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规划程序范文第1篇
一、 实施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
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 接种对象
1. 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三、 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四、 接种要求 1. 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即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
2. 流脑疫苗
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2剂间隔3个月)A群流脑疫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3周岁即200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6周岁即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3. 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即2007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和2周岁即2006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各接种1剂次。
4.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 8月龄即2007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即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5.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品质规划程序范文第2篇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 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
1 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
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
二、申请书
2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品质规划程序范文第3篇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划分为申请、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三个步骤。第三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
凡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之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表及其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等。二是实质性审核,即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要求,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