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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 2 人以上为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 5 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 2 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 2 人或固定员工 1 人非固定员工 3 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 1000 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 元,最高限额规定为 15000 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 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 元至 3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300 元。 (2)300 元至 6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400 元。 (3)600 元至 9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500 元。 (4)900 元至 12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600 元。 (5)1200 元至 15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700 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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