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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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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管理制度(精选6篇)

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第1篇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公司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 健康,使本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 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 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 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 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 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 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 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化学品物料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化学品物料作业防护管理制 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 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 聚集,对可能有毒有害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低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低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公司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 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 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 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 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 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 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 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 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 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 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 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 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 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公司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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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javascript:window.open(this.src);alt=”“ src=”“ border=0> 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 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javascript:window.open(this.src);height=202 alt=”“ src=”" width=569 border=0>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6名词解释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有毒有害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了解本岗位作业中所涉及到的原材料、设备仪器等相应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2.明确本岗位必须具备的安全工作程序、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熟知必要的应急处理程序;

3.作业前检查除害、降害、通风设施(备)运行是否正常; 4.在有毒有害区域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作业现场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6.设置警示标识、公告栏、严重区域设置警戒线,配备冲洗设施、隔离间等,有急救措施; 7.按时组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8.防止跑、冒、滴、漏,设施异常及时报告要求维修,不得私自拆除和停用;

9.必须遵守操作技术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文明生产。

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第2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粉尘作业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尘降尘,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发展。以下是常见的粉尘作业的防尘降尘技术措施。1.工艺措施

(1)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

(2)避免选用危害较大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路线,是消除和减少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3)工艺设备和生产流程的布局应使主要工作地点和操作人员多的工段位于车间内通风良好和空气较为清洁的地方,有严重粉尘污染的工段应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2.湿式作业

这是一种简便、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在生产和工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采用。如将物料的干法破碎、研磨、筛分、混合改为湿法操作,在物料的装卸、转运过程中往物料上加水,可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飞扬,在车间内用水冲洗地面,墙壁、设备外罩、建筑构件,能有效防止二次扬尘。3.建筑措施

建筑的合理设计,不但能减少防尘投资,而使防尘效果显著增加。它主要包括厂房的位置、朝向、平面形式和剖面设计等。4.密闭措施

密闭尘源,使生产过程管道化、机械化、自动化,是防止粉尘外逸的有效措施,还可以大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避免粉尘与人体直接接触,达到防尘目的。5.洒水除尘

这是一种应用广泛、效果较好的技术措施。随着近年来技术水平的提高,各行业洒水除尘设备的改进更新,洒水喷枪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很多粉尘污染严重的地区,如煤场,大多开始使用水雾喷淋降尘的方法来实现除尘效果。6.个体防护措施

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第3篇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该公司位于我省西部海拔3700m处,接触岩尘,作业采取轮换工作制,即作业工人在矿山劳作3个月,然后去低海拔地区休整20d。在矿工作期间工人均在职工食堂就餐,饮食情况基本相同,对血脂影响无差异。我省某矿业公司接尘作业人员392人,其中男318人,年龄22~55岁,平均35.25岁;女74人,年龄21~46岁,平均32.12岁。在矿工龄0.7~32a,平均6.7a。

1.2 方法

对在矿的392人进行了血脂测定,血脂测定采用终点法,总胆固醇(TC)和甘油三酯(TG)采用CHOP-PAP法,高密度脂蛋血胆固醇(HDL-C)采用PTA-镁离子沉淀法,测定试剂由东欧提供,每批测定样均带有质控血清,质控物由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血脂异常判定依据我国“血脂异常防治建议”进行。即:TC>5.7 mmol/L为增高,TG>2.22mmol/L为增高,HDC-L小于0.09mmol/L为降低。

2 结果

2.1 不同性别血脂检查异常率比较见表1。

由表1可见血脂总异常检出率、总胆醇升高和高密度脂蛋白低检出率男性均高于女性,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甘油三酯升高检出率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同工龄组血脂异常检出率比较见表2。

从表2可见,血脂总异常、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升高检出率随工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高密度脂蛋白降低总检出率最高,检出率为14.03%。不同工龄组之间血脂异常结果进行比较,总异常检出率11~19a组和≥20a组明显高于5a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各工龄组之间均无异常显著性差异。高密度脂蛋白降低11a以上组明显高于5a以下工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本次血脂测定显示,高海拔地区粉尘作业人员血脂异常检出率高达31.63%,高于宋峻等调查的上海部分居民血脂异常检出率(11.96%)[1]。总胆固醇的检出率高于高原非粉尘作业人员[2]。粉尘作业对从业人员血脂水平存在明显影响。与赵延茹等研究结果一致[3],这可能与缺氧促使脂质增高、无氧代谢增加及粉尘作业致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和血管运动中枢调节发生障碍致脂质代谢紊乱有密切关系。

不同工龄组粉尘作业人员血脂异常检出率随工龄增加而升高,总异常检出率和高密度蛋白降低的检出,高工龄组明显高于低工龄组。有资料表明,肺脏脂质代谢旺盛,当肺泡Ⅱ型细胞损伤时,可直接影响肺脂质代谢水平,进而影响机体的脂类代谢[4]。高海拔地区粉尘作业人员血脂异常,可能是受高原缺氧和长时间粉尘暴露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安排高原粉尘作业人员到低海拔地区做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机体在进入高原后发生一系列代偿性改变即高原习服,而返回低海拔地区时则发生脱适应反应,而这一反应一般需要数月,建议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粉尘作业人员特别是工龄较长者应提倡延长在低海拔的休整天数。

摘要:目的 探讨高海拔地区粉尘对作业人员血脂水平的影响。方法 选择位于海拔3700 m实行轮换作业的某矿业公司粉尘作业人员392人作为观察对象,测定血脂水平。血脂成分中总胆固醇(TC)和甘油三酯(TG)采用CHOD-PAP法、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采用PTA镁-离子沉淀法,卫生统计学分析选用卡方检验。结果 粉尘作业人血脂升高随工龄增加呈上升趋势,高工龄组显著高于低于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高海拔地区粉尘作业对从业人员血脂水平存在明显影响。

关键词:高海拔,粉尘作业人员,血脂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峻,邹淑蓉,程?,等.2002上海市部分居民血脂现状分析[J].上海预防医学,2007,19(2):27-29.

[2]马慧英,赵玲莉,贾军,等.高海拔地区职业人群血脂水平的调查与分析[J].高原医学,2007,17(4):46-49.

[3]赵延茹.某单位200名粉尘作业人员血脂测定结果[J].职业与健康,2006,12(8):898-899.

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煤矿采掘作业?粉尘污染?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D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164-01

煤矿粉尘是煤矿采掘过程中产生的、悬浮于空气中的矿石和煤炭颗粒。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采煤量进一步加大,煤矿粉尘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煤矿粉尘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不仅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导致矿肺、煤矽肺等尘肺病,而且粉尘的存在会降低井下作业能见度,加大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更严重的是煤矿粉尘中含有大量可燃可爆矿物质或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自身爆炸或引发瓦斯爆炸,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恶性事故,粉尘治理刻不容缓。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降尘策略和途径,有效降低煤矿采掘粉尘污染,最大限度地改善工作环境,促进煤矿采掘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在眉睫。

1 煤矿粉尘的产生及其危害

煤矿采掘中巷道掘进,煤矿运输及存贮等过程,都会向井下环境排放大量的粉尘。采煤工作面是煤矿产尘量最大、污染最为严重的作业场所,统计资料表明,在通风环境较好和风速较大的区域,风力促使采掘粉尘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猛增,据统计,采煤机割煤、破碎机工作、支架移架以及放煤口等机采工作面,所产生的煤粉尘通常可占据煤炭产量的1.6%以上。

煤尘煤尘不仅是安全隐患,也是职工健康的隐形杀手,不仅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污染作业环境,还会引发爆炸。具体危害如下:①尘肺的产生。尘肺是煤矿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病。它因长期吸入煤尘,肺组织病变出现纤维增生而产生,严重时可形成慢性阻塞性肺、引起上呼吸道炎症或引发肺心病,煤尘的吸入也是肺癌发病率升高的主要原因。②可见度降低。煤尘的浓度过大会严重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干扰工作人员的视线,人的视力会因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而导致视力衰退。煤尘的浓度过大,不仅会减低现场的工作效率,也是造成重大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③加速机械磨损。煤尘对机械设备、液压阀门、液压支架等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有严重的影响,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其影响也会越来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④煤尘爆炸。煤是深藏在地下的结构复杂、化学物资含量丰富的固体化合物,被破碎研磨形成煤尘后,其与氧气的接触面积大大增强,在外界高温和气流作用下被氧化的能力成倍提高,悬浮的煤尘吸收足够的热量,形成游离于煤尘颗粒周围的可燃气体。当外壳内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任何一个摩擦或热源都可使煤尘发生连锁反应,热量聚集产生爆炸。

2 煤矿采掘作业中粉尘污染治理对策

湿式除尘。理论上,当空气湿度达到65%以上时,水能够有效湿润空气中的粉尘和聚集细微尘粒,加速含水粉尘自重作用下的沉降。湿式除尘即运用了这一粉尘沉降原理,通过喷雾器的高压作用和旋转喷嘴,将水流雾化成雾化水滴弥漫在空气中,当尘粒与水滴相遇,二者的相对速度越大,发生碰撞时所产生的动能就越大,粉尘冲破水的表面张力而被捕获,则粉尘的飞扬速度和浓度大大降低。疏水性煤粉或含油煤粉则不同,与喷雾器形成的水雾相遇时,因碰撞而产生反弹彼此不相溶,难以捕获,所以应根据不同煤粉性质选用合适的水力喷雾器或风水联动喷雾器等。

煤层注水。通过凿岩机或煤电钻向煤体注入高压水,渗透原生煤层,是一种避免煤体在挖掘、切割和运输过程中煤尘飞扬的、目前国内外使用较为广泛的有效措施。炮眼中的粉尘被高压水湿润,变成尘浆后流出炮眼,减少了空气中的煤尘。目前国内研制成功的湿式煤电钻已成功运用于煤矿开采,有效地控制了回采工作面的煤尘。常用的注水方式,见表1。

物理化学降尘。物理化学降尘的研究和推广使用源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主要分为添加降尘剂降尘、泡沫除尘、磁化水降尘等。添加降尘剂降尘是通过添加无毒、无臭的除尘剂等方式,降低水的表面张力增强其对粉尘的浸润性;泡沫除尘是利用泡沫发生器,将泡沫状液滴喷洒在煤尘场所,泡沫几乎可以完全拦截和捕捉与其相遇的粉尘粒子,使其湿润、失去飞扬能力而快速沉降,泡沫剂的选择必须无毒无害和具备较强的附着能力;磁化水除尘首先将水进行磁化,增强其表面张力,提高其吸附力和渗透力,其优点是设备简单,成本低廉,无毒无害除尘效果好。

通风除尘。通风除尘是借助通风机将采区内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残余的细微粉尘排出井外的方式。各工作面残留粉尘若不及时排除,不断积累同样会造成工作环境的污染。为避免串联通风所造成的煤尘反复污染,应严格实施井下各工作区域的分区通风措施,即每一采区均设置单独的通风线路和回风道,且矿井主要的进风道、回风道之间应筑挡风墙。

建立健全劳保制度。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工业卫生标准》、GB 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GB 581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防护,形成煤矿采掘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强化煤矿采掘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工作,建立通风与除尘系统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工作,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基本防尘知识和相关防尘技术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粉尘防范意识。

3 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采掘作业粉尘污染与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建立健全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地运用湿式除尘、煤层注水和物理化学降尘等新技术新方法,才能实现煤矿采掘作业粉尘的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宇等.浅谈煤矿粉尘综合治理技术[J].煤矿现代化,2011,94(1):29-30.

[2] 何俊峰.煤矿采掘引起粉尘污染与防治策略分析[J].科技向导,2011(33):304.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第5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和高危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性从事接触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作业。

高毒物品、高毒作业以及高危粉尘、高危粉尘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积极强化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作业以及职工健康监护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需要使用高毒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负责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技 术性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常性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资格证书。

经常性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关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职业病危害知识;

(三)防止和减少接触高毒或高危粉尘的作业方法以及工程防护方法;

(四)有关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健康监护管理;

(五)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经常性从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劳动者的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当中,指定一名担任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班组长,负责承担下列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指挥本班组的劳动者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的作业,制定防止和减少接触高毒或高危粉尘的作业标准;

(二)负责本班组有关尘毒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

(三)监视本班组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四)确认并组织实施在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从事高毒作业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或职业卫生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的措施;

(三)防止劳动者健康损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或职业卫生委员会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结果应尽快向劳动者公布,并将会议记录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安全卫生委员会或职业卫生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职业卫生经验的劳动者。

第三章 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五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来源与分布,配备监测工作场所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浓度的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工作场所高度物品或高危粉尘的定期检测。

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定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工作场所的高度物品或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度物品或高危粉尘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

第十七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发生(散)的源头或生产过程,结合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散)方式、劳动者的接触情况、工作场所检测结果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并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状况,依照下列原则和顺序在高毒或高危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设置除尘装置或毒物净化装置。

(一)改善发生(散)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防止有害物扩散;

(二)设置保持粉尘发生源处于湿式状态的设施,利用湿式作业防止粉尘扩散;

(三)将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密闭化、自动化;

(四)将劳动者与高毒或高危粉尘的生产过程隔离,或采用远距离操作;

(五)针对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发生(散)源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或吹吸式通风装置;

(六)对整体工作场所设置全面通风装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设置、变更及废除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作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九条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高毒物质泄漏、逸出或聚集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毒物监测装置和报警装置,或者,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示。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高毒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存在高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高危粉尘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 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贮存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贮存场所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材料,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安全标签。

第二十五条 存在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经常从事高毒或石棉粉尘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定期清扫和维护。

劳动者结束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回家洗涤。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工业厂房内存在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每天对高危粉尘作业场所至少进行一次清扫作业。石棉粉尘作业场所的清扫必须在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并运行通风除尘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从事高毒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防护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逃生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当出现下列情况并且 有造成从事高毒作业劳动者发生中毒危险时,应立即让劳动者停止高毒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一)职业中毒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

(二)在密闭或半密闭作业场所从事高毒作业,其作业场所的内部被高毒物品污染时。

第三十一条 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下列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临时性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二)在由于技术上困难等原因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装置的工作场所经常性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三)在接近或超过卫生标准要求的作业场所经常性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四)在密闭或半密闭工作场所等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防护要求,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被告知的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或者,当存在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必要时可以增加临时性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将定期健康检查的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应急处置或者受到事故损伤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四十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 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高毒或高危粉尘的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高危粉尘或高毒物质的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医学随访观察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永久保存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及时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转交劳动者本人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涉及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劳动保护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高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术语的含义: 保持粉尘发生源湿式状态设施,是指在粉尘作业期间,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粉尘发生源处于湿式状态的设备。

密闭设施,是指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全部或部分地密闭,使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向作业场所扩散的设施。同时,为了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泄漏,应尽量吸引密闭设备内部的空气使其保持负压状态。

局部通风装置,是指在接近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处设置吸入罩,利用局部的、恒定的吸引气流,将所产生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其扩散之前与以捕捉,并在劳动者不接触污染空气的状态下将其排出的装置。

吹吸式通风装置,是指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的两端设置吹出罩和吸入罩,利用两罩之间形成的平行气流,将发生源扩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捕捉并经吸入罩排出的装置。

全面通风装置,是指通过供给新鲜空气,使作业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被稀释到无害水平的装置。

烧结及炼铁作业粉尘来源及治理 第6篇

4.4.烧结

4.4.1.原料准备及配料除尘

4.4.1.1.产生粉尘污染作业:原料接受、原料储存

燃料熔剂的破碎筛分与配料等,4.4.1.2.给矿机卸料点、矿槽放料点、燃料熔剂破碎筛分设备以及皮带转运点应最大限度的予以密闭,并在工艺允许情况下,采取喷雾仰尘措施,减少粉尘污染。4.4.1.3.对含湿量在10%以上的槽矿

以及燃料熔剂矿在装卸和转运过程中 可不采取除尘措施。

4.4.1.4.对于含湿量为5~8%的石灰石、焦碳和精矿粉

可只设密闭罩而不必抽风。

4.4.1.5.对于含湿量较低(<4%=、且密闭性较差

落差较大的装卸转运点

必须采取局部抽风除尘措施,设计袋式除尘装置。

4.4.1.6.对于冷热返矿转运扬尘

可并入机尾或整粒除尘系统,视总图位置而定 4.4.1.7.对于燃料系统可单独设置袋式除尘装置

以便收下尘直接返回燃料矿槽。

4.4.1.8.对于溶剂系统,也宜单独设置袋式除尘装置。

为防止粉尘粘袋,可选用容易清灰的滤料 4.4.2.混合料工部除尘

4.4.2.1.从配料室到烧结机之间各工段储运混合设备

包括:一次混合机、二次混合机和混合料矿槽及转运 作业过程中散发水蒸气并夹带粉尘。

4.4.2.2.生产过程利用热返矿配料时,散发水蒸汽较多

宜在胶带输送机两端或中部设密闭罩和自然排气管 在圆筒混合机两端和混合料槽顶部设自然排气管

当混合机排气含尘浓度较高时,可并入烧结机电除尘系统。4.4.2.3.生产过程中不加热返矿配料时

混合料转运和混合过程中散发水蒸气较少

应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将尘源予以密闭

设置除尘系统 4.4.2.4.对混合料工段,如需设置袋式除尘器

宜选用耐湿性滤料或塑烧板过滤元件。

4.4.3.烧结机头除尘

4.4.3.1.烧结机头烟气是烧结车间的主要烟尘污染源

烟气温度150~200℃,含尘浓度2~4g/Nm³,含湿量8~10%。4.4.3.2.烧结机主抽风机属烧结工艺设备,机头除尘器是保护主抽风机而必须设置的,因此烧结机头除尘装置通常划归烧结工艺范畴。

4.4.3.4.烧结机头除尘装置的选型:对于工艺装备水平较低的中、小型烧结机可采用沉降室及多管除尘器二级除尘;对于工艺装备水平较高的大、中型烧结机可采用电除尘器一级除尘。4.4.3.5.电除尘器入口应设冷风阀及温控装置,壳体必须保温。4.4.3.6.为满足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确保排放浓度达标,电除尘器的电场流速不宜超过1.0m/s。4.4.4.烧结机尾除尘

4.4.4.1.烧结机尾除尘包括机尾热矿卸料,以及紧靠配置的热矿破碎、筛分、运输设备散发的烟尘治理,烟气温度80~200℃,含尘浓度5~15g/Nm³,含湿量较低。

4.4.4.2.烧结机尾部应设大容量密闭罩,以缓冲瞬间冲击热气流所造成的正压,并将密闭罩,延伸到占真空箱总长的1/3~1/2部位。4.4.4.3.烧结机尾部除尘装置的选型可以是多管除尘器、湿式除尘器、颗粒层除尘器、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目前以静电除尘器最为普遍,但随着环保标准日趋严格,袋式除尘器逐占主导地位。

4.4.4.4.除尘器收下粉尘量大,且含铁成分高(~50%),具有回收价值,可直接返回工艺生产线。4.4.5.冷却机除尘

4.4.5.1.烧结矿的冷却方式有机上冷却、环式冷却和带式冷却等三种。

4.4.5.2.机上冷却由于不需另设热矿筛和冷却机,只需在尾部卸料处设大烟罩,与机尾除尘合一。

4.4.5.3.环式冷却机分鼓风冷却和抽风冷却两种。对鼓风冷却的环冷机,第一排气筒废气温度高达300~350℃,含尘浓度1~1.5g/Nm³,可设多管旋风除尘后,送烧结点火炉,用作煤气助燃空气;对抽风冷却的环冷机通常只需在受料点、卸料点设密闭罩捕集尘气流,并入机尾除尘系统。

4.4.5.4.带式冷却机也分鼓风冷却和抽风冷却两种,烟气参数和除尘方式与环式冷却机相类同。4.4.6.整粒及成品槽除尘

4.4.6.1.整粒工部通常需经三~四段筛分,在固定筛、破碎机、振动筛、胶带机转运,以及成品槽上部移动受料点和下部卸料点散发大量尘气。

4.4.6.2.对各扬尘部位设密闭罩和吸尘罩。

4.4.6.3.主要工艺设备的抽风量:固定筛为1200~1500m³/h.m²;齿辊破碎机为2500~5000 m³/h,振动筛为1500~2000 m³/h.m²。4.4.6.4.对成品槽上部移动矿车卸料扬尘宜设计移动式集尘装置,集尘风量25000~32000 m³/h。

4.4.6.5.对整粒及成品矿槽宜分设独立的除尘系统,采用袋式除尘装置。4.5.炼铁

4.5.1.高炉煤气净化

4.5.1.1.高炉煤气具有丰富的压力能(炉顶压力0.1~0.25Mpa)和热能(出口温度150~300℃),配置袋式除尘干法净化装置(BDC)和余压发电装置(TRT)是符合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的必然选择。4.5.1.2.在袋式除尘装置前需设重力除尘、热交换器或喷雾冷却等调节控制装置,避免大颗粒尘及高温烟气直接冲刷,保护滤袋。4.5.1.3.高炉煤气用袋式除尘器通常选用煤气加压分室反吹袋式除尘器和氮气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滤袋材质选用氟美斯或类似产品,出口排放浓度小于10mg/Nm³。

4.5.1.4.用于高炉煤气净化的袋式除尘器与常规环保用袋式除尘器相比在箱体形式、密封性、防爆性,以及灰斗和卸灰装置等方面有其特殊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设计。4.5.2.储矿槽除尘

4.5.2.1.储矿槽粉尘污染源包括槽上移动卸料车定点卸料和槽下振动给料器、振动筛、称量斗、地坑料车以及皮带受料和转运点扬尘。

4.5.2.2.储矿槽粉尘污染的特点是点多面广,工艺设备不会同时作业,粉尘为破碎型干燥尘,含铁量高,具有回收价值。4.5.2.3.对槽上皮带卸料车产生的移动式污染源比较可靠而有效的集尘措施是设计移动式集尘装置,集尘风量25000~32000 m³/h。利用车载式吸尘罩,捕集条栅槽口扬尘,通过移动集尘小车,转接到固定式通风槽和袋式除尘装置。

4.5.2.4.对槽下振动给料器、振动筛、称量斗的粉尘污染源,应采取密封措施,设计合理的吸尘罩,并在吸尘支管设气动或液动控制阀,与振动筛及放料阀实行连锁控制。

4.5.2.5.对点多面广的储矿槽工部,宜设计集中式除尘系统,采用袋式除尘装置,收下尘集中送烧结回用。4.5.3.高炉出铁场除尘

4.5.3.1.高炉出铁场除尘主要解决在高炉开、堵铁口及出铁过程中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撇渣器、铁水罐等部位产生的烟尘。小型高炉只有1个出铁口间断出铁,中型、大型高炉可有2~4个出铁口轮流出铁。平均每吨铁水散发烟尘量2.5Kg。

4.5.3.2.出铁场烟尘特点为焙烧型,粒小(≤10μm占60%)、阵发浓度高、污染面大、并随工艺节奏周期变化,平均含尘浓度0.35~2 g/Nm³。

4.5.3.3.出铁口是出铁场的主要污染源,通常采用侧吸罩、顶吸罩集尘或两种兼有。在不影响开堵铁口、炉口清理和设备检修的前提下,应强化顶吸罩集尘。抽风量1330~3400m³/min,温度135~200℃。

4.5.3.4.撇渣器应设可移置式密闭罩,抽风量850~1140 m³/min,温度~160℃。

4.5.3.4.铁水罐受铁水有通过摆动流槽向铁水罐流注和通过分支铁沟直接向铁水罐流注两种方式。摆动流槽抽风量:顶吸罩1500~1900 m³/min,侧吸罩2x(600-700)m³/min,温度~70℃;铁水罐抽风量18~10 m³/min.t,温度~100℃。

4.5.3.6.对点多面广的出铁场宜设计集中式除尘系统,采用吸入式袋式除尘装置,管路设控制阀门,主风机配设调速装置。4.5.4.炉顶装料除尘

4.5.4.1.高炉通过料车卷扬上料或用胶带机通过无料钟炉顶装料设备上料,应在胶带机头部设密闭罩,在摆动流槽密闭室或旋转料槽与称量槽之间的密闭室设抽风点,并在各抽风点的排烟支管设控制阀。

4.5.4.2.摆动流槽密闭室或旋转料槽与量称槽之间密闭室的抽风量按350~500 m³/min 酌定,含尘浓度2~6 g/m³。

4.5.4.3.炉顶装料粉尘磨啄性较强,含尘气体中含一定量的CO,宜采用负压式袋式除尘装置,设备及管路设计需考虑耐磨、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4.5.5.铸铁机除尘

4.5.5.1.铸铁机在翻罐浇洼时产生石墨粉尘,其中Fe2O3占47%,C可达34%,严重污染作业场所,岗位含尘浓度高达130 g/Nm³。4.5.5.2.宜在铸铁翻罐工位铁水流槽上部设容积式吸尘罩,抽风量(10~12)x104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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