 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这一条款实际上是“鼓励”消费者走上法庭。美国许多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柠檬官司”的时候都是免费的, 甚至“热衷”于代理汽车质量官司, 因为诉讼费有厂家买单。
英国
有《商品销售法》帮忙, 无需专门“三包”。
在英国, 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限定汽车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是英国人绅士风度而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吗?非也, 没有这些相关法律并不是因为英国人不重视汽车质量, 相反, 在英国人看来, 汽车的技术复杂并不能成为在质量保障上搞特殊化的理由。因此, 英国人并没有把汽车看成多么特别的消费品, 也没有专门制定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的退换的法案, 因为针对一般消费品的法律同样能够帮助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在购车时的权益。
1979年, 英国颁布的《商品销售法》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 汽车也包含在内。该法律规定, 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 若产品与销售商的允诺不相符, 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如果在购买商品的六个月内要求退款, 消费者并不需要费力去证明商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相反, 销售商必须承担证明自己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这样的条款, 对于购买了汽车这样的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的消费者来说, 更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精明的英国人就靠这样一条规定, 就搞定了所有的商品生产者。但必须看到, 英国的这个法, 是以消费者的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
日本
依据法律, 靠协会解决纠纷
在日本, 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 汽车销售之后修换期一般为3年或6万公里。是不是日本汽车质量就那么好, 没有质量问题, 不需要“三包”, 更不需要“召回”?不是, 从目前的情况看, 日本的汽车厂商在“召回”上的态度是很主动的, 各大公司“召回”的次数也不少。那么日本消费者是如何维权的呢?
日本的汽车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 但在所有的汽车厂商面前极具威信。他们能够帮助各大汽车公司在全球维护自己的权利, 也可以帮助消费者向厂商讨回公道。但它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是什么呢?日本有一个《产品责任法》, 该法律规定, 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和英美等国的法律一样, 该法律明确规定, 证明缺陷原因的责任不在消费者身上, 而是在厂家。日本汽车协会正是以此法为依据, 组建了汽车责任咨询中心, 专门解决消费者对汽车缺陷的投诉问题, 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商之间, 做到中立、公正, 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
小资料:
部分品牌国内外质保期
大众:
中国大陆:2年或6万公里;
国外:美国两年内不限里程。
福特:
中国大陆:2年或4万公里;
国外:美国最低标准5年或10万公里。
丰田:
中国大陆:3年或10万公里;
国外:5年约10万公里。
现代:
中国大陆:5年或10万公里;
国外:10年约16万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