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和请假规定(精选14篇)
调休和请假规定 第1篇
考勤、请假、调休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公司考勤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员工。
三、具体内容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施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安排:早上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
3、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工作日上、下班及工休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配合。
4、由于生产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如因生产任务紧,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要求加班,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但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5、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年历按时出勤,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如临时停电、生产计划调整等)而需要临时调整休息日,则安排补休的出勤日不做加班计。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四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而且无特殊理由并未提前电话通知公司者;迟到30分钟以上。
2、早退:指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下班;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
员工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均视为旷工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A、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涂改签到表、故意遗失或损毁签到表; B、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缺勤者、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C、发现员工所请各类假期如作假者以及伪造签到表;D、员工外出公干未作明确申请(以书面,邮件或者手机短信为准)获准者以旷工论处(如销售未明确申请获准去处及所在地等);E、除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员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均属无正当理由旷工;F、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将不发放任何薪津。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制度
假别分为:工伤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浮动奖金。
1、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或工作时发生被伤害需提供有效之医院休息凭证,并应附工伤报告书。如果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则赔偿款项扣除工伤期间发放工资等费用后,余款交还员工本人。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
2.1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于恢复上班后2天内报批,否则以旷工处理。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2.2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部分员工应按事假处理。
2.3工作每满一年,享受医疗期7天(以此类推),医疗期内发工资1/2,超出法定治疗期间一律停发所有薪资、津贴。
文件编号: 版本号:0
考勤、请假、调休管理细则
2.4超出法定治疗期的病假且连续超过3天者公司将酌情考虑员工是否适应公司工作而决定去留。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
3.1 员工因事必须本人处理的,需事先提前1-3天向主管请假,如情况紧急应于当日来电(函),并于时候两天内补假手续。
3.2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逾期日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开除,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3.3 事假期间一律停发所有薪资、津贴。
3.4 事假连续超过2天者停发当月所有津贴和奖金。3.5 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3.6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4.1 男25周岁未满,女23周岁未满(以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计算),可申请婚假3天。
4.2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计算),可申请晚婚假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 婚假期间的工资按合同工资的70%发放,婚假自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逾期未休假作废。
5、产假
5.1 女员工合法生育可申请产假3个月如符合晚育条件(年满24周岁的初育)的另给予晚育假一个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符合难产条件的可延长产假半个月。5.2 员工需在预产期前提前最少12个星期申请,并需提供有效证明。5.3 分娩假于预产期前30天开始。
6、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 6.1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公司提供3天有薪丧假。6.2员工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之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公司提供1-3天有薪丧假。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但需知晓部门经理;1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调休
1、如员工有累计加班时间,可以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连续调休超过3天(含),需连续调休超过3天(含)的,提前十天向部门主管提出调休申请,经部门经理,方可调休。员工提交请假单,部门主管根据实际加班时间,折算调休天数,填写调休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2、每月底,人力资源部需核对调休人员是否有累积休息,如有累积休息直接从累积休息中扣除请假的时间,如没有累积休息或累积休息不够扣,则不够扣的休息作为请假缺勤。
四、实施时间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文件编号: 版本号:0
调休和请假规定 第2篇
一、目的
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员工加班及调休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打卡考勤人员的加班及调休管理。
三、职责
1、各部门负责所属员工的加班及调休审批。
2、人事行政部负责员工加班及调休的审核。
四、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并保证工作量。
3、员工因个人原因加班的,不计加班。
4、以调休方式补偿加班,调休应以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由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执行。
五、具体规定
1、加班的类型:周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工作日加班。(1)周日加班
以半天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天的不计,加班以后的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给予相应日工资作为加班费,因个人原因不调休的,次月底自动清零。(2)节假日加班
国家法定假日内原则上不允许加班,确需加班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按三倍日工资计算。(3)工作日加班
指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的不计,加班以后的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不调休的,次月底自动清零。不计加班费。
2、加班的审批程序
如工作需要安排加班者,应事先填写《加班换休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的《加班换休票》由总经理批准),方可计做加班。《加班换休票》与打卡记录缺一不可,无其中任何一项,不予核算。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时间为准。加班与调休情况由各部门考勤员负责管理。
(2017年4月修订)
3、车间计件员工出勤根据生产情况安排班次,除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申请,其他时间不再另行申请。
4、鉴于司机岗位的特殊性,一人一车不能倒休时,以支付加班费给予补偿。正常工作日连续加班达4个小时的,计1个加班,连续加班超过凌晨2点的,计2个加班,凌晨6点前加班达2个小时以上的,计1个加班,周日加班的,计双倍日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计3倍日工资。班车司机工作日加班,按日工资/8小时计加班费,不足1小时不计,周日加班,按每天100元计算加班费。
5、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涉及工作日加班。
6、内贸业务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不遵循加班调休规定,按实际出勤记录,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另行安排休息时间。
7、因公外出和外地出差的,周日、节假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均不计加班。
8、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的,视同正常出勤,不计加班。
六、说明
1、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修订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加班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和办法写作的几个问题 第3篇
一、关于文种归属问题
“条例”、“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和“办法”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但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 却没有将其列为公文文种, 只是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就一般而言,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出部分的规定, 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称为“办法”。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规定”、“办法”也是“部门规章” (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 和政府规章 (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的主要形式。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上述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 (因为法规、规章的制定者有着严格的限制) 的“类规章性文件”, 有时也使用“规定”与“办法” (它较多的是使用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 。
二、关于结构模式问题
“条例”、“规定”和“办法”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 标题。
一般由两大要素组成, 一是“内容”, 如“××市城市绿化”、“××省电子政务管理”、“××地区引滦工程管理”、“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等;二是“文种”, 如“条例”、“规定”、“办法”等;属于实施法律性质的法规、规章, 在文种前面加“实施”二字,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实施条例》;属于暂行性质, 在文种前加“暂行”二字, 例如《××市铁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试行性质的, 在文种后加括弧标注“试行”二字, 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二) 正文。一般有三种写法:
一是“编章条式”的写法。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 全文分“总则”、“分则”、“附则”三大编, 编下设章 (共十五章) , 章下设条 (总计一百七十八条) 。“总则”部分为一至五章四十四条;“分则”部分为六至十五章, 包括四十五至一百七十四条;“附则”部分包括一百七十五至一百七十八条。这一条例所以采用这种大编章的结构形式, 显然是由它所包含的复杂、浩大的容量所决定的。
二是“章条款式”的写法。容量比前例稍少一些的法规、规章, 一般是采用全篇分作几章的形式, 第一章为“总则”, 最后一章为“附则”, 中间若干章属于“分则”的内容。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即是。
三是“条项贯通式”的写法。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 以及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多采用这种写法。它的写作特点是:全文既无独立的开端, 也无单独的结尾, 而是由若干条条并列成文。如《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即是。
四是“撮要分条式”的写法。这也是一些规章、制度比较通常采用的结构形式。如下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 诱发犯罪, 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维护社会治安, 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 做如下规定:
一、对各种淫秽物品, 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 (包括复制) 、贩卖和传播。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 既要坚决、认真, 又不要扩大范围。……
四、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
(五至十条, 略)
十一、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分别由公安部……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采用的是“撮要分条”的结构形式。开头属“撮要”, 由三句话组成, 前两句表明制发本规定的依据和目的, 第三句用强调性惯用语“为此”表示对上文进行归纳性的综述, 于下文进行承继性的概括, 过渡到主体部分, 即规定事项的说明。主体部分采用“分条”的形式, 规定事项共写了10条:一、二条说明严禁的范围, 三至八条交代查禁时应注意的问题, 九、十条是对违犯规定者的处分原则。结尾, 包括十一条与十二条, 说明实施要求与时间。例文条分缕析, 清楚明白, 令人一目了然。
三、关于写作要领问题
要写好条例、规定和办法,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要领:
(一) 形式多样, 不离其宗。从上述所举实例可以看到, 法规性文
件的外形结构是多种多样的, 它可以呈现全文设编、编下有章、章下有条、条下有款的写法, 即“编章条款式”;也可以先写一个开头说明制发缘由、目的和依据, 然后分条列项讲规定的事项及实施的要求与时间;还可以既无单独的开头, 也无独立的结尾, 全文由若干条项贯通。
虽然它们的外形结构呈现出多彩多姿的形态, 但其内在结构却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总———分———附”, 这就是法规性文件结构的一条内在规律。所谓“总”, 即在开端要讲明制订法规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 它可以是一个“总则”, 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开头语, 还可以是并列的一、二条;所谓“分”, 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 它可以是一个由若干章组成的“分则”, 也可以是并列的若干章或条文;所谓“附”, 即用来明确时效、地效、人效、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部分, 它可以是一个“附则”, 也可以是单独的结尾段落, 还可以是两三个条文。所以, 我们在写作“条例”、“规定”、“办法”时, 不论采用什么结构形式, 这个“宗”是万万不可违背的。
(二) 把握文种, 慎用“条例”。
“条例”属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性文件, 是一个高级机关方可使用的文种。它用于调整党和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准则, 规定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一些重要事项, 明确某一机关、组织的职责、任务和权限, 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 对“条例”的使用者已经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定, 应是“党的中央组织”, 因此, 除非特殊授权, 否则不可使用。
“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主要文种,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主要文种, 它作为公文, 其制发主体基本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或省会城市、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布前, 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发布施行) 。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1日在《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称‘条例’。”
综观上述, 不是任何一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制发“条例”的, 要正确了解这一文种, 准确使用“条例”。
(三) 区别情况, 规范行文。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规章”, 有些并不使用“公布令”而是用公布性“通知”来颁布, 原因就是这些法规、规章具有特定的对象, 不需要向社会上普遍告知, 而是采用内部行文的方式, 故用“通知”作为载体来颁行。
条例是党的机关公文中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称“条例”;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例如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 均是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又如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12月公布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均属地方性法规, 公布地方性法规与前述的国家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不一样, 它不使用“公布令”, 而是使用“公告”。
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使用的主要文种, 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 它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的主要形式,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规定”属法规性文件。内部行文时, 要以“通知”做“文件头”, 按“内部运行的规定”运行。按行文方式的不同, 又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一级机关直接发布;二是由上级机关授权发布;三是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向社会上公开发布时, 通常使用“公布令”来颁布, 一般称为“公开发布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确定其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 使有关部门在办理中有所遵循的一种公文。“办法”与“条例”、“规定”相比, 对象范围要窄, 内容非常具体, 它往往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性要求。“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按其内容的不同, 可分为“实施性办法”与“规定性办法”。因此, 内部行文时通常使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而当向社会上直接公布时, 则往往采取“法随令出”的形式。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规章或业务工作的办事规则。属政党、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规章, 对该组织及团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如党章、团章、工会章程、妇联章程等。属业务工作办事规则性质的章程, 如招生简章、招干简章、办学章程、业务工作章程等。
规则是为了保证某一工作或活动的顺利完成, 对其所进行的程序、方式、方法及要求, 写成条文, 形成制度, 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不得违反。规则的发布方法, 不像法律和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布时那样严格, 可以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 也可以直接颁发。
“细则”是具体实施、执行某项法律、法规时, 主管部门或下级执行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它是某一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延伸。例如《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1月15日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 是为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就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在内部行文时, 要用法定文种中的“通知”做“文件头”来加以颁行。向社会上公开发布, 则采取“法随令出”的原则, 有的可使用“公布令”加以发布, 如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的则不能用“令”, 必须用“通知”, 如“类规章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应用“公告”予以发布。
(四) 全面具体, 用语严密。
写作法规性文件, 内容要合理、切实、全面、具体。所谓“合理”, 是指正确体现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切实”, 是指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全面”, 是指凡牵扯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说明, 万万不可出现缝隙;“具体”, 是指规定的范围、尺度要具体, 处理的界限要明确, 特别是在“办法”的写作中更应如此。
法规性文件的用语极其严格, “基本”、“原则”、“总的”、“大概”、“可能”、“约”、“差不多”、“两三种”、“过半年”、“左右”、“力争”、“几乎”、“尽力”、“较大”等弹性语言不可使用, 要字字清清楚楚、句句掷地有声, 特别是那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似的摇摇摆摆、模模糊糊的语言, “像雨像雾又像风”似的歧义语, 绝对不能写进法规性文件。歧义语是公文的大敌。二战期间日本遭受原子弹之苦, 除了政治、军事等大背景外, 它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当时日本内阁首相铃木的一句歧义语。当前, 在我们的公文中存在的一些歧义语很值得一提。兹举一例:“要求所有党员,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不得借过节之机向自己的上级领导同志送礼, 不准用公款超标装修自己的住房,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 更不准变相使用公款进‘三厅’寻欢作乐、违法嫖娼。”例中很多地方都是容易造成歧义之处, 敬请读者自赏自酌。用这样的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 连“纸上谈兵”的效果都不如, 因为这张纸上没有“兵”, “来来去去一场空”。
公开原则和保密规定 第4篇
今年五一节期间听到了一个让我备感振奋的消息,那就是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公开的规定,这个规定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实际上,在3月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对如何加快政务公开立法、依法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理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等,就表示出格外的关注。福建代表团的30多位代表,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行政公开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行政公开制度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会促使政府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形象,而普通公民也有知情权和参政权。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开实践缺乏的东西太多。首先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就是说我们建国将近60年却没有一部行政公开法。其次是行政公开的主体与对象范围狭窄,而且行政公开的程序也不健全。在这一点上,我们来看看美国人是如何做的。
行政公开的原则
美国在行政公开这件事上至少公布了四个法令。最早的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后依次是:《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就是说,在我们类似法律一无建树的60年间,美国人已经完成了行政公开的理论建立和实践操作。
1946年颁布《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意义深远,它规定的行政制度影响了以后的美国国内法律制定,甚至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其中的公告制度规定,美国政府的规定、意见、命令和官方纪录都应该向公众公布,让人民了解以便提供意见和建议,这为以后的行政公开制度埋下了伏笔。而它规定的另一个听证制度,则为其他国家包括目前的中国所仿效,许多国家都已经把听证视为执政的正当程序,把民众对政府行为的参与作为民主国家的象征。
20年后,美国人的法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就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的制定和颁布。《信息自由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公民具有使用联邦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颁布后几次修改。1986年美国国会又一次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在新的版本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该公开的数据和信息。
所有这些针对政府行为的法律的中心思想是,除了一些特别规定保密的文件外,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因为政府信息属于公共所有,所有人都有获得公共产品的权利,这种做法被称为行政公开。以上三个法律改变了以往政府对文件保密的态度,它起到的作用是划时代的。
政府保密的规定
出于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考虑,美国国会甚至成立了一个“减少并保护政府秘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认为,只有减少(而非增加)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才能置行政机关于公众监督之下。为此,不能任由政府秘密信息随意增长,从而增加保密的成本和难度。它规定,只有九类信息是可以保密不予公开的,其中包括: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政府内部行政人事信息、贸易及金融信息、执法中的部分信息以及油井地质等方面的信息。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还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确定出美国政府的秘密文件中,除去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文件这两大块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被视为情报机密而不能泄露外,其他政府部门所占的保密文件加在一起不到5%。其中美国政府最重要的机构——国务院的机密文件只占约2%,司法部只占1%。因此可以说,几乎所有政府文件都是公开的,这是美国行政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其透明度不仅比亚洲国家,甚至比那些法律健全、历史悠久得多的欧洲国家都高很多。
美国国会令人印象深刻的立法还不只这些。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一个《版权法》,以期保护信息拥有人的利益,但在这个法律中却明确禁止联邦政府机构对自己的工作成果拥有版权。就是说,个人的发明创造应予以奖励和保护,因为那是私有财产;而政府的发明创造无需奖励也无需保护,因为那是公有的,是属于整个社会的。
信息公开和信用制度
行政公开化原则对于我国目前亟待建立的信用制度非常重要。这是因为,无论个人信用报告还是企业评级,都要从政府和社会机构获取信息,否则就会成为无米之炊。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
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个人隐私的法律、规范政府信息的法律等这三类法律的公布,划清了信息公开原则和保护国家机密、企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界限。信用报告公司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合法地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并把它变成商品出售。政府部门则有义务向这些公司提供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资料以及法院的判决等。
其实,在美国人之前,奥地利于1925年、西班牙甚至在1889年就有《行政程序法》,但其影响力就是没有美国人的大。
所以说,美国人不仅在信用制度的实践、而且在信用制度的理论上都走在了世界的前面,因此美国才有世界级的征信公司,世界级的评级公司,世界级的法典。时至今日,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在美国成了比中国人的人事档案还重要、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
解密的理念
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国家机密文件,50年以后也要解密,向公众开放。这是因为,秘密文件是有时效的,一个时期的秘密到了另一个时期就失去了其神秘的色彩,也失去了保密的意义。
假如说行政公开的理念是政府秘密的东西越少越好的话,那么解密的规定就是让这种秘密随着时间流逝最好趋于零!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共同资源才会有效利用,社会交易成本才会最小。想想看,如果政府文件都保密的话,那么历史学家就只能杜撰,疑团的解开只能依靠猜测,人类就会频繁重复以往的错误。
那么,解密会让政府受到伤害或威胁吗?至少美国人不在乎这一点。
几年前我在美国工作期间,当地报纸披露了美国中央情报局关于中国西藏问题的绝密文件。我这才了解到,当年美国人如何在西部秘密营地训练“藏独”分子、又把他们空投至西藏结果被解放军抓获的故事。前些日子披露的解密文件则指出了一些细节——美国国防部鹰派曾经在上世纪50年代提出使用核武器轰炸中国福建省的建议,但被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拒绝。
如果说文件泄露会影响国家安全的话,那么美国中央情报局则无法阻止这些文件在规定的时期后公布于众。这些公布的文件证实了很多我国当时的判断,比如“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这句很多人少儿时就耳熟能详的话。
与中国的人事档案暗无出头之日相比,解密的时效规定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法律。
让秘密越少越好
相比之下,我们的机密文件实在太多,以至于一些研究人员从公开材料中引用的资料上报后居然成了机密文件!
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研究材料都可以在网上搜到,一些政府网站门户开放,让所有人都可以阅览里边的内容。这是行政公开的一种延伸,如果没有资源共享的理念,也不会有互联网这种平台。不要忘记,互联网创建者和在全球的推广者也是美国人,而且还是从美国军方开始的。这种人类资源共享的理念值得我们深思。
如果这种理念不够深入人心,不能使全世界各类政府、公共机构、私人公司以至于个人公开信息的话,那互联网本身也会成为无米之炊,人们也就没有今天这样每天上网的冲动了。所以,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东西最后竟成了机密文件,至少让人觉得荒唐。
比如我们的人事档案,如果根据行政公开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将人事档案的部分内容让本人知道、并披露给银行信用部门分享的话,那我们个人信用体制就会充实很多内容。美国这方面做得就很好,它的个人信用档案有点像中国的人事档案,每个消费者都有一个。不同的是,它的信用档案可以给个人看(当然要付费购买),同时还可以应本人要求,信用报告公司对个人信用档案的负面内容有责任进行修改,纠正错误的信息,并在七年后、最多十年的期限内彻底地消除个人的负面记录,给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成了一个流行产品,每个银行和信贷机构都可以购买。于是,消费者欠款不还的记录就无处藏身,糟蹋公共储蓄的现象就能得到遏制,社会道德意识就能得以提升。
政府信息具有公共属性,因为它是为社会服务的。所以,行政公开法的制定原则不应该仅仅是规定公众有多大程度的知情权,而是在确定哪些东西确实应该保密后,将其余的所有信息都公布于众。就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还需要一个由公众参与的定密制度。我们应该确定机密的级别,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以人的级别看不同文件。如果机密材料与其无关,官再大也不应该看!
个人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如果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话,事实上,在许多方面它的公共属性往往大于其个人属性。信用档案是如此,人事档案也是如此。我们不能、也无权封存自己的历史!
敬请关注下期系列之二十三:
请假调休制度 第5篇
1.不迟到早退。迟到每五分钟扣一半的月勤奖,也可用半小时的调休冲。
2.调休:半小时起签,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调休。
3.看病:原则上空班就诊,每月有两次共四小时的看病时间。50岁以上每月8小时。
4.病假:病假须有病假单。不能来园上班,须想办法交出备课簿及课前准备物品,并及时告知园长以安排人员代课。病后继续看病,须在病假期内就诊。请病假要影响浮动部分的工资。
5.公假:除园方安排需要,幼儿园原则上没有公假。国家规定的公假不影响工资但影响学期全勤奖。
6.事假:须事先征得领导的同意,擅自离岗做旷工处理。请事假要影响浮动部分的工资。
一、指导思想
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体现人本化与制度化管理的优势结合,在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同时规范学校管理,以实现教师个人和学校的共同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实施办法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工作决不擅离职守。不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离校,因事临时外出,须向本办公室室长请假。
(一)、请假手续规定如下: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一律到校长室办好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允许电话请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室审批,一周以上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二)、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1、事假:教职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予事假,但严格控制,请事假的老师必须先用完本人调休方可继续请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休息或住院者,可给予病假。病假一般情况下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书面证明及病例记录(特殊情况除外),经学校审批同意方为有效。
3、婚假:教职工婚嫁十五天(含双休日),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鼓励教师提早上班。
4、丧假:教师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病故,可给予丧假三天。双方的其他亲属病故,可给予丧假一天,如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5、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需请病假者,持医院证明并按病假计算。哺乳期上下午分别有半小时的喂奶时间。
6、教师因公外出,一天内自行调好课,超过一天调出一天课务,其他由教导处安排代课。(特殊情况可经校长室审批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7、教师学历进修,一般不允许占用上班时间,占用上班时间的需持书面通知报学校同意后方能请假。(不作事假计算,但课自行调好,报校长室)
(三)、关于调休
1、教龄XX年以内教师,每学期可调休1天。
2、教龄10—20年教师,每学期可调休2天。
3、教龄20年以上教师,每学期可调休3天。
调休必须提前一天告知校长室,调休期间课务由本人自行调出。
(四)、关于旷职
员工请假调休单 第6篇
员工请假/调休单
所属部门 请假事由: 姓名 职务 请假日期 请假天数--天
假别 □ 事假 □ 病假 □ 调休 □ 婚假 职务替代人 □ 丧假 说明:请假先填写此表,经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产假 □ 其他 员工申请假期 1 天(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签字备案; 请说明 _________ 事假 2(含)天以下的,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备案后报分管领导批 准;3 天(含)以上的需公司总经理审批。
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分管领导:
总经理:
-------------------------
员工请假/调休单
所属部门 请假事由: 姓名 职务 请假日期 请假天数--天
假别 □ 事假 □ 病假 □ 调休 □ 婚假 职务替代人 □ 丧假 说明:请假先填写此表,经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产假 □ 其他 员工申请假期 1 天(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签字备案; 请说明 _________ 事假 2 天(含)以下的,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备案后报分管领导批 准;3 天(含)以上的需公司总经理审批。
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分管领导:
总经理:
请假(调休)条 第7篇
姓名:期限:月日至月日天数:天 事由: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请假(调休)条
月日至月天 事由: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请假(调休)条
姓名:期限:月日至月日天数:天 事由:主管领导签字:
办理请假调休手续流程 第8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提高员工的劳动纪律性,公司提出请假及调休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及管理办法。
一、办理请假和调休手续流程:
1、领假条:找唐少君或田雨领取;
2、领导签字:请假1天内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总经理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董事长签字批准;
3、交公司备案:由审批人第一时间通知关业权备案。
二、所有公司在职人员请假及调休必须最少提前1天按手续办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者,上班后1个工作日必须补办,过期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扣除相应工资事宜,原则上先给予办理调休,不扣工资。没有调休假的扣除相应工资,交工会账户作为全员福利基金。
合肥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东小学请假调休制度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体现人本化与制度化管理的优势结合,在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同时规范学校管理,以实现教师个人和学校的共同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实施办法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工作决不擅离职守。不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离校,因事临时外出,须向本办公室室长请假。
(一)、请假手续规定如下: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一律到校长室办好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允许电话请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室审批,一周以上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二)、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1、事假:教职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予事假,但严格控制,请事假的老师必须先用完本人调休方可继续请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休息或住院者,可给予病假。病假一般情况下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书面证明及病例记录(特殊情况除外),经学校审批同意方为有效。
3、婚假:教职工婚嫁十五天(含双休日),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鼓励教师提早上班。
4、丧假:教师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病故,可给予丧假三天。双方的其他亲属病故,可给予丧假一天,如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5、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需请病假者,持医院证明并按病假计算。哺乳期上下午分别有半小时的喂奶时间。
6、教师因公外出,一天内自行调好课,超过一天调出一天课务,其他由教导处安排代课。(特殊情况可经校长室审批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7、教师学历进修,一般不允许占用上班时间,占用上班时间的需持书面通知报学校同意后方能请假。(不作事假计算,但课自行调好,报校长室)
(三)、关于调休
1、教龄以内教师,每学期可调休1天。
2、教龄10—教师,每学期可调休2天。
3、教龄20年以上教师,每学期可调休3天。
调休必须提前一天告知校长室,调休期间课务由本人自行调出。
(四)、关于旷职
调休和请假规定 第10篇
一、目的
为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出差、合理调休、请假,特制订此办法,本部门员工出差、调休、请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原则
2.1、高效、节约、迅速;
2.2、出色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人性化管理; 2.3、不延误工作进程、不铺张浪费、不无故耽误返回时间、不偷懒耍滑。
三、出差、调休、请假流程
3.1、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做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2、所有调休的员工在调休前须做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3、所有请假的员工在请假前须做请假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4、部门助理需将以上行为员工的申请记录交到人力资源部做考勤登记。
3.5、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
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出差员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的处罚。
3.6、节假日出差的,经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根据工作要求酌情安排补休。
3.7、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允许调休 ①已有调休人员,且未取消休假状态。
②出差人员达到10%比例及以上,且未取消出差状态。③已有请假人员,且未取消请假状态。④业务量无法在下午7点前审批完成。⑤无特殊情况,调休不得连续超过两天及以上。
⑥值班调休的时效为三个月,超出时效视为自动放弃调休名额。3.8、请假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病假、特殊情况除外。
3.9、以上出差、调休、请假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处罚标准按照3.5条款执行。
3.10、以上出差、调休、请假都必须要做好交接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
四、附则
调休和请假规定 第11篇
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便于公司员工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工厂部以及行政办公人员。)
1、加班
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但因生产或工作需求部门负责人可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加班以便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员工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才有效,部门每月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部汇总。(员工保留《加班申请单》存根,以便后期调休或算加班工资之用)。有指纹考勤机的部门的加班记录应与考勤机上的记录相符合,如有出入按指纹考勤机的记录为准。
(2)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记时起点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的依据。(加班补贴或调休见以下调休制度)
(3)各部门在员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员工调休,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调休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由于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调休的,综合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计发员工的加班工资。如因当天请假影响工作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2、调休
(1)除员工经公司认定的加班工时可作为调休使用以外,员工因工作关系,当月应休未休的工时可根据具体加班工时进行调休(所有调休在每年12月31日时清零),另是否可累计调休应视部门工作情况而定。
(2)若当月无加班工时(且又无预留的加班工时)的情况下,如要请假可用带薪年休假或事假,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调休。调休事先填写《调休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的批准后,每月报综合部。
(3)重大节假日前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可进行调休和请假(特殊情况包括结婚、亲人去世),另省外员工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安排调休或请假。
3、放假
涉及放假的节假日主要为清明、五
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其中清明、五
一、端午、中秋、元旦放假制度为其所在月份中休假天数增加一天,国庆放假为所在月份休假天数增加3天,春节放假为所在月份休假天数增加6天,除特殊岗位外休息方式均为调休。
调休和请假规定 第12篇
1、护士在上班或学习时间因事外出,首先向护士长请假,护士长不在时,向责任组长请假。
2、由护士长或责任组长安排好代班护士,请假护士按交接班制度交班后,经批准后将请假时间写在排班表上,方可外出。
3、每天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视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算旷工半天。
4、排班表一般在周五前排出,因事需要休息,可提前一周写在排班表上,并向代班同事(且要资历相当,能担当相应责任)提出,获得同意后一起向护士长提出,在不影响科室工作情况下,由护士长酌情调休。
5、排班表排出后的紧急调休,由当事人自行找人代班,并写在排班表上,并和代班的同事(且要资历相当,能担当相应责任)一起向护士长提出,在不影响科室工作情况下,由护士长酌情调休,每次扣星级考核分0.5分。
6、以上外出和调休护士长严格把握原则,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为前提的情况下酌情准假,并在排班表上详细注明时间、原因、当事人。
员工考勤和请假规定 第13篇
考 勤 和 请 假 规 定
****01-3001-201
2为规范所有员工的出勤,从2012年12月1日起,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全部实行指纹考勤。员工考勤和请假规定如下:
一、公司计时人员上下班必须考勤,正常4次。操作工,计件人员3次,其中中午
二、1、员工请假或出门: 员工因公事、断料出门应有主管领导开具《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具体填
写原因(明确公事、断料),需用时间,回公司时间。2、3、4、5、员工因私事出门必须出具《请假单》,请假1天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有效 1-5天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本部门部长批准有效。5天以上由车间主管领导及本部门部长签字、总经理或委托人批准有效。公司有上下班时间特批员工,按公司下发批条中的人员及时间为准,超出规定
作违规处理。
6、否则按旷工论处。
7、迟到,早退半小时内每次处考核5元。超过半小时至半天按照半天矿工论处(包
括公事、断料、假期等超出时间)。旷工按每天处考核2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第六次旷工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扣除未发放所有考核和补贴,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则必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三、公司设立月全勤奖,按公司工作天数为全勤,当月不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包
括加班)者,月奖励50元。
以上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假和休假管理规定 第14篇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劳动法产假规定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 第6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